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翰
摘 要:在信息高速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与商业谈判两者共存,共同为企业、为品牌、为消费者贡献各自的力量,最终亦将为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添砖加瓦,达到“双赢”。在产业的高速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最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这关系到文化创意产业是否能健康发展。在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下,谈判成了其中的关键。本文试图通过商业谈判的策略,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分析。
关键词:商业谈判策略;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3-0038-02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21世纪新型产业,已经让大家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在于“创意”。一般认为,创意来自于人的大脑,人们的创造力、才能、技能的发挥将影响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创新,人类社会本就是在不断的创新中更新交替。创新让人类诞生出新的生活方式、思考模式,同样的也要在创意、创新中发展。尤其是在创意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甚至有人认为以创意为主导的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源于文化产业,但又超越文化产业居于价值链高端的产业。但是同样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出现在我们面前:创意的抄袭,模仿。所以对于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社会不可或缺。
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是知识产权,它是创意产业是否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的钥匙。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它们共同构建了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1]。
但是,虽然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但是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仍为堪忧。主要有以下几点现象:(1)缺乏对创意的直接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创意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者们的成果而不是想法或是思路,如果知识通过模仿其创意,通过后天的重新开发研究,那么从成果来看,属于合法的。所以从本质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并不直接保护创意本身;(2)缺乏对产业的间接保护,即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完善,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加之执法力度不够,使从事文化创意产业人员的创作积极受到极大的挫伤。许多创作人士辛辛苦苦,日以继夜地工作创作出许多优秀的作品,希望获得社会的肯定,但是在信息发达的现今,往往遭遇“滑铁卢”。就是因为目前对该产业的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他人剽窃。他人借鉴其创意,甚至复制,先你一步在市场上运行,导致你有苦难言,有理难求;(3)大众产权意识薄弱。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相比较于国外体系较晚,在目前市场运行中的推广力度不大,一些企业并不知晓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不能正确地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又像上文提到的一样,其实就是因为自身的产权意识薄弱,往往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没有很好的产权意识,才会遭人剽窃,如果在一开始就对作品注册商标等手段,就不怕他人剽窃。
在了解现状的同时,我们不得反思。如何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此可以引入商业谈判的策略,通过新角度帮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个新方法、新思路。
二、商业谈判工具箱
何为商业谈判工具箱?其实并不是每个人生来都是谈判能手,在谈判时他们会用到谈判工具箱,在里面装满了各种策略、原则以及战术。商业谈判是两方或多方实体为了自身利益与对方需求,通过运用不同策略,促成双赢的一个过程。他们是买卖双方为了交易或了解信息,并最终取得一定价值的方法。工具箱主要有三个法宝:争取价值,创造价值,搜集资讯。
1.争取价值
价值就是自身认为有用的东西。谈判往往就是为了争取有价值的东西而进行的一种活动,等同于谈判策略中的申明价值。
这个阶段是谈判的第一步,买卖双方在这一步骤中应该充分了解到对方需要获得什么利益,以及通过沟通告知对方,“我”能带给你什么。在此步骤中获取对方的需求将是最重要的。所以在此步骤中,运用的策略及方法重点在于提出一些问题以寻求对方需要,但同时也要根据情况阐明我方的利益需求点。在此阶段要明确一点,知道对方越多信息,才能在给予对方需求问题上得出更多方法以促成谈判,而且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才能清楚知晓我方所能获得利益的最大点。
2.创造价值
这个阶段为谈判的第二步骤,在第一步的了解及申明过程中,虽然知晓对方的需要,但是往往,对方的需求与自己的需求点不能很好的重合,及不能将利益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即使勉强促成协商,但获取的利益并不是最大化。于是,我们要在谈判中找到最大利益点,即需要创造价值。衍生出更多的利益,让双方将利益最大化,而现在社会上的谈判往往容易忽视这点的重要,一般都是为了谈判的成功一步步妥协,只要双方都不吃亏即可。其实不然,在谈判的过程中,如果能成功创造出更大的价值,那才是整个过程的大赢家。
3.搜集资讯
俗话说: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最好的谈判应该是“调查式谈判”,简单地说就是把谈判当成是侦探在犯罪现场查案。尽可能在事先了解状况和相关人员,然后利用在谈判中。
