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璇
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保证给人幸福,但应该有制度可以使人避免极端的不幸。
一个巨大的进步就快要发生了,但人们并不怎么关心。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除了少数专业人士比较关注,并未激起太大反响。大家不关心,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不觉得这事情有多重要;二是不认为它能带来多大改变。
多数人不会认为家暴是小事,但回到现实的情形中,恐怕很多人还是会认为这是“别人家的事情”。有公益组织搞过“随手敲门,制止家暴”的活动,寻找“敲门英雄”,还拍了视频广告,教大家怎么巧妙敲门(比如借口收错了信,去问是不是他家的)以达到制止家暴的目的。但我们中间有多少人知道?知道了,又有多少人会去做呢?
更糟糕的是,公权力也不作为,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便受害人主动诉诸法律,但“谁主张、谁举证”,而家暴太过隐蔽,要举证并非易事。另外中国法律也不健全,禁止家庭暴力只是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家暴与其他暴力侵害不一样,受害人与侵害人共处一室之内,既求告无门,又避无可避。
家往往意味着爱和温暖,但很遗憾,并不都是如此。当家庭之中充斥着暴力,那便连地狱也不如。
2003年全国“两会”第一次有人提交了为反家暴立法的建议,过了8年才被列入立法预备项目,2013年纳入正式立法计划,到了现在终于等到了征求意见稿的公布。
这是了不起的进步,不仅在于填补了法律空白,还在于有诸多实质性的进步。比如前面提到的举证困难,草案就规定了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在可操作性上,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更是从申请到执行都有详细的规定,单裁定内容而言,可选择的就有四项:“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其他亮点还有不少,值得大家细看。
但正如专业人士所分析的,仍然有很大不足。就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说,按草案规定是无法独立申请的,必须依附于离婚等诉讼,而很多受害人并不想离婚只是想结束暴力,因此这被批评为“变相逼人离婚”。执行上也让人担忧,草案规定法院应当“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注意只是“抄送”,并未明确公安机关的执行责任,如果侵害人无视裁定,怎么办?而此类不足,犹有不少,需要大家一起发出声音。
这确实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法律走在了大众观念的前面;这也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它在强行去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对此我们并不悲观,比如中国的控烟,早些年,谁会觉得这是大事情呢,短短几年,事情就起变化了。
兹事体大,柴静有段话说得很好:“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门吱呀一声关上后,在这里人们如何相待,多少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面目。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该有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