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2015-05-30 13:09谢祺彪
企业技术开发·下旬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高收入者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谢祺彪

摘 要:文章主要从两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讲述了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影响因素,即公民在纳税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9-0116-02

1 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制约因素

1.1 税制因素

1.1.1 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税收公平

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所谓的分类所得税制就是根据收入来源地的不同将个人所得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不同收入来源征税标准就不同,这种分类所得税制导致税收结构复杂化,不能体现出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在收入来源渠道如此多的今天,具有多收入渠道的人可以通过各种低税率交税或者之间免税,而收入渠道单一的纳税人却要缴纳高额的税额。

1.1.2 税率结构模式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不科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的是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不同收入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税率。①超额累进税率,主要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对事业单位承包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②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③对劳务税率一次性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以上的,超出2万元的部分,实行加成征税。这种税率结构比较复杂,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还要自己去核算,不利于纳税人的准确计算。

1.1.3 对税源的划分难以定性

在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多种征税项目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个人收入形式,会存在税收漏洞。在征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收入来源难以定性的问题。因为收入来源地不同,采取的税率也是不相同的,所缴纳的税额也不相同。由于税率的不同,会存在纳税人故意混淆收入来源地情况,增加了征税的难度。

1.2 征纳环境因素

1.2.1 纳税意识淡薄

在我国纳税意识还未在每个人的心中扎根,没有形成人人纳税的意识。①古代名目繁多的杂税使得老百姓苦不堪言,也叫导致了现在厌税的情结;②人们对税法虽然具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税收的本质、作用以及与自己的关系还缺乏理解;③我国低工资制度使得很多人认为纳税与自己无关,导致了很多人纳税意识的缺乏;④个人所得税自建立起才短短的三十几年,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还不够。

1.2.2 非正常手段对纳税环境的负面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不断完善,但是目前还是存在一些部门和个人非正常征管手段,对纳税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出现了很多高收入者,但是他们对税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有的地方为了保护当地经济,对一些纳税人采取减税甚至免税的手段。

1.2.3 收入渠道多元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现在个人有了多种收入渠道,除了账面上的收入外,还有一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对这部分收入很难做到监控,尤其是对一些高收入阶层,监控的难度更大。现行的监控制度很难做到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地监控,同时现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使得一些本该纳税的收入没有纳税,本该纳税的高收入者逃脱了纳税。

1.3 法制因素

1.3.1 稅收优惠政策不规范

为了体现税收的奖励和特殊照顾,我国实行对一些通过特定行为取得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减免或者免税的制度。比如:残疾人、军人、离职工等所取得的收入实行减免政策。由此可以看出,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多而且复杂,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经济,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的现象。

1.3.2 纳税光荣的法制环境尚未形成

民主法治健全是自行申报纳税的前提,一个健全的民主法治,人人以纳税为荣,每个人都必须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而且对于偷税逃税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民主法治不健全,导致我国对税法不能公正执法。同时高收入者也未形成自觉纳税的意识,这样的纳税环境,给自行申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1.3.3 税法刚性无法得到体现

我国尚未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使得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很多情况是人治而非法治。税务部门受当地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领导,而当地政府为了维护当地经济有时会越权减免税收,造成税收流失,对税收秩序也是一种破坏,纳税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2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策

2.1 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

2.1.1 在立法层面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

相比于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公平原则体现得最好的就是混合所得税制,既包含了分类所得税制实行差别课税,又体现了综合所得税制的对全面所得采用累进税率课征的优点,因此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从税制发展顺序来看,混合制是在分类制和综合制之后产生和发展的,因此较前两者要更为先进,而且纵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由此可见,混合制将是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2.1.2 就征税范围进行拓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方式也越加多样化,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使得收入类型也逐渐多样化,应纳税的项目也必然越来越多。目前,除劳动所得外,对于非劳动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资本利得的比重也在逐年增长,已经成为个人收入的重要来源,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对这部分收入不应该忽视,而且这部分所得大多是高收入者所有。当今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税法也应该紧跟快速发展的节奏,对税法做出新的补充或者新的解释,在税法中将一些新出现的、应该缴税的项目纳入其中,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扩大征税范围。

2.1.3 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就是为了缩小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在征税时不但要考虑到纳税人必须的生活开支,还要考虑到纳税人其他的因素。进行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时,要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当时的CPI以及考虑地方经济存在的差异。

2.2 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2.2.1 加强税法宣传,培养高收入者纳税意识

要想使税法深入人心,对税法的宣传不但要深入而且要持久,不但要在税法宣传月宣传税法,在平时也要搞税法宣传,不僅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普遍宣传,还要到企业实地,在日常管理的同时,将辅导和宣传相结合,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通过税法的宣传为每个纳税人塑造一种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让身处其中的人都能依法纳税,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意识。

2.2.2 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税法不仅要得到完善,而且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要得到提高,这种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工作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就必须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平时培训。当有新的税法出现就进行集中培训,确保短时间掌握新的税法。

2.2.3 加大对高收入者逃税处罚和检查力度

①强化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②对有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停止向其供应发票,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行为进行控制,防止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③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法律赋予的税收保全措施要做到充分利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3 完善相关制度

2.3.1 改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

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的工作思路,可以将代扣代缴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与有扣缴义务的单位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而且为更好地定点监控、及时监管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收入,在单位代扣代缴之后,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还要向税务部门自行纳税申报。

2.3.2 建立纳税人信用制度

①对个人信誉制度的发展落实到法律方面;②落实个人存款实名制;③实行纳税号码与身份证号码挂钩制度;④加强税法宣传,通过宣传税法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 张富珍.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6,(12).

[2] 徐金强.深圳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涉外税务,2003,(1).

[3] 蒋米仁.个人所得税流失及治理策略[M].北京:北方经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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