政企间“公—公”腐败及其防控路径的研究综述

2015-05-30 18:52梁思琪
2015年25期
关键词:综述腐败

作者简介:梁思琪(1991-),女,浙江台州人,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

摘要:维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政治与经济和谐有序发展的应有之义。然而,当前我国频繁曝出各地政府与企业之间交换权力、物质资源与非物质资源等潜规则乱象,严重干扰资源配置,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同时也对政企之间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其危害远比传统腐败严重。综上,研究两者之间的腐败防控路径具备现实需要和实理论意义。文章综合国内外学者的学术见解,重点探讨政企间“公—公”腐败的内涵、政企间腐败的原动力(内生动力)和助动力(外源动力)、政企间腐败的成本——效益分析,政企间腐败的防控路径4个方面。通过这些理论探讨,为我国正确处理政企间关系以及治理“公—公”腐败提供学术参考。

关键词:政企关系;“公—公”腐败;防控路径;综述

1.引言

腐败实质上是一种通过非正式的获取渠道取得所需政治影响的交换过程,具体表现为一种通过“公权私用”的方式谋取非公利益的行为。历史上对腐败早有研究,李光涛(1995)对我国古代的反贪惩贿作了宏观的分析,[1]郭东旭、郑迎光(2005)、王莉(2006)、刘博(2007)、刘震(2009)、蒋森林(2011)等人则分别对宋朝、唐代、元朝、清朝、明代的官吏赃罪进行了研究。时下学界关于腐败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但都是基于著名学者关于“腐败”的经典释义的细枝末节上的修改。根据R-斯塔彭赫斯特和S-赛迪的观点,腐败常常是基于个人利益或者为了个人效忠的某个集团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发生的。[2]阿克顿(Lord Acton)与其观点不谋而合,[3]国内学者李雪勤则认为,[4]腐败的本质上就是权力形态发生异化——公共权力的使用没有遵循其正常逻辑,是违背了权力主体——人民意志的行为。张旭勇(2006)从法的层面定义腐败,[5]认为腐败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失范行为。

而关于腐败的分类,由于政治历史背景上不同,国内外学者呈现的结果存在显著的差异。国外学者关于腐败的类别多是基于学者本身对这一概念的解读及在历史上的具体表现,所做出的具有学者个人特色的分类。而国内学术界对腐败类型分类不分家,是基于众学者普遍认可的,具有普世价值的常识型分类。

政府手中握有的“人民意志”,是作为一种能够合理分配公共池塘里的资源的手段而存在。但是如何保障政治资源达到合理配置的效果?Albert Breton赞同一种通过竞争来完成资源配置的形式,[6]他提出,政府也不自主的带有竞争特性,同时,竞争也会使政府获取公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偏好,两者的结合有助于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与供给的无缝隙对接,而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就是帮助实现数量、质量和政府税收价格的最大结合。但以上讨论是基于纯政治环境的背景。当政治环境中出现经济要素,又会是出现什么情况?

洪(Humphny Hung,2008)所说的集体腐败就是在政治环境中的经济事件,[7]单位小金库小金库的存在不仅方便政府公职人员谋取私利,为单位进行创收,同时也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商业运作。由此可以得出,政府和企业之间这种不良互动关系问题不分地域,具有普遍性。因此,必须通过构建政府与企业内部的腐败防控机制,才能抑制和消除政企间腐败的可能性。故,本文就从这一角度出发,综述已有研究中关于政府在与企业的社会交往活动中,以组织的名义来动用公共资源,发生政府与企业之间交换权力、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等以权谋私、贪污舞弊行为。

2.政企间“公—公”腐败的内涵

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催生了政治学和管理学新的研究领域和独特的视角。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纵向深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局面呈现复杂化。国内学者中也不乏擅长基于企业的角度来研究政企间腐败问题的研究,他们的研究重点也明显地倾向于管理学领域,且多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这种变化。田志龙、贺远琼(2003)、谭劲松、郑国坚(2004)、唐双等学者就曾研究公司和企业应该如何采取有效的政治行为去实现企业效益。但是表面遵守政治——经济交往规则进行互动的政府与企业之间却两可能隐藏一条多重的利益锁链。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伴生的关系异化,衍生出政治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政企“公——公腐败”。

