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洪潮
摘要:我国从2011年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不会直接构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且不容易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更能体现我国税制体系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工程施工企业的利润率往往较低,营改增将对其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文章主要介绍了营改增的现实意义,比较了营改增实施前后的政策变化,并就其对工程施工企业的影响做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字:工程施工企业;营改增;意义;影响
2011年以来,我国开始陆续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规划,建筑施工企业将在近期也被纳税“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
一、实施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缓解重复征税
所谓增值税,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仅仅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税款,相比较于营业税,可以避免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的阶段被多次重复征税。增值税可以促进各个产业的专业化发展,且有利于通过税制来为企业创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促使整个经济环境得到发展。营业税则会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弊端,尤其不利于促进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流转税税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日渐融入到国际产业链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走向国际市场进行投资。我国在20年之前确立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两个税种并存的劳务税及货物税流转税制度已经不能够进一步适应国际化竞争环境的需要。进行营改增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改进了国家的税收格局,这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实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产业格局转型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大力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包括现代服务业,所以营改增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在根本上促进三次产业相互融合,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和协调发展。
(三)营改增能够有效破解兼营、混合销售等的征管困境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中最重要的两个税种,其实是将各自的征税对象看成了两个极端,即增值税是针对纯货物征收的税,而营业税是针对纯劳务征收的税。但是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存在着很多种中间组合,可能在货物销售中存在着劳务,在提供劳务中存在着货物销售,这样就容易导致兼营、混合销售的税收征管存在着一定的征管困境。所以营改增之后,针对这些混合行为的征税,就可以起到简化的作用。
二、“营改增”实施前后政策对比
(一)征税对象变化
营改增前,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针对提供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来征税,涉及的行业主要是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金融业等服务类行业;增值税则主要是针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等行为来征税,两者的征税范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营改增之后,许多原本缴纳营业税的服务类产业开始转而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之后,两个税各自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增值税增税范围扩大,营业税则缩小。
(二)纳税人身份变化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其纳税人身份将进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根据不同的营业规模或者销售规模,来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三)税率变化
我国营业税的税率等级较少,大部分都是按照5%来缴纳,而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将被分离成6%、11%、13%、17%等多个税率等级来履行纳税义务,所以不能够简单地判断营改增增加还是减轻了某一纳税人的税负。
(四)税额计算方式变化
在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只要按照营业额乘以税率就可以,但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进项税来计算,所以纳税人在改缴增值税后,能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是重要关注点之一。
(五)对企业利润影响变化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缴纳税金之后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增值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缴纳税金之后并不需要计入到利润表中去,所以对企业利润不产生影响,可见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在利润表上有更好的业绩表现。
(六)发票管理变化
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企业的发票一般是属地化管理的,主要由地方来管理营业税的发票,但是在缴纳增值税后,企业的发票管理主要是进入全国共用的管理系统之内,且由于涉及到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增值税的发票管理要比营业税发票管理严格得多。
三、营改增对工程施工企业影响分析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工程施工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体现如下:第一,经过有关部门测算调研,工程施工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大部分的企业都从3%的较低税率上升到了11%的高税率,有80%以上的工程施工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且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中绝大部分的增幅达到了90%以上。可见税率的直接走高,对于工程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十分显著地,作为微利行业的代表,11%的税负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可能就意味着是灭顶之灾。第二,尽管增值税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但是通常工程施工企业的成本有大部分是难以或者无法取得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工程施工企业目前的供应商还有较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我国施工企业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的支出本身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工程的施工地点都在较为偏远的地点,原材料就近取材,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施工企业进行分包业务时,多是由个人承包,他们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综合以上几点,营改增之后,大部分工程施工企业将面临着税收负担加重的威胁。
(二)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根据已有税法规定,若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则应该讲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建筑业的劳务收入分开来进行核算,同时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劳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两种性质的收入未进行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做出的规定。在实施营改增税制之后,工程施工类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业的劳务都统一缴纳增值税,只不过适用的税率依然不同。若企业不能自行将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收入分开核算,则一律使用17%的高税率纳税。
举例说明,某一工程施工企业对外提供建筑服务业劳务后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1万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千元。若企业能够单独区分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则按照不同的使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1440元;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则两者都使用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金额为2040元,两个金额一比较,税负提高了40%左右。可见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完善自身的财务核算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较为大型的工程施工企业旗下往往有数个工程公司,各个公司的城建项目类型也较为不同。不同的项目利润率不同,而不同项目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额和进项税金额也不同,某些项目的销项税金额大于进项税,而另一些项目的进项税则大于销项税。如果企业下面的各个分支机构是作为独立核算法人的形式存在的,则整个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就不能汇总在一起进行核算,会出现有些子公司销项税不能用进项税全部抵扣完,而另一些子公司则有多余的进行税抵扣额不能被充分利用。此时,若工程施工企业将组织结构进行一定的变更,将子公司设置成为分公司,则此时整个企业集团的增值税金额可以汇总核算缴纳,此时各个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金额就可以汇总起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我国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在即,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营改增影响的研究,并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在将营改增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同时充分利用好营改增的正面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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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省地矿局秦皇岛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