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学心
摘要: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基本权利,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言论自由则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在完善个人价值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言论自由而言其影响范围更大。但是,网络信息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测,以至于网络成了谣言的温床。公民个人在网络上恣意发表言论的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我们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价值;限制
在信息化时代,掌握有效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能力和资源。微博、博客等交流平台让人们更加自由的表达思想,随之而来的是空前丰富的网络言论,这些言论激发了人们的创意,同时也给大家带来的困扰。2013年9月17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因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拘留,这一事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它让我们思考: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是否也如同网络一样没有边界,文章以这一争议案例为出发点,探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和限制。
一、案件回顾
2013年9月12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警方发现一男子死亡。经过综合调查取证,确定死者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件发生后,当地相关论坛,网络空间,贴吧,微博等网络媒体曾爆出多个关于高某死因的“爆料贴”,称其中有内情,而警方则对外发布消息表示死者家属散布谣言,误导群众,混淆视听。
自9月14日中午起,杨某在微博发布多则不实消息,直到9月17日,张家川警方对初三学生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在此背景下,甘肃发生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事件在较短时间内集聚了媒体和普通民众的目光,此事件也被媒体定义为网络谣言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案。这一争议案件让大众对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权有了全新的认识和反思。
二、网络言论自由释义
单就言论自由而言,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和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①我国《宪法》第35条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基础。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毫无疑问,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所讨论的网络言论自由,是对于传统言论自由的延伸,即公民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在网络空间中,以互联网为媒介,自主进行个人表达而不受干预的权利集合。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是言论自由在特定环境下呈现出的新状态,其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样。
网络表达通过代理运营商的各种匿名服务使参与者几乎不存在任何外在的表达压力,使话语权通过言论本身的说服力凸显,而非其现实社会的角色规定性,从而也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其间进行讨论和争辩,无形中使网络民意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更能体现其公共性的意涵。②但是,這种匿名制也导致了网络言论的随意性和虚假性,网络谣言随之泛滥,加上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这就使得网络谣言极具破坏力,影响公众视听。以上述案件为例。在出现了各种“爆料贴”之后,警方虽然通过各种途径辟谣,但是效果甚微,直至相关人员被拘留,谣言才得以平息。这就是由于匿名制使网络言论失实,给权力公信力造成巨大冲击。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价值
言论自由是人们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而互联网给言论自由发挥其应有作用提供了巨大的平台。就在初中生杨某以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后,人们对案件的关注通过网络进一步扩大,最终,杨某被行政拘留7天后释放,而网友继续爆料:张家川公安局局长白勇强因行贿被停职,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事件的背后,是网络反腐的巨大力量。这正是网络言论自由价值的体现。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因为,在过去咨询垄断的权威时代里,人们无法找到真相,只要掌握及控制咨询就可以轻易欺骗他们,但是,在网络世界里,一切都会透明化,极权和欺骗将不容易存在。③这一论述对网络信息传播优势的做出了总结,除此之外,匿名制让人们脱去了身份的外衣,他们将敢于与特权正面交锋,与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个体或群体相对抗,这也有助于实现平等权。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的应有之义。在张家川案件里,网友的评论、转发微博的行为是与政府直接对话并参与案件监督的重要手段,更重要的是,网络言论自由能让公民更真实的反映自己的意愿。
四、网络言论自由权的限制
所有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都有扩张的趋势,网络言论自由权也不例外,此时,应当对其进行限制。而概念的边界划定一直是一道难题,过严或过宽都不利于法制建设,在现实生活中,对网络自由权边界的划定也会对公民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说当人们第一次看到“初中生发帖被刑拘”这一新闻时,大家的震惊和不解会形成舆论大潮铺天盖地而来,由此可见,对网络言论自由权进行明晰地限制尤为必要,尤其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一)不损害司法独立。现实中,民意与司法的矛盾是一直存在的,互联网是最容易形成某种气势汹汹的民意的地方。一旦这种民意扩散开来,就容易变成“多数人的暴政”,一个理性的国家,一个力争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不应该被多数人的暴政所左右,现阶段,针对网络谣言,已经有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合理规制网络言论,更应该着眼于立法引导民意的理性表达,而不是等民意气势汹汹时再发表官方解释,或者是做法律理论的宣传,这只会让公民觉得政府“欲盖弥彰”,反而无法提高权力的公信力。
(二)合理明确违反普通法律和违反刑事法律的界限。《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言论实施的行为构成诽谤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规定,并且还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良好网络环境维护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始终不是尽善尽美的,再回到开头的案例,初中生杨某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被刑事拘留,他被学校退学,被舆论关注,虽然最终只是行政拘留7天,教育局介入了退学事件的调查,时间平息了这场“闹剧”,但是我们仍然有这样的疑问:对于杨某这样一名初中生,开始的刑事拘留是否真的恰当呢?如果没有律师的努力,没有外界舆论的压力,杨某还会是仅仅被行政拘留7天吗?如果没有杨某的事情发生,白勇强行贿的事件何时才能曝光呢?
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不能仅仅着眼于入罪,还要更多的着眼于出罪,普通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是可以用出罪规定来明确的,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还是应该引导为主,惩罚为辅,对于违法利用网络言论的行为应该努力做到最小限度的合理惩罚。
结语
言论自由的魅力从古希腊自由广场的辩论延续至今,网络言论自由全新体现了这一魅力,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是一把双刃剑,一项完整的言论自由制度必然包含保障和限制两方面。全新的时代,网络言论自由必将迎来种种挑战,在当下,我们应当做到在满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②李忠:《因特网与表达自由的保护》,载《理论法学》2002期第2版,第37—39页
③唐·泰普斯科特:《数字化成长——网络时代的崛起》,陈晓开、袁世佩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参考文献:
[1]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李忠:《因特网与表达自由的保护》,载《理论法学》2002期第2版
[3]唐·泰普斯科特:《数字化成长——网络时代的崛起》,陈晓开、袁世佩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