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5-05-30 23:59宋巍
俪人·教师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宋巍

【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在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一专题,详细介绍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和方针,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确定了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三种特殊制度,这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来说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仍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益得到保障,更好地促进犯罪的未成年得到良性发展,帮助其改过自新。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相关司法及立法,进行了试点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下依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一专题,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本文概括了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详细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完善情况,论述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价值,进而引发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一、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其权益的法律法规。在1991年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确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在1999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要保障其诉讼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援助与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也先后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件,建立了相关的检查制度、侦查制度和审判制度。通过庞大的细则制定与实施,基本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框架,但是始终未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加之确立和完善。同时,各个部门缺乏相应的沟通与协调,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又存在冗杂、庞大、规定交叉或相互矛盾等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统一。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和方针

方针和原则在整个诉讼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导思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是要区别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并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以及“办案人员专业化”等三个办案原则,要求处理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时,办案人员要把握好尺度,以教育和矫正为主要手段,尽量采取非刑罚的方式,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依法享有成年犯罪者、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其应当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借此实现对未成年犯罪者、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二)完善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特有权利

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者、被告人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对其采取严格适用的逮捕措施,办案人员依照分案处理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同时,实行在讯问和审判时,实行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有关组织代表到场制度,确保充分地维护未成年的权益,并对未成年人所犯的刑事案件一律不进行公开审理,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有利于帮助其早日改过自新。

(三)确定了三种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

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三种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三种的确立,在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把未成年人因犯罪对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消极影响最小化,帮助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进而促进其改过自新。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意义与价值

(一)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正处余成长时期,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均未发育成熟,对法律和社会认知能力低,没有足够的自我防范意识,在刑事诉讼当中,通常处于一个较为劣势的地位。尽管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换个角度来说,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国家应该在制定刑事诉讼制度时,给与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原则与方针,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诉讼的权益。

(二)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具有好奇心、好胜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等特点,并且处于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容易受到网络、电视等传媒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很多涉案的未成年人都是由于一时冲动,事后强烈后悔。因此,从改造未成年犯罪者的角度来看,办案人员应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未成年犯罪者改造的机会和空间,从而达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四、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专章为未成年人设定的内容,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但仍需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条件的适用范围仍然较为狭窄,而且由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对其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在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在适当的时候放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同时逐步将现有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代替为前科消灭制度,将刑罚执行完毕且再无犯罪事实的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记录进行加密封存,避免由于犯罪记录对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消极影响。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肩负着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强国的重任,可是,如果未成年人出现了犯罪问题,不仅说明了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问题,还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栽培,不利于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因此,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时候,要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为其提供更多的诉讼权利,发挥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的作用,最后帮助其健康、良性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献萍.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07)

[2]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公民与法.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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