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兰志鹏(1990—),男,山西寿阳人,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摘要:基层协商民主作为基层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和中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是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必然趋势和重要基础。剖析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历史传统及其当代价值,反思当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基本现状,通过发展、创新以及完善我基层协商民主的各种运行机制,努力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协商民主模式的理性发展路径。以基层协商民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实现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与人民民主发展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关键词:基层协商民主;机制;发展路径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仅奠定了我国公民的主人翁地位、赋予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权力,而且也为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而深刻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强调“积极开展基层协商民主”。一方面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性,说明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与发展已成为促进人民民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历史传统及其当代价值
(一)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历史传统体现为:协商政治在中国的发展,始终深受中国独特的传统政治文化和协商政治实践的影响
从传统政治文化的层面考察,“和”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理性状态的重要的核心要素,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儒家推崇“和为贵”,强调“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君子和而不同”;道家也提出了“万物负阴抱阳,冲气以为和”等。总之,“和”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流思想之一。“和”的内涵强调的是和谐,尊重差异却又不使之相互冲突。更进一步讲,认为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协商途径可以达到和谐共处。中国古代这样一种“和”的政治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契合了协商政治求合作、达共识的价值诉求。
就协商政治实践的层面而言,在“和”主流政治文化的熏陶和影响下,我国协商政治实践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和”的政治思想要求君主在政治实践中进行政治协商,鼓励民众对国家的政策进行讨论、批评,并且要求君主要善于接受和采纳民众的批评和建议。秦汉以后,政治需要协商、讨论和批评的传统一直为历代君主所沿袭,朝廷官制中都设有谏官制度。如西汉设谏大夫,负责议论朝政得失,东汉有谏议大夫;唐朝不仅设置了谏议大夫,还设置了专门负责对皇帝进行规谏的补阙、左右拾遗等官职。宋朝专门设置谏院,辖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官员,负责规谏朝政得失。这些谏官有权对大臣和百官的任用、朝廷各部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1]尽管说,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协商政治有其特定的限度,但其中蕴含的政治需要协商、需要争论和辩论的思想,是协商民主在中国蓬勃发展的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2]
(二)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当代价值主要表现在: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治国理念和制度安排,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进步,特别是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影响和熏陶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地建立并发展了村(居)民自治制度。与之相适应,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党的十七大更是把我国的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扩展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强调“积极开展基层协商民主”。至此,由基层民主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而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表明我国在理论制度层面上已经具备了践行基层协商民主的应然优势。
二、当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基本现状
(一)基层协商民主在“合作治理”理念的推动下初步建立了协同合作机制。以农村的村民自治与城市的社区自治为核心,二者有效配合,协同合作,促进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与发展创新
作为一种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村民自治已成为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协商机制一般包括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重要的协商机制。村民小组成员往往由比邻而居的村民组成,由于相互之间紧密联系,使他们在争论的问题上既能坚持自己的观点,又能听取别人的意见,加之对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几乎不耗费任何成本,所以沟通和达成解决办法的可能性较大。村民大会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以处理自己的事务的协商机构。村民大会为村民提供了一个自由论坛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倾听别人的看法,讨论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后经过村民同意和投票最终达成集体决策。村民代表大会还被视为村民委员会的制衡力量,反映村民对村庄重要事务管理上的意见和村民大众的意见。[3]等等。这些初步的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有力地提升了村民的有序参与意识,培养了他们勇于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公民精神。与乡村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相比,城市社区基层协商民主发展更为成熟。城市社区民主是以群众自治为基础,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和基层政府通过民主协商,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制度和过程。[4]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协商民主在居民区党支部、居委会、议事会的协调指导与配合下取得了一系列积极而有益的成果,有效促进了基层自治与社会管理的衔接与互动,形成了诸如社区听证会、社区评议会、社区监督以及网络参与等形式丰富的社区协商民主形式。以上我国乡村中的协商民主发展与城市社区中的协商民主發展正在逐步探索中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协同合作,有力地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并为带动人民民主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结而言,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主体以相对平等的身份,就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强调治理主体间平等与合作,通过治理主体的协商对话、相互合作、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来实现共同治理。[5]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同合作治理机制通过加强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能够很好地实现基层自治与政府管理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二)初步建立了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党群合作协商民主治理机制
众所周知,基层党组织是我们党在基层地区的战斗堡垒。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协商民主的作用,以基层协商民主带动党内民主,进而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是我国基层党组织以社区(村)党建促进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思路。近年来,在各地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基层党组织通过推进村(居)民自治,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这使得基层党组织成为了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发展力量。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群众与党组织之间的党群协商治理模式。如我国基层协商民主最早实践地浙江温岭,其开展的一系列民主恳谈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参与式预算等基层协商民主活动,都是在基层党组织的指导下顺利进行的。总结而言,党群协商治理强调党政和群众围绕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和讨论,通过话语论证来达成共识进而形成政治结果的过程。[6]这种协商型的党群关系为践行基层协商民主提供了可行性路径。
三、关于当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路径的思考
(一)在合作治理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发展与创新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同合作机制
合作治理是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创新的现实治理导向。所以说,合作治理与基层协商民主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有很高的契合性,二者有共同的意旨平台。近几年来,基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不再大包大揽各种公共事务,而是交给民众或社会组织来合作管理,这就要求政府与公众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公众与公众之间以及公众与社会组织之间需要彼此的合作与协同配合。因此,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践行协商民主就需要进一步创新与完善基层协商民主的合作协同机制。通过合作的对话协商,能够增进彼此的信任,树立共同的目标,就共同关心的公共问题采取集体行动,从而建立一种以共赢性、公共性、责任性为特征的协商民主合作治理网络。当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合作协同治理机制还十分不健全,主要在于政府还没有完全践行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平等合作治理的理念。这就需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积极引导基层社会践行合作共治网络,通过开展各种民主参与活动来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与能力。同时还要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积极扶持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强社会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的独立性,进一步创新包括基层社会组织在内的第三方主体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作用,从而在合作治理的大网络下推动基层协商民主与基层自治管理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二)在发展党群协商合作治理机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发展与创新党群合作协商共治的互动机制
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在践行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广大基层党员及党员干部不仅要在思想观念上树立平等、合作的理念,而且要在实际行动上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以此来达成共识解决公共事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基层党组织是基层协商民主的领导核心,但这不代表党组织可以替民做主。俞可平强调:“民主不是政府代替公民做主,而是让公民自己参与政治生活。[7]因此,党群合作协商治理过程中,要特别地避免出现“为民做主”的现象,要“让民做主”把参与交流的主动权交给广大的基层群众。例如,基层党内民主要更加注重公开性与透明性,通过邀请人民群众参加或旁听党内会议,善于听取他们的意见,以进一步做好党群协商合作治理工作。又如,在基层协商民主开展的过程中,党组织应更加重视弱势群体的呼声,认真听取并积极采纳他们的意见,不能仅仅只关注精英的想法,而忽视弱者的意见。等等。总之,只有不断完善、发展与创新党群合作协商治理机制,并在这一过程中着力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从而在基层治理中实现党的政治领导与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与人民民主发展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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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伟东.论城市社区民主的制度结构[J].社会主义研究,2000(3).
[5]王均,史云貴,吴庆悦.合作治理视域中我国有效应对“风险社会”的理性路径论析[J].天府新论,2011,(04).
[6]高奇琦.协商民主的兴起与党群治理的构建[J].广西社会科学,2009,(03).
[7]俞可平.民主与陀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