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

2015-05-30 15:04胡庆凯
2015年43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子公司母公司

作者简介:胡庆凯(1991.05-),男,河北沙河人,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世界经济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的整体,而跨国公司也日渐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主体。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采取最基本最广泛的内部组织形式就是母子公司形式,即外国母公司通过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从法律地位上看,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法律人格,母公司只需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母公司会利用它在地位上的优势而控制子公司,从而使子公司丧失一定的自主性,其在一定的程度上也阻碍着子公司的发展,同时也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由此可见完善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法律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法律责任;责任承担

一、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母公司在母国的法律地位

跨国母公司以公司的形式作为母国的公司法人而存在,所以它的成立必须符合母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的一般要件。在我国,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地位一样,都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跨国母公司的法律地位就是依母国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子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

子公司作为东道国的独立企业法人而存在,与东道国一般的国内企业无异,所以子公司必须基于东道国法律规定而设立。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出资设立,并且母公司占有一定比重的股份或者依照公司成立时的协议规定而被母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母公司通过投资来实现对子公司的占有及控制,从母公司对子公司投入的差异来看,子公司又可以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我国,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不论采取何种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公司法人要件: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定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结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所以跨国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就是依东道国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

二、国际社会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的观点

(一)整体责任论

整体责任论将母子公司看作一个整体统一的企业来承担责任,强调母公司应对其所有或者是由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它实质上是把处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看作了一个单一的企业实体,认为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紧密联系足以让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两者中无论是因谁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及损害均可使该实体担责。本质上讲整体责任理论就是无限责任理论,它没有看到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存在,是对传统有限责任理论的全盘否定。因此,该理论在跨国公司责任承担机制中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理论,只在个别的案例中被选择使用。

(二)严格的有限责任理论

有限责任理论作为公司法责任承担理论的奠基石,在现代公司法中居于核心的地位,现代公司法的很多规制都受到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影响。有限责任理论是指,对内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外则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与股东相分离,并且在财产上相互独立,使公司独立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从而避免公司人格被股东滥用。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指公司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资格和有限责任原则时,当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应当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由原来的有限责任转变成无限责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①

三、我国关于跨国公司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对跨国公司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1.《公司法》对于跨国公司责任承担规制的不足

第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跨国母子公司的概念进行准确的规定,并且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制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责任承担。

第二、我国公司法中一直坚持着有限责任原则来规制跨国母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丰富了我国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规制,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细致的规定,也没有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充分的联系,它没有形成一种法律体系,所以,这也就使得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施中时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2.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跨国公司责任承担规制的不足

我国主要依据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国在华经营及投资进行规制。而跨国公司作为外国在华经营投资的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所以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必然会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行为进行规制。在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对公司法在规制外资企业方面的一种补充和例外,所以这些法律也都坚持着有限责任原则,都没有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没有对跨国公司内部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

(二)完善我国法律中关于跨国公司责任承担的立法建议

由于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一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跨国公司开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主体。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更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

1.完善《公司法》

第一、我国公司法应对跨国公司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还要不断借鉴和引用外国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以及判例中有关跨国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紧密的与现有法律相联系融合,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二、借鉴国外司法实践以及判例法,借鉴余劲松教授关于公司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和情形的观点,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解决:(1)过度操纵或者不当控制。即母公司不当的操纵子公司,将子公司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或代理人而从事欺诈或者其他的不當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谋取私利并损害其他股东及部分债权人的利益。(2)未遵守独立法人的必备手续和要求,母公司将自己与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及账户混同,使公司形骸化,从而使子公司并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独立地位。

2.完善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规范我国外资公司组织与活动的重要法律,针对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时产生的种种缺陷,要求我国不断借鉴和引用外国法律、司法实践以及判例中有关跨国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制,完善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当一些特定的情况发生之时,应适时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束缚,运用国际社会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的观点适当合理的去解决。由于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对公司法在规制外资企业方面的一种补充和例外,要求我们在完善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时,要以公司法为基础不断的跟紧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从而在完善自身的同时也不断丰富我国公司法,使二者紧密的联系起来,更好的去规制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修订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4.

[2]高若晴.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新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6.

[3]马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母子公司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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