谈判比的是资讯,一个人就算口才再好,但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与一个做好充分准备的普通人相比,那也绝对处于劣势。
调查式谈判的原则分别是:(1)不断问“为什么”。不要假设自己知道对方为什么要这么做,除非你真正找出他们想要什么。抛开自己的假设,借由问“为什么”先找出事实何在;(2)全力协调各方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要求;(3)试着跟立场迥异的对方建立共同基础;(4)永远要把对方提出的要求,当做创造附加值的机会;(5)发生状况不要轻视,以为那是对方的问题;(6)不要因为对方否决自己的条件就结束谈判;(7)要弄清楚“推销”和“谈判”的区别。
掌握好资讯,能让你最快速度成为谈判天才。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以创意为核心的新型产业,其知识产权保护尤为关键。乍一看商业谈判策略对其没有关联,其实不然。仔细思索,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可以让我们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思路。
三、商业谈判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业保护的关系
1.争取价值与文化
在商业谈判中谈判的目的是价格,而价格的核心在于产品的价值。而在文化创意产业中,我们先前一直强调其核心在“创新”,但是绝不是忽略“文化”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在文化创意产业中,“文化”是作为一个产业的基础的体现。所以在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如何争取价值,即如何体现其产业的文化内涵,至关重要。
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对文化的价值体现,其实就是展现产业的基础,是与人谈判的根本。这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
2.创造价值与创新
无可厚非,文化创意产业中“创意”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作为这个产业的生命力的体现。是它将传统的文化产业通过创新转换后成产品、效益,再使之产业化。
在商业谈判中创新的概念很广,有谈判思维,谈判方案的创新等。这些创新活动能帮助人们在谈判的过程中获得更大的成功。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也是如此。其本身的产业属性已经决定了创新的重要性。可谓“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所以在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只有不断创新,同时充分做好产权的保护,才能适应国际潮流,生生不息。
3.搜集资讯与保护对策
在谈判中,难免会遇到困难。不是想得到什么就能获得什么。纠结点无非在于利益分配关系。其实谈判最终获得的是共赢,不然谈判如何成功?
搜集资讯在商业谈判中的价值不言而喻。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谈判桌上百战不殆。在文创产业中其实亦是如此。
上文也简单提到目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如何运用谈判思维建立保护对策来帮助文化创意产业“克服障碍”,有三点对策:(1)知己知彼。搜集资讯的关键在于做好充分准备。在文创产业保护中只要理清自身优势、明确竞争对手优劣势,即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才能在整个行业中不至于立于不败之地;(2)体制改革。对当今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完成这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需要政府为文创商品的生产和交易提供一个平台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制约各个协会、中介,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与协调的平台。在商业谈判中,不是漫天要价,行业中总是有一定的规则秩序。在搜集资讯过程中其实就是要抓住对方的漏洞给予还击。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中也存在漏洞,像上文提到,会遇到许多剽窃、抄袭等问题,只有体制健全、法律完善,才能让文化创意产业越来越好。让千万的创作人员能有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文化创意产业才能茁壮成长;(3)增强保护意识。无论是作为文创商品消费者的我们,还是那些创造文创商品的创作者们,就我们本身而言,都应该树立起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尊重他人成果的良好品德,同时还要将有关的知识保护体系中的相关法律熟记于心。我们应该从本身出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本身而言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果实,不去侵犯他人利益。同时本身也要自觉遵守,不去主动剽窃他人果实。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曾经说过“中国反盗版最终仍取决于民间”,这表示着只有从基层,也就是大众自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从而杜绝目前社会上盗版侵权泛滥成灾的现象。产权意识从自我做起。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紧密相连,在其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它已经是企业核心价值的关键所在,同样的,它也是作为日后谈判桌上与人谈判的重要筹码。商业谈判的技巧与保护文创产业的知识产权思维相结合,将迸发出更富有新意的思路及可实行建议。此外,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可以激励创新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河.著作权风云一年回放[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04-01.
[2]朱爱清.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探讨跨文化商务谈判的步骤和策略[J].商场现代化,2006(16).
[3]Robert Bordone.在冲突中创造价值——精明的商业领袖会在冲突中寻找创造价值的时机[J].经理人,2006(7).
[4]郑阳.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D].湘潭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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