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利 游少鸿 张琴 张萍 朱义年
[摘 要]渗透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实践式教学不仅对讲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师提出了高要求,也需要其他课程授课教师的配合,综合贯穿于整个专业课教学。要加强不同课程任课教师的沟通,掌握职业资格考试的动态及对专业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环境工程本科课程的整体教学效果,使广大学生受益。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3-0102-02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类的执业资格主要有2项,分别为2004年4月起实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和2005年7月起实行的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它们的考试要求,除了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之外,还都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4个科目中,就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并且是必考科目[1];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知识考试的9个科目中也包括《环境法规与标准》。[2]为适应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在高校中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类课程很有必要。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2007)中,其“构建知识体系”章节也将“环境法学”部分设置在选修知识单元。[3]笔者结合从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一、课程名称
虽然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的知识体系选修单元中,用了“环境法学”一词,但在其课程体系的选修课程中却是“环境管理与法规”,安排了1个学分,16个学时。在高校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实际中,“环境管理”的内容一般都设置有专门课程,针对“法规”的内容,设置课程的名称也多不统一,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当前环境法研究中,学者对“环境”定义的理解的不同,也就是“环境”是否包含“资源”的概念。在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而“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环境概念中是包括资源的。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的观点,符合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也与外国环境保护法乃至国际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相一致。因此在专业课程名称上,与环境保护法的精神相一致,可不专门突出“资源”的概念。另外,从学科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研究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这些内容在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选修单元中,是难于实现的。因此,结合选修课程教学要求的特点和职业资格考试中科目的设置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议将该课程的名称定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课程性质
在《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中,专业知识体系包括通识教育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放在专业知识的选修单元。[3]在环境工程专业的本科教学中,除了以环境法为研究特色的高校,大多数高校也是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1-2个学分。由于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程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法律法规的内容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不选修或者选修了也不认真听讲,对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极为不利。因此,为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适当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将其设置为“限选”课程,增加教学时数和学分。
三、课程内容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程,其教学内容不能照搬上述“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但现行教材多围绕“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展开,并且由于教材出版的特点,涉及的很多现行法律法规在教材中也未能及时更新;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相对来说适合非环境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且内容更新较快,但其最新版也只是更新到2011年,近几年的内容都没收纳其中。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的不便。而职业资格考试中,考试大纲每年更新,尤其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但选用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作为课程的教学教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数量难于保证,价格较贵等。这就要求任课教师时时跟进考试动态,以考试教材作为参考书,适时把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更新和补充。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4)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5)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6)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7)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8)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这些是本科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也是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如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中,在《环境法规与标准》的环境法规方面,要求“了解我国环境法规体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专业环境保护法规及政策的核心内容”;在环评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科目中,考核的是“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但本科专业教学,尤其是选修课程的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结合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这门课程着重介绍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简单介绍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具体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的内容可放在水、气、声、渣的监测和污染控制技术中介绍;“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则强调它们与前述国家法律规范的关系,其他内容只要求简单了解。
四、教学要求
(一)案例式教学
在职业资格考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主观考试科目,不仅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还检验考生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科目也是很多考生的弱项,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与考生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少有关,也与考生不能灵活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有很大关系。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学中,教师要积极积累案例素材,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的掌握。如结合近期发生的柳州龙江镉污染事件[5],引导学生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加深对《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的掌握,熟悉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风险评价的相关内容,并引导学生结合《水污染控制技术》的专业知识提出污染控制的应急技术措施。
(二)渗透式教学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学时有限,课程的学习内容距离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因此宜在相关专业课的教学中采取渗透式教学。如在《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水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和《物理性污染控制》的教学中,在讲授污染控制技术方法的同时,可适当补充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只有在日常的专业教学中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渗透入学生脑海,学生才有可能在职业资格考试准备过程中将其有机地串联起来形成系统知识。
(三)实践式教学
环境影响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但其实践性环节很难在课堂上完成。可以通过大学生科技立项或假期社会实践调查的方式,结合实地发生的一些环保事件,引导学生了解、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纠纷,一方面有益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另一方面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件的扩大化。
当然,前述案例式教学、渗透式教学和实践式教学不仅对教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师提出了高要求,也需要其他课程授课教师的配合。这就要求加强不同课程任课教师的沟通,掌握职业资格考试的动态及对专业教学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环境工程本科课程的整体教学效果,使广大学生受益。
[ 注 释 ]
[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Z].2014.
[2]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大纲(专业知识)[Z].201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规范(讨论稿)[Z].2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1989.
[5] 凤凰网.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事件[DB/OL].http://news.ifeng.com / mainland / special / gxlzhgewuran /2012.
[责任编辑:覃侣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