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真真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融资的一种新形式,在我国发展迅速,互联网众筹融资具有传统融资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具有融资时间快、范围广的特点,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新的思路,一时间,各界人士对股权众筹这一创新融资模式展开了讨论,大家对股权众筹看法不一。随着股权众筹的扩大化,参与者的增多,股权众筹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我们应认真考虑这一问题,而不是盲目的大众化推广。
关键词:股权众筹;大众化
互联网股权众是继P2P之后的又一金融创新,又站在了互联网金融的风口上,2015年 7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又主持并召开了“以众筹促融资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随着来自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发展的支持,互联网众筹企业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对象,同时,阿里巴巴等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成立了自己的 股权众筹平台,民间投资者对股权众筹跃跃欲试。据世界银行调查报告显示,预计到2025年,我国的众筹融资有望突破400亿美元,其中,大多数将是以股权众筹形式融资。在“互联网+”的浪潮下,股权众筹能否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找到出路,普通投资者能否成为真正的“天使”投资人成为了大家热议的焦点。
一、股权众筹概述
众筹简而言之就是大众筹资,是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众多个人投资者进行小额投资,用来持其创业经营以及其他事情。常见的众筹融方式主要有捐赠众筹、奖励众筹、借贷众筹以及股权众筹等。股权众是指项目发起人以向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股份的形式进行融资。股权众筹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投资于初创期的企业,投资时间比较长,募集资金相对较大,但是众筹区别于私募股权投资在于众筹借助互联网的平台面向多数投资者,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相对较低。
二、股权众筹并不适合大众投资者
和私募股权投资一样,股权众筹也是一项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项目,因此股权众筹平台应设置投资者准入制度,将投资门槛提高。股权投资并非一般的大众化投资,股权众筹和P2P是截然不同的,也不能将股权众筹等同于普通的理财行为,更不能盲目的借鉴国外股权众筹的运作模式。股权众筹并适合大众化推广,原因如下:
首先,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
股权众筹主要投资于初创企业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由于很多处于初期常会有缺乏资金,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现象,信息披露不完善。通过股权众筹股融的资金一般用于企业的发展,投入周期较长,资金流动性差,国外的股权投资周期一般为5到7年,在股权投资运作较好的国家成功率也不到20%,如果企业不能上市或者有较好的退出方式,投资者很难得到预期的收益。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大多采取“领投+跟投”的模式,普通投资者作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的领投人一起对具体项目进行投资,但是跟投人在投资过程中并没有以股东身份出现,而是和领投人作为一个股东身份。同时,有限合伙退货方式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使普通投资者的退出更为复杂。普通投资者一般资金相对较小,所承受的投资时间也不能太长,从某种意义上说,普通投资者是不适合做股权众筹的。
其次,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健全,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虽然经历两三年的时间,但仍然困难重重,股权众筹的发展需要良好的信用基础、以及整个国家完善的诚信体系。而我国目前的信用基础较为薄弱、信息不够透明化。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融资人,众筹平台都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较小的违约成本并不能够给不诚信的企业以威慑。我国现有的众筹平台多多采用“领投+跟投”模式,由于跟投人的股东身份在融资过程中并没有显现出来,当领投人因为不当利益而发生违约时,跟投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同时,如果项目融资方和众筹平台进行暗中交易更会给普通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项目投资失败时融资人也很容易发生跑路现象。
第三,大众投资者对股权众筹认识不够
由于股权众筹风险较高,对投资者设置投资者准入制度,将投资门槛提供。股权投资并不适合一般的大众者,是针对资金相对雄厚,具有风险承受能力、有较多投资经验的特定人群。股权投资的具有高风险性和隐秘性的特点,投资者必须资金充裕、投资经验丰富、具有较高商业判断力和风险抵抗力。在我国,股权投资大多是专业投资者,他们在投资上有一定的经验,并会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即便如此,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也很低。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缺乏基本知识,很少具备深入研究的能力,风险意识较差,且容易盲目跟风,对自己所投资的项目并不是太了解。在国外,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者的要求是很高的,不但对投资者收入有一定要求,投资者的家庭收入也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在有些国家会要求投资者申报个人 信息并通过在线问卷调查来判断投资者是否合格,如果到不到投资原则的投资者是不能股权众筹投资的。在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大多数为普通民众,资金也相对较少,风险承受力较弱,众筹平台很少对投资者严格审核,对投资者要求较低,这种做法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并非人人适合做“天使”。
第四,对众筹平台监管难度大
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方式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方式类似。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主要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股权众筹平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及其他必要信息。监管部门仍是以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方式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但由于众筹平台一方面通过互联网途径进行融资,另一方面也在线下进行融资,同时,众筹平台采取一些其他方式逃避法律的约束,监管部门很难对众筹平台做到严格监管。如果众筹平台不对融资方进行充分的审核,就可能造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性项目谋取非法利润,这样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又会加大。
第五,股权众筹相关法律不健全
私募股权的出现,模糊了传统私募和公募的界限,我国目前是股权众筹是以私募基金方式监管,但仍受《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制约,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范起步较晚,现在对股权众筹仍没有较系统完善的法律,股权众筹目前还是处于活政策和法律的边缘,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等多种风险。
一方面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股权众筹投资热潮,另一方面是投资者的不成熟以及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对股权众筹大众化推广,势必会造成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出现诈骗等違法现象,如何保证投资者利益,使股权众筹规范化发展是监管部门已经股权众筹平台首要考虑的问题,不能保证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股权众筹也就失去了动力,总之,股权众筹的大众化推广需谨慎。(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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