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成因和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15-05-30 10:48王驰
今日财富 2015年35期
关键词:套期保值市场监管

摘 要: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一种套期保值和投机获利的工具,具有复杂性、灵活性和杠杆性的特点,也正是因为其这些特点,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交易的各个环节中,又产生了许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本文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且找出了我国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套期保值;市场监管

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投资方式,它是由金融工具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金融产品,具体的有价证券有债券、股票、货币、外汇、汇率等;具体的商品交易如金、银、铜等的衍生工具;另外还包括股票价格指数、利率指数等有价证券衍生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普遍的是金融期权、期货等。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

1.复杂性

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原意是就为了对金融工具进行保值,降低金融工具风险,所以通过对多种金融工具进行组合创新,使得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更为复杂。这也导致大量的衍生工具的作用原理无法被大多数投资者所理解,投资者只能看到外部收益,不明白内部所存在的风险。

2.灵活性

衍生工具可以通过基础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组合,组合成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只要是可以数量化的组合,都可以成为金融衍生产品,因此衍生工具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求。既可以用来套期保值,又可以用来投机获利。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工具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极强的杠杆性,可以用来以小博大。投资者在进入交易市场时,只需要按照比例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就可以以数倍的庞大资金进行交易。期货交易市场的保证金、期权交易市场的期权费就是利用了财务杠杆的原理。这种方式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利润率,但是也放大了交易的风险。

从上述特点其实我们可以看出金融衍生工具本来作为降低金融工具风险的避险工具,但是其自身的每一个环节也都创造出了新的风险,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波及到整个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链条,造成比原来金融工具更大的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分析

参考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分类,在进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类: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汇率、市场利率、股票价格和债券价格的变动等,金融衍生工具产品的交易建立在对于这种变动的预期之上,如果市场价格变动与预期不相符,就会产生市场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受到标的物价格变动的影响,而标的物的价格变动不仅受到市场供求的影响,还受到国家的政治因素、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用来套期保值时,投资者用来进行对冲交易,实现了风险转移,这种方式的风险较低。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投机性,还可以用来进行投机套利,而套利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这种高风险同时也伴随着高收益。

2.信用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还有一种形式就是签订远期交易合约,因此就会存在一种违约风险,是指合约的一方违背承诺所带来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有交易所结算,有着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和结算制度,就算一方出现违约,也会有交易所来帮助完成交易,所以信用风险主要发生于场外交易,受到交易对象的信用等级、交易目的和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市场有关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市场交易时,无法找到交易对手,交易无法成交。另一类风险是与资金状况有关的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没有充足的资金来进行支付,被迫进行平仓交易。在现在拥有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市场中,流动性风险较低。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一类是指由于没有预料到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另一类是由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或者管理上的缺失,也可能是管理人员某些故意性行为为企业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交易行为存在的法律漏洞,合约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所造成的风险。有些交易合约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因此而蒙受损失,交易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不到保障,从而产生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场外交易中特别突出。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成因分析

金融衍生工具这种基于信用制度的交易,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信息不对称现象。

1.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道德风险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经理层的才能并不一定像他们所叙述的那样,另一方面,经理层与投资者的行为目标可能不一致,经理层并不一定是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进行决策的,很可能因此为投资者带来损失。经数据统计发现,风险更大的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预期收益率较低,理性的投资者应该选择风险较小的投资,但是经理层却容易受到风险更大的投资的激励,尽管其实际收益率很低,社会损失较大。

2.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包括交易的一方不具备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资格,但其隐瞒自己的相关信息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另一种可能是交易的一方采用激进的投资策略,进行风险过高的投资或者投机交易,为交易的另一方带来损失。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场内交易中,交易所通过标准化的合约买卖,以及保证金制度,在交易一方违约时,还可以由交易所充当交易对象,极大地降低了这种风险。

3.经纪机构和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经纪机构和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逆向选择问题,经纪机构代理人的素质、经验、能力和经纪机构设备的质量,经纪机构比交易者更清楚,交易者无法准确的掌握这些信息,就只能依靠自己的经验来判断,因为无法辨别经纪机构的好坏,所以只能按照市场的平均价格来进行支付。这是,质量较差的代理机构能够获得收益,但是质量较好的代理机构却不能获得平均利润,从而退出市场或者降低自己的质量,最终导致整个经纪机构市场的质量下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四、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的问题和相应措施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实行的是分头多业的监管方式,中国人民银行从功能上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根据衍生工具的种类不同,分别对不同的衍生工具进行监管。

