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价格规制法经济学分析

2015-05-30 19:39陈丽繁
2015年34期
关键词:必要性

陈丽繁

摘要:在旅游市场运行中,价格贯穿于旅游商品消费的整个过程。为了调节供给和旅游市场的需求,价格可谓是调节旅游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协调各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海南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海南旅游业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管一定会受到重视。对此,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价格规制的存在、运行及当前海南旅游市场价格规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价格规制;必要性;实际分析

在2009年年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省的旅游业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篇章。而实际中,作为国际旅游岛的海南,旅游业的硬件和软件水平都达不到国际水平。每年媒体曝光的随意宰客、天价消费、价格欺诈等关于旅游价格的新闻都为海南旅游业蒙上不光彩的阴影。这些不正当的价格行为都反映出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市场价格规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价格规制的界定

理论界认为规制是社会管理的方式,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形式。它存在于政府完全管控与市场完全自由之间,是政府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微观主体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的经济活动。

市场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管理的某些目标。

价格规制应该属于市场规制的一部分,或者说,价格规制只是市场规制中的一种存在方式。政府为了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服务的公平供给,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对价格(收费)水平和价格结构进行规制,以限制垄断企业制定垄断价格。

二、旅游市场价格规制存在必要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对于经济学而言,旅游市场价格规制的必要性的根源在于旅游市场价格机制自身存在内部矛盾性,及在相同市场机制下不可避免的失灵性。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政府是否应该实施旅游市场价格规制行为,能否成为经济法上的作为,主要取决于在旅游活动中经济运行是否产生效益。当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时,经济运行是有效益的。政府只需对背信违约者予以强制执行,而无需其他作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机制中,能够利用谈判、磋商、协议的方式来减少交易成本,从而使市场产生效益的情况下,经济法并不会产生什么太大的作用,仅适用民商法就可以维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因此,在旅游市场中价格规制的作用范围并非无所不包,交易成本的大小是政府对旅游市场进行价格规制行为是否应当作为的衡量标准。当交易成本很大时,旅游市场经济运行收获的效益低微,为零或为负,权利的交换是不自由的,而权利配置关系到资源配置,此时政府就必须承担起经济管理职能,对旅游市场价格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摩擦,实现旅游市场价格的平衡,提高效益,避免市场失灵,政府的对旅游市场价格的规制就必须存在,这是旅游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一般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旅游市场价格规制运行的经济学分析

不同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它通过市场主体的自主活动,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组合与配置,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社会目标。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它必然同市场运行的自主性与社会性这一基本矛盾长并存。

就旅游市场价格规制的运行过程而言,一方面,旅游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是独立自主的,它是私人性质的,受内在利益所驱动;另一方面,旅游市场中主体的私人行为,又是旅游市场参与到社会生产与服务中的其中一环,具有极高的社会性,它要求旅游市场主体服从社会的整体要求。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属性与矛盾冲突始终贯穿于旅游市场经济之中,并有效的制约着旅游市场价格机制。这一基本矛盾,也完全体现在旅游市场经济既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自身增长,又强调经济活动对社会进步的促进意义的双重功能性目标冲突之中。这其中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旅游市场价格机制自身不能进行彻底的调整,无法将旅游市场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完成上述目标的实现。换言之,旅游市场价格机制既具有利益驱动和竞争机制所驱引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作用,又具有自发、盲目、私利、滞后等非秩序化倾向,还带有浓烈的强调利益本位的消极气息。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旅游市场价格机制这一矛盾体在发挥优越性的同时,市场失灵现象也时常相伴相生,旅游市场价格问题层出不穷。从本质上来说,旅游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就是市场行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二者关系的协调过程。二者的平衡,构成旅游市场价格机制的理想状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却并非总能实现这二者的和谐。

