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瑞
國外家族信託案例諸多且業務框架清晰,然而在大陸卻不是很常見。受制於此類業務高度的私密性,始終難有公開詳細的參考資訊。在差異極大的法律環境背景下,大陸的家族信託究竟以何種方式開展?
近年來,大陸的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需求日漸增大,促使家族信託登上了歷史舞台。隨著越來越多公司開始探路相關業務,家族信託的概念對於大陸信託業來說也已不再陌生。保證私密性是委託人對家族信託受託人的首要要求,為了避免紛爭及安全起見,富豪們普遍不會透露自己的信託計畫。對於富豪們的隱蔽式需求,家族信託該如何滿足?
四大功能
據了解,在不做任何處理和安排的情況下,將所有資產放在個人名下,可能面臨的問題主要有4個方面。
首先是稅負,最重要的當屬遺產稅。
早在2004年9月,財政部就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該條例在2010年還進行了修訂,但時至今日依舊未能正式落定。遺產稅何時開徵尚不確定,但分析各個口徑的綜合消息,5~10年內出台將是大概率事件。對於移居海外的富豪,當其成為某國的稅務居民後,也需要承擔當地的稅負,包括該國的遺產稅。
第二是死亡。
在一個人去世後其資產就變成了遺產,如若未做任何安排,其法定繼承人將有權獲得份額。但往往會有多個法定繼承人,會有可能出現爭奪遺產的情況,這也是富豪們不願意看到的。
第三是離婚。
婚姻期間夫妻創造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若沒有做婚前及婚後的財產協議,解除婚姻關係後配偶方有權獲得一定的財產份額,所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也很讓富人們困擾。
第四是債權人追討。
目前很多企業家身上都存在以個人名下財產做無限連帶擔保的情況,使得他們對於互保企業一旦出現危機,自己也將受到牽累的問題十分憂慮,由此便產生需求希望通過把部分財產裝入信託,來保證今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五大操作要點
從風險控制角度而言,委託人設立信託動機是否合法、財產來源是否具備合法性、信託的設立是否侵害委託人的債權人利益等,都是需要信託公司重點關注的問題,可總結出以下五大操作要點。
1.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信託公司要搞清楚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究竟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來講,應該由其配偶出具同意設立信託的聲明。然而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委託人不希望配偶知曉其設立信託的資訊,此時信託公司若要操作此類業務,則必須對於信託資金來源做更加詳細的盡職調查,證實確為委託人個人財產。
2.委託人債務問題。
如果委託人設立信託的資金占其個人財產的很大一部分,而且其還有很大比例的外部負債。這樣情況下,其債權人隨時都有可能要求撤銷該信託,這對信託公司而言將會非常不利,不但不能夠收取信託報酬,還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風險。
然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自然人債務調查難度極大,既無財務報表也無會計憑證,僅有的方案是讓委託人出具聲明,表示設立信託不影響其已有債務的徵集和償還。但除此證明外,信託公司還應該通過自己的管道做充分盡職調查。
3.受益人的身份認定。
明確受益人和委託人的關係。如果是近親屬的情況則較為簡單,只需出具相關證明即可。若無血緣關係,則需考慮是否可能涉及洗錢和非法轉移資產等問題。為防範此類情況可能為信託公司帶來的風險,需要求委託人出具書面聲明,以示財產來源和歸屬合法。
4.受益權條款設計。
在制定信託合同時,信託受益權清償、轉讓和繼承條款的設定,對於整個信託功能的發揮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如要保障信託的財富傳承等功能實現,需在合同設計時便明確載入相關禁止性條款。
5.非資金類信託財產之辨。
家族信託業務開展還有一項重要的阻礙是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而在實踐中,工商和不動產的登記機關不太認同用信託合同做為財產轉移依據,並牽涉到一些稅務問題,因此以非資金類信託財產來設立家族信託暫時難以實現。
除了上述5大要點之外,家族信託的操作過程中可能面臨諸多複雜的不確定因素,這些都需要在合同訂立伊始便予以充分考慮,包括非交易過戶問題;限制性條款,諸如「實施創業」、「必要的生活需求」等難以量化條款的判定;非惡意隱瞞資訊、受益人失聯等。
此類問題,如有可能,應盡量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束,難以明確的部分一般有兩種解決思路,一是給予受託人自由裁量權,二是設立監察人或監察委員會,受託人則按照監察人的指令進行操作。
私人訂制 滿足富豪隱蔽式需求
不同於其他信託業務,家族信託的結構設計幾乎通篇都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一個好的律師非常重要。一位參與完成過近50單家族信託業務的律師指出,隨著經濟形勢等不確定因素加大,高端人士的財富目標近兩年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核心需要從創造財富逐漸轉向了保障財富安全。總結來說,富豪群體設立家族信託的三大動因可歸納為:規避可能出台的遺產稅、子女教育安排以及未來安全考慮。在操作過程中,很多委託人都具有非常複雜的家庭和個人情況及一些較為私密隱蔽的訴求,這都需要信託團隊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用巧妙的信託結構設計來予以滿足。
以「保護人」結構設計來實現夫妻雙方對於財產的控制權。王先生夫妻對於共有財產及設立家族信託均無爭議,並計畫由王先生作為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是他們的獨子。可就在簽約前夕,王太太突然提出,基於擔心失去對財產監督權的考慮,希望自己也被列為委託人。然而根據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存在兩個委託人的信託計畫,即會被認定為集合信託,如此便無法設立家族信託需要的他益信託結構。解決方案就是將王太太設立為該信託的保護人。按照相關規定,保護人角色在家族信託中也具有相當大的權利範圍,甚至包括更換受託人。
通過了解委託人的目的,對受益人的受益權進行設計、限制和排除,以實現限制揮霍等不良行為的引導作用。李先生和太太十分擔心在兩人出現意外後,他們的獨子會揮霍財產,因此希望拿出部分財產來設立家族信託,目的是引導和激勵孩子更好地運用資金,並獲得更好的成長方式。因此在設立這個信託時,就需要將他們對兒子的一些限制和鼓勵措施在結構設計時做出安排。例如,若觸發某些他們不希望出現的負面行為,則剝奪其作為受益人的權利;而如果兒子在30歲時有能力自己創業則可終止信託計畫,將這筆資金作為兒子的創業基金。
以信託安排解決複雜的家庭內部糾紛。劉先生家族非常龐大且關係繁雜,在劉先生創業過程中曾受過牢獄之災,期間許多親友對其傾囊相助讓劉先生十分感動,後來劉先生東山再起積累了上百億的資金,曾幫助過他的親友紛紛投奔於他,依賴他來生活甚至揮霍,由於對親友過往對其幫助的感激劉先生不曾拒絕過。但為了使這種情況得到改變,劉先生拿出千萬成立信託,受益人就是這些提供過幫助的親友。該信託需要事先制定規則,即可以滿足受益人中等以上生活需要,如果超出此範圍,受託人則不同意支取這筆款項;另外如果親友子女成年後希望自主創業,則該信託也可以提供相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