1.监管主体过多,责任分配不明确

在金融衍生工具出现的初期,由于没有统一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所以由各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同时监管,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有利的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但是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快速发展,市场已经被打开,原来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系已经不再适用。在多头的监管方式下,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部分存在监管交叉部分,同时又存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又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调节和沟通部门,各个部门之间没有充分的交流,很多时候后都是出现问题之后才解决问题,做不到事前预防,降低了监管的效力。

针对监管主体过多所造成的风险,现在有两种解决措施,一种是维持现在的多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状,另外再成立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统筹委员会,负责在各个系统之中进行协调工作,但是监管统筹委员会仅仅只负责协调的话,又会产生权力不够、监管效率过低等问题。另一种解决方式是,建立统一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部门,这种部门如果真的建立,将会使得监管的效率大大提高,但是在现有市场的发展程度下,这种统一的监管部门是很难实现的,这不但意味着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结构要被完全打乱,而且意味着将会有重大的融合成本,如果市场无法快速适应这种改变,那么将会对市场参与者造成重大的损失。

2.自律组织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组织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金融衍生工具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监管,否则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自律组织更加贴近于市场,了解市场的基本动态,能够起到更好的监管作用。自律组织可以对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教育宣传,对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弥补政府监管存在的不足。但是我国将大部分的权利分配给了市场监管,这种行政监管大多是在宏观上提出规定,很难像行业自律组织一样了解市场的特点和注意事项,不能提出针对专门市场特点的监管措施,很容易监管不到位,形同虚设。

解决自律组织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弄清楚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平衡点,把部分政府监管的权力过渡给自律组织监管,所以将自律组织监管写进法律是至关重要的,这样使得自律组织监管更具有权威性,而且也使得自律组织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另外,自律组织监管与政府监管也要加强合作,避免重复监管。自律组织的监管成本低廉,且能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应对,及时收集市场信息。所以,凡是自律组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应该减少干预,加强双方的沟通合作,着重在自律组织无法监管到的方面进行监管。

3.市场监管手段落后

我国的市场监管还停留在市场准入时的监管和现场交易时的监管,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监管和非现场交易的监管都没有重视起来,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这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无法保证金融的安全了,这也要求我们转变原有的重审批、轻管理的思想,将风险监管和非现场交易也纳入监管重点。

五、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整体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

金融衍生工具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其经济特性更为复杂,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够使得这两种产品的特性的以衔接。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提高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使得交易过程更加的公开透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市场被操作和市场垄断的发生。

2.重视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

重视各类交易所的一线监管,金融衍生工具,不仅仅涉及到金融领域,还涉及到很多其他的主体和方面,出现的问题多样化而且瞬息万变,所以单依靠静态的市场监管是不够的。为了能够及时的对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做出反应,需要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功能,其在专业性、对信息的获取能力和应对风险的反应速度方面都有较强的能力,能够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

3.增强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能力

只有调节好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在政府监管方面,要完善相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为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行业自律组织要建立自身的规则体系,建立一套具体的交易规则,监督规则的实施,为会员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帮助,对会员进行培训和知识普及。市场自身的监管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防范措施,使得交易主体在进入市场的时候,能够把市场风险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水平。

4.确认信息披露内容和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复杂性,所以法律应该规定金融机构在其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披露内容,其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必须包含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及其性质、利率风险有关信息、信用风险有关信息、公允价值有关信息。相关的监管机构,必须要规定哪些是必须要披露的信息,哪些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对于那些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实质性损失和重大伤害的信息必须要披露,不能让相关金融机构以保密为由拒绝披露。

另外建立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对金融衍生工具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或者进行虚假披露的企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使得信息披露得到重视。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使得投资者能够获得赔偿,同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成本,起到惩戒的作用。

六、结语

金融衍生公具市场在我国虽然处于刚起步阶段,但是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的已经相当成熟,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种特点,使得其内部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能否发挥其套期保值、投机套利的功能,与市场监管、政府监管和我国监管体制、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息息相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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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驰(1990-8),浙江衢州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课程进修班,现供职于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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