“公—公”腐败形式是一种以参与腐败活动主体的性质为分类依据所产生的结果。郭剑鸣(2014)对此类腐败有过较为明确的定义,[8]他认为“公—公”腐败是专门指发生在以下三种主体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违规违纪行为。以此实现对物质资源、非物质资源的交换。而发生腐败行为的一系列要素——政企腐败的主体、客体及政企间腐败所通过的路径——就是我们研究和关注的重点。其中政企间“公—公”腐败的运行机理尤其值得探索。“因果说”并不能合理且全面的解释为何政府与企业之间会滋生腐败行为。但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必然存在某些因素,诱发了腐败动机,形成腐败驱动力,并且这一驱动力力量足够强,以至于能够使双方主体不顾监督和来自于法的压力,甘于承担这一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坚持“利益至上”。找出政企间腐败行为的行为逻辑,分析政企间腐败的运行机理,是为概念所含要义。

3.政企间腐败的方法论研究

基于不同的视角研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公权私用和行政交换现象,需要配之以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的学者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性。国外的研究成果大多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对“公务员”和“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模式、管理方法、企业家精神等内在因素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社会心理环境分析法。有部分国内学者认为政企间的腐败行为与社会风气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关联度。高云(1998)、李东朝(2000)分别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腐败行为中公务员的心理进行了分析。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龚荒、徐燕、蔺明(2008)的文章中就将政府决策者决策过程通过一个决策树模型(如图1)进行描述,决策者最终做出的决策由该决策所反映的行为腐败预期效用函数(见图1)进行数量化考查:

Eu=U[S-p(C1+C2)+(I-p)(P+L),M]

最后综合分析腐败的预期效用函数结果以及描述腐败成本——收益的曲线图,发现腐败是“有利可图”的,符合收益。顾斌(2000)也从经济学的视角对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进行了理论分析,[9]并从可能性和客观性对腐败生成机制进行了分析。

政治经济学分析法。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更具有科学基础的特征,由于政企间腐败涉及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因此许多学者喜欢采用政治经济学作为研究方法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这种分析方法的出现时间较早,早期相关研究中绝大多数国内学者都采用这种方法研究讨论腐败问题。相比较于成本——效益分析法,后者更倾向于一种企业家的视角,是运用数字、公式或函数方程式等进行验算的比较纯粹的经济学研究方法,更具有实证主义精神。而政治经济学分析法是综合分析法,并不明显表现出纯政治性或纯经济学特性,这种分析方法的特点在于以政治学的立场和经济学的技术手段来解释政治现象。寻租理论、制度经济学、公权力授权委托-代理等成为这一分析方法的主流理论。

博弈论分析方法:《孙子兵法》说明博弈论思想是自古有之且源远流长,因此国内外善于使用此法对政府与企业间腐败行为进行分析研究。梁玉红(2009)以政府与经营者为博弈的对立方,对商业贿赂行为中政府的检查力度和惩罚力度,分别建立了政府反商业贿赂的检查力度博弈表(见表1)和政府反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博弈。而赵伟(2007)则细化地提出了代理人、寻租者和委托人的三方博弈模型(见表2)。

JCCB为政府固定检查成本;FSL为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行贿)的非法收入;CF为经营者行贿现象被查出后的惩罚值;XHCB表示经营者的行贿成本;SL表示经营者的正常收入;

