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015-05-30 00:34方知
东方教育 2015年3期
关键词:裁量权庭审法官

方知

引言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一揽子”式的上诉将实体问题与 程序问题混为一谈,程序瑕疵(包括程序性裁量权的滥用)往往被忽略而得不到纠正。而不为当 事人开辟及时、快捷的救济渠道,裁量权的错误 行使很可能导致诉讼失去实际意义或者给当事人 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解决基层法院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在当前是十分迫切需要的。

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审判、执行司法 业务的主要承担力量,基层法院工作如何,直接关系 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形象。因此基层法院的程序公正问题十分值得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

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现 象甚为严重。在不少地方的不少法院,许多程序制度并未得到全面、准确的贯 彻执行。先定后审、强迫调解、自调自 记、一人查证、放弃管辖权、超期立 案、超期送达、随意延长审限、不告知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等,不一而足。

二、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原因

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具有“非正式性”的显 著特征,标志之一是一审法官拥有广泛而基本不 受限制的程序性裁量权。裁量权具有多种司法功 能,但也容易被滥用。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 大量“隐而不显”的程序裁量权,需要通过一定司 法技术才能加以识别。

一审法院拥有的程 序裁量权包括(但不限于):级别管辖的确定(第19、20、21条,“重大涉外”、“重大影 响”)、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第38条)、管辖权 转移的决定(第39条)、申请回避的决定(第45 条)、合并诉讼的决定(第53条第1款)、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通知(第56条第2款)、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许可(第62条,“特殊 情况”)、证据保全的决定(第74条)、期限的 顺延(第76条)、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2、93 条)、先予执行的裁定(第97条)、对妨碍民事 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决定(第102、103、104 条)、受理起诉的裁定(第108、112条)、缺席 判决的决定(第129、130条、第131条第2 款)、准许撤诉的裁定(民诉法第131条第1 款)、延期审理的决定(第132条)、中止诉讼 的裁定(第136条第(6)项,“其他应当中止诉 讼的情形”);(以下所列为“民事证据若干规 定”的条文)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裁决(第17 条)、延长举证期限的决定(第36条)、对“新 的证据”的认定(第41条第(1)项,第43条第2 款)、证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形(第56条第(5)项)、对妨碍证明的强制措施(第75 条);等等。从其他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发现许多 有关程序裁量权的规定,此处不逐一列举

(二)客观原因

一方面,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民法院审判职 能作用的拓宽,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越来越 广,服务领域越来越宽,受理案件数量逐 年大幅增长。由于人民法院是调整社会关 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方方 面面的大量矛盾纠纷最后都汇集到法院,败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严格、规范的 上诉、申诉程序去反映自己的主张。另一方 面,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 高,许多旧审判方式时期产生的一些不规 范执法问题逐渐显现,基层法院不得不对 历史偿债,由此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体现了 国家法制的进步。

(三)根本原因

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偏低,案件质量难免出现问题:少数法 官程序意識不强,仍有“重实体、轻程序”的 倾向,导致案件程序上的瑕疵;有的法官 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上出现失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 上的偏差;个别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作风散漫,责任意识差,庭外表态随意,办事拖拉,态度粗暴,甚至吃拿卡要,办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当事人的 强烈不满。

基层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

(一)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意识中尚 未真正确立

肖扬院长提出的“中立、平 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但由于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现实社会环境的压力,以及现行体制方面的制约,这些现代司法理念在基层法官的思想意识上和审判实践中并未真正确立和落实。比如,目前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评判仍然以道德性标准为主,这种道德性评判与现代司法 理念相冲突,法官在社会公众的巨大压力下难以突破。

(二)知识结构不合理

基层法院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生极少,研究生以上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多数是法院业大、党校、函授毕业或通过自学考 试、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且层次较低,导致经验型法官多而知识型法官少,知识 单一型法官多而复合型法官少,一般型法 官多而专业型法官少。由于缺乏系统扎实 的法学理论功底,难以应对复杂、疑难案 件的处理,问题案、瑕疵案、错案不断出 现。

(三)年龄结构不合理,趋于老化

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会进一步加重。

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 筛选,有的是工人转为干部,有的是非法 律院校学生分配,有的是子女接班顶替,唯独法律专业院校毕业生少之又少,多数 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律教育,而是先来 后学、边干边学,逐步积累法律知识和审 判经验。一方面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能 补充进来,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待遇相对 较低,且职业风险越来越高,使得法院现 有法官中一些业务能力强、法律功底比较 深厚的骨干出现外流趋势。两方面因素造 成了基层法院法官素质难以整体快速提 高。

三 解决机制

(1)制度执行方面

①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对于不明确的程序问题,坚持做到宁多勿少、宁繁勿减,尽量、尽力把程序问题做规范、做仔细。

②力求适用法律的准确。在法律适用 上,弄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范 围,把准诉争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选择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对法 律适用一时拿不准或有争议的或新类型的案件,全庭同志认真讨论分析,吸收大家的意见,尽力 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③力求庭审的规范。在开庭审判中,严 格规范庭审,做到开庭准时、着装规范、用语文 明、庭审专注,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庭审中给 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执行庭审 规范性提纲。以规范的庭审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④力求判决书制作的精细。在判决书制 作中,要求必须

突出争议焦点,表述清楚双方当 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意见,阐明 法官认证的理由,做到判决逻辑严谨、说理透 彻,引用法律全文准确、恰当,杜绝错、漏、别字的出现。

(2)法官队伍素质方面

①进入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两考一培训”制度.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在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被任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多多挑选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生,来更新法官思维模式,壮大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平均水平。

②大学生与法官的强强联合。

a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到基层法院实习或者进行暑期实践。在此期间,以大学生系统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帮助規范实践中民事案件相关程序。同时也能丰富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为将来的就业或者学术研究提供大量素材。

b法学专业大学生,综合素质高,兼具激情与冷静,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专业修养,为法官队伍注入活力。

c法学专业大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有着紧跟时代的新思想。在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民事案件层出不穷的时代,这种新的思维模式有利于合理、清晰地分析案情,提高审判效率。

③知名法学院教授担任基层法院专业顾问。

法学院的教授们拥有着法官们常常忽视的法学理论、法学专业大学生所欠缺的社会经验。以其前沿的法律思想,弥补法律漏洞,监督程序公正。

参考文献:

[1]《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

[2]陈杭平.《裁量权及其规制——民事审判改革“第三波”的基本目标》.2011年

[3]孙兰芳.《当前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与困难》.2004年

[4]中国知网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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