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翔羽
我从事个体服装生意,丈夫是一名大货车司机。结婚时,我们夫妻双方约定结婚后的财产实行AA制,就是个人的收入,包括接受赠与、继承、获奖等归个人所有;个人的支出,比如衣物或化妆用品等花销由个人承担;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花费,比如房屋、家具及家庭用品、菜和粮食等由双方均摊。
女儿出生后,我们约定费用各自负担一半。女儿身体一直不太好,丈夫工作忙,每次都是我带女儿去看病,再加上经济危机,我的生意很不景气,我索性关掉了服装店,在家全职带孩子。
此后,我和丈夫经常为了家庭开支、女儿看病等费用吵架。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两年,丈夫提出了离婚。
我认为,在这两年时间里我全职照看女儿,生意受影响,断了经济来源。丈夫应当补偿我的损失,但丈夫认为,双方结婚时已经约定了财产AA制,不同意补偿。
请问,婚姻期间约定了财产AA制,离婚时对家庭付出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补偿吗?
金女士: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条法律规定是对AA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权利的规定。这项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也就是你所说的AA制。
分别财产制虽然保证了双方独立的财产权,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在离婚时如果不对这部分家务劳动给予补偿,对广大妇女的利益是不利的。这项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所以,你是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