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宇
摘要: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进行的必要手段,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许多西方国家,对于强制措施定义的范围都比较大,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限制或者干预公民人身基本权利的措施。而我国强制措施主要是以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主要是对人适用。因此,有必要全面了解强制措施的适用功能与原则,做到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
关键词:强制措施;功能;原则
一、强制措施适用功能
强制措施的功能,一般是指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积极的、正面的促进社会法治发展的功能。强制措施的功能,按照层次上划分,可以分为应有功能,法定功能,实有功能。强制措施的应有功能指的是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的适用过程中的内在性功能;强制措施的法定功能指的是强制措施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立法者希望将内在性的功能转化为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予以具体化;强制措施的实有功能指法定功能在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所达到的功效。应有功能是法定功能与实有功能的基础,是评判法定功能与实有功能实现与否的价值标准。法定功能是核心,应有功能只能通过法定功能才能发挥作用。实有功能是关键,实有功能是强制措施在现实中的直接体现,也是检验应有功能和法定功能有效与否的标志。人们对强制措施功能的认识也是一个逐渐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刑事强制措施由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到与保障人权功能相联系,并成为人们的共识,表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是人类对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维护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功能深刻认识的必然结果。①
现代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功能,概括起来,基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的保障功能,指强制措施保障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迅速到案,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脱逃、自杀等情况。二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适用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可以顺利的进行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发现工作,收集相关的案件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证据等行为。刑事诉讼保障功能是强制措施最原始的功能,设置刑事诉讼的最要目的即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等诉讼活动能够顺利推进,而这也是刑事强制措施能够获得正当性的基础所在。②
(二)人权保障功能,强制措施虽然是国家追诉犯罪的需要,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易于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侵害。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宣判之前都是无罪的,而适用强制措施的本是迫于追诉犯罪、保障诉讼进程的无奈之举。所以必须要将强制措施对于人权的侵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法律严格规定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于不符合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对其适用强制措施;二是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成比例。对于所犯罪行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对于人身权益侵害大的强制措施,反之,则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三是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强制措施可以起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由于所犯罪行被揭发导致内心羞愧产生自杀的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在此时就可以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用。
(三)预防功能,指强制措施的适用能够预防真正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等,对于这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其继续犯罪的可能,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刑事强制措施功能要得到有效的发挥,国家机关适用强制措施之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得剥夺,因此国家机关在实施强措施之时,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否则即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为了规范公权力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国家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要确立以下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适用对象和期限来进行。首先必须要求实施强制措施的国家机关是具有相应的合法授权,即执行主体的合法性。其次国家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适用的条件、期限必须是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再次,国家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其实施过程的程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不得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最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制裁后果。
(二)必要性原则,也称之为内容的正当性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时,确实是基于保证某一案件诉讼程序的持续、稳定运行所必须的。③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要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则应当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或者财权权益的过度或者不当适用,统一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
(三)比例性原则,阐释的是国家机关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具体指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否以及适用的种类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一致。比例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要合乎比例。④一般而言,比例原则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机关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采纳的手段必须或者至少是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在达成目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多种手段可以实施,必须选择最为必要的手段;国家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任务的过程中,其所保护的公共权益与侵害的私人权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不能与欲达到的目的的利益显著失衡。现代法治国家都采纳了比例性原则作为其强制措施实施的主要原则之一。比例性原则的确定,有利于国家机关打击犯罪与保证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有利于限制侦查机关在采取強制措施时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比例原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⑤
(四)司法审查原则,指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措施时,必须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予以授权,未经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授权,不得对任何人实施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并且允许受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法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在刑事强制措施场域,司法审查原则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属于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构通过亲自“听审”或者“聆询”作出裁判,而且这种裁判具有权威性。⑥司法审查具体而言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的司法授权原则,二是事后的司法救济原则。事前的司法授权原则,指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得到中立司法机关的司法令状,且所采取牵制措施的种类、程度必须符合司法令状的所规定的范围。事后的司法救济原则,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向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申诉获得救济的权利,防止被错误适用强制措施。(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44页。
②卞建林:“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③谢佑平,张海祥:“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④魏玉民著:《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研究》,法律出版社,第50页。
⑤金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比例性原则——兼论相关检察监督”,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⑥谢佑平,贺贤文:“论我国强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