旅游市场价格规制是维持旅游市场价格均衡、保护旅游市场机制的总体良好运转与蓬勃发展的需要。自由竞争的旅游市场价格可能会产生价格垄断。价格垄断的出现,不出意料的会限制旅游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价格垄断会抑制竞争,抑制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的正常运转,妨碍旅游市场效率的提高,进而影响旅游经济的发展。这样,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就变成了实在的难题。旅游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多元市场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导向目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个人、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难免会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与方式为自身牟取更多的利益,旅游市场价格也会在恶性的竞争中产生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其他经营者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及牺牲社会利益。从长远来说,旅游市场价格规制是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整体需要。而从现实需求来说,旅游市场价格规制是维护社会公平及公众利益的需要。当竞争进入垄断阶段时,垄断企业有可能会依据其垄断地位来操控产品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并从中获取垄断利润,造成外部不经济问题。外部不经济问题,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市场主体从事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活动却使得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受损又不能从中得到补偿,市场活动成本存在差别的问题。就是说,对个人有利的经济活动,不一定也对社会有利,甚至可能会造成损害。旅游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操纵价格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可能也会带来外部的不经济问题。如三亚市餐馆销售和加工海鲜产品,在店家实现自身盈利的同时,故意抬高的价格却影响了三亚海鲜市场的正常价格,不仅会影响在同一地区同样销售和加工海鲜产品的餐馆定价,也会造成三亚海鲜市场的产品价格淆乱,更会导致消费者对该三亚市的海鲜消费望而却步,进而影响了三亚市更甚是海南岛整个旅游市场价格其中一环的消费秩序。旅游市场价格的外部不经济问题的解决往往成本巨大,因而也就无法单单依靠市场机制予以解决。它需要国家进行干预,采取非市场方式进行调节和引导,才能弥补旅游市场的负面影响。此外,有些旅游产品的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互相冲突。如制售假冒旅游商品,经营者可从中获利,但公民权益、旅游市场价格和社会风气会因此受到损害。如果仅仅是通过市场的作用去调节,则会引起这些物品的泛滥,所以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制它,由国家行为来约束它。

四、当前海南旅游市场价格规制法经济学分析

海南省于2005年结合本省发展情况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于2006年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除此之外,海南省还制定发布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等7部旅游法规。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管理地方性旅游事务的旅游规章条例,但海南目前仍没有针对旅游市场价格及旅游市场价格机制的具体而完整成熟的法律法规,在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运行正常秩序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海南旅游服务价格规范不够规范。虽然在《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等法规中都有涉及旅游服务价格规范,但实施起来效果不佳。海南旅游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仍存在乱象。如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不同等级景点门票价格存在较大差距,景点价格制定没有统一标准;每逢旺季酒店价位暴涨;随意宰客、天价消费、价格欺诈等旅游价格问题层出不穷。海南旅游服务市场价格管理失控的现状说明海南旅游市场价格立法尚未到位,不足以有效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其次,现有针对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法规条文可操作性差。由于海南省地方立法中涉及旅游市场价格的法规较少,需通过其他部门已公布的其他规章条文来帮助界定旅游市场价格的违规行为,不能完全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秩序。这说明海南旅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旅游市场价格规制存在多处不完善。

古典经济学里的政府是“守夜人”这一理论,是对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作为一种来自外部的约束个人经济投机行为的强制力的最经典的规定。对于海南旅游市场价格规制,其根本的需求在于要抵制旅游市场主体试图通过取巧和依靠强制来损人利己的思想取向,给旅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倡导人们遵守平等互利的市场规则。对于旅游市场价格的规制,政府和法律既可以提供市场前提和基础,又可能破坏和掠夺这一基础。海南政府与海南旅游业发展或衰退密切相关。对旅游市场价格规制的法律供给不足,旅游市场价格管理有限,就会导致旅客对海南旅游失去信心。在2013、2014两年连续报道过海南三亚海鲜排档宰客事件后,目前部分外地游客对海南岛的旅游市场价格仍存在疑虑和担忧。而在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们就会转向法律以外的力量求予援助。对海南旅游市场价格而言,政府最大贡献的就是为市场价格提供合适的制度基础,如上述的一系列旅游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最大的损害则是对旅游市场价格进行任意干预,进行不适当的管制,如无合理依据的对景区门票、酒店住宿、餐饮海鲜等制定政府指导价。用诺斯悖论解释当前海南旅游市场价格规制,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政府加强对价格规制的完善对海南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总之,政府对旅游市场价格规制的优化,对地方旅游业、旅游市场、旅游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海南省之所以长期存在旅游市场价格问题,只要是旅游市场价格规制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海南旅游快速发展的要求。对于海南来说,充分的市场和适度的干预都是这个阶段的市场发展所必需的。期盼各方面都能积极调动起来,早日结合实际完善旅游市场价格规制,以保障海南省的旅游市场价格健康有序地运行。(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侯怀霞,张慧平.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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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蒙柳,许承光.市场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J].武汉化工学院学报,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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