4.政企间腐败的运行机理

找寻防控政企间腐败的重要前提就是洞悉其中的运行机理。关于政企间腐败路径的研究,国内学者从本国国情出发,根据现行政治和行政体制,总结出中国是一个重视维系“关系”的、充满“人情味”的人情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密切互动是必然结果。一些企业家也坦言,他们需要花费3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吴仁宝,1999;李新春,2000;张维迎,2001)。政府手中的“公权力”对于企业是一种巨大的财富诱惑,因为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在人民首肯的情况下操纵这些权力。资源依赖学派认为,资源是有依赖性的。而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也不得不做出“争取资源”的行为。企业家都善于寻找方法。经济和政治改革中的漏洞,成为政企间腐败关系的滋养“圣地”。过勇(2006)通过一张表格列举了在经济转轨期间,因为经济政治改革所产生的高管腐败案例的统计结果。

5.防控政企间腐败路径的评析

综上,通过“行贿”“受贿”建立政企间腐败关系进而滋生腐败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我们必须防微杜渐,从政企间腐败的诱致因素入手,找出防控政企间腐败的有效路径。本文选择将各国内外学者提出的防控路径进行了归纳整合,如下所述:第一;政企分开:政府与企业对自身职能和地位认知不清是造成政府间腐败活动的重要因素。第二;去利益化:政企之间关系逐渐演变成官商勾结,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政府将行政权力与行政利益进行挂钩,在与企业过密的交往中错误使用行政资源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反贪惩贿立法。防控政企间的腐败行为包含两个维度的涵义。所谓“防控”是指又有防治的策略,“防”与“控”涉及的是事件发生的两个不同时间节点,前者专注于事前,后者更关心时候处置。而关于如何对政企间腐败行为进行控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以法立威”。因此,若惩罚罚金足够大,具有“经济人理性”的腐败成员必会在是否腐败之间做出理性选择。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贪污腐败的惩戒力度还远不能达到立法威吓的效果,如果完善和健全我国反贪污法律条例,需要国内外学者再进行深一步的研究。第四;反腐心理建设和道德约束。防控政企间腐败也要从防控腐败道德及心理层面出发。如何有效的针对不同层级的公职人员进行心理建设活动,需要设计怎样的心理建设工程,需要国内外学者分类研究。

6.研究局限和展望

国内外学者在研究防控政企间腐败的过程中采取了多种不同的办法,或将研究方法一以贯之,或选择两种及以上的研究方法交叉使用,出产了许多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结果。但对于构建防控路径的研究仍然不够全面,存在局限,因此,本文希望作出一些补充:第一、关于反贪污立法,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效的经验和成果。第二、创建政企间腐败指标。将获得的不同行贿受贿指数进行公示,吸引公众和新闻媒体机构的关注,也有利于加强公众与媒体的监督效果。

第三,“治人”与“治制度”相结合。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学习国外的“人本”研究,将人与制度结合思考,创新治腐新路径。第四,创建行政伦理文化。通过行政伦理文化引导公务人员走出行政忠诚困境是一条能够有效防控政企间腐败的路径。利用组织内部监督的便利,对政企间利益输送造成障碍。通过创建和培养以“社会责任”为中心的行政伦理文化,对政企间腐败进行有效防控。(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基金项目:浙江财经大学校级重点课题“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腐败问题及其防控机制研究——以预防“公-公”腐败为视角”

参考文献:

[1]李光涛.我国古代反贪惩贿立法探微[J].人民检察,1995,02:52-55.

[2]R·斯塔彭赫斯特,S·赛迪·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

[3]李雪勤.新世纪反腐败思路:民主与改革[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4页.

[4]张旭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集体腐败案例的分析[D].暨南大学.2006.

[5]Albert Breton.Competitive Governments:An Economic Theory of Politics and Public Finance [M].Cambridge,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262.

[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http://www.unodc.org/pdf/crime/convention_corruption/signing/convention-c.pdf.

[7]Humphry Hung.Normalized Collective Corruption in a Transitional Economy:Small Treasuries in Large Chinese Enterprise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8,79:69-83.

[8]郭剑鸣.“因公”腐败及其防治的系统机制:一个分析框架[J].学习与探索.2014(07).

[9]顾斌.集体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对集体腐败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科学,2000,(6);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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