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林波 徐乾鹏

2015-05-30 10:48贺林波徐乾鹏
中国市场 2015年46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群体性事件

贺林波 徐乾鹏

[摘 要]近几年伴随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国内学者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特点、治理策略等方面的研究也呈雨后春笋之势。此篇文献综述是对以往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进行综合的整理与归纳,阐述了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在界定、特点、成因、解决机制方面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以公正、公平的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关于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的新思路。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理论;解决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018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处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一些深层次的利益矛盾和社会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改革开放后,由于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依旧存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层日益明显,土地、医疗、环境、住房等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凸显,直接导致了我国近几年在各个领域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的真正隐患,这些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之一。基于此种状况,怎样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真正的法治,成为党和国家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1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1.1 法治视角

从法治视角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研究,其核心内容主要是围绕合法性、保障权利与控制权力三者进行论述,主要有以下观点:有学者从法治视角对群体性事件界定时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目的上合法但行为上违法的事件,其性质也不不属于政治事件,只是公民利益表达形式之一;从保障权利方面看,很多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权利没有被切实保障,诉求长期没有得到回应导致的;从控制权力方面看,群体性事件的演变是国家机关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关权力机关滥用权力,没有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等资源合理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并且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忽视了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发展积极作用的方面,只是一味地强调其危害性[1]。

1.2 社会冲突理论视角

在社会学理论基础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一个是为人所熟识的功能论,另一个则是社会冲突理论。目前从社会冲突理论定义群体性事件一般以科赛的现代冲突理论为主。科赛认为社会体系内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这种关联里一定会存在紧张、失调和冲突等现象。有学者基于科赛的现代冲突理论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进行了不同视角的理解,指出群体性事件总体看属于人民的内部矛盾,在大部分情况下,社会冲突具有促进社会整合、防止社会系统僵化、增强社会组织适应性等正功能[2]。也有人指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10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3]。

1.3 社会心理学视角

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并不是社会,而是把社会当作载体的心理学研究,主要是某个个体或者特定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表现。学者在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的时候指出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属于社会某些特定群体的特殊类型,虽然对该类事件起到引导、助推、引爆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但群体性行为的产生必然有一个强烈的群体性“社会心态”(Social Mentality)为前提[4]。也有学者以群体非理性心理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时指出,社会中的一些群体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所产生的无助与无奈的非理性心理是群体性事件基本所在,以此为出发点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群体在利益诉求下的公正失衡感、生存格局下的恐慌感、社会坐标参照下的相对剥夺感导致的群体的非理性行为[5]。

2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呈现的特点

2.1 突发性明显升级,恶化速度快

群体性事件一般从潜伏到爆发的时间较为迅速,很难被预先知道,具有相当程度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有学者在对群体性事件特点研究时说到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特征更加明显,升级速度迅速,瞬间即可引起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围观,有的则很快演变成严重的打砸抢烧事件。向德平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发性、失范性。陈玉在文章中写到群体性事件具有阶段性特征:群体性事件前的矛盾积累和激化阶段采取对政府施加压力促使其关注和解决的动机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传统心理特点也导致了群体性事件恶化升级速度加快。

2.2 破坏性增强

近些年的群体性事件出现打砸抢烧的数量逐渐增加,并且群体性事件已经由原来的聚众闹事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转化成了更为过激的行为,例如,直接对国家党政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群体打砸抢烧杀,危害共同安全或损害公私财物等非法行为的冲击也时有发生[9]。学者在总结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发生特点时提到群体性事件的强度和破坏性增大,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破坏性增强与其自身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关,行为由柔性的请愿上访逐渐演化成具有更加过激的高度破坏性也与其自身所处场景的开放性有关[6]。

2.3 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与扩散性

群体性事件根据其发生原因不同,参与主体也有所不同,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一般集中于维权行为和社会泄愤两个方面。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维权行为,大都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或市民的合法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它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行动;社会泄愤事件中的参与者与诱发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一种“泄愤性冲突”。有学者指出:群体性事件发生阶段,一方面,在现场情绪的感染下,在小同动机的驱使下,会逐渐有不同的边缘人群加入进来;另一方面,群体会通过自己的行为示范,把相关信息通过不同的媒介向外界传播,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力。至此,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会由单一性转向规模性,目标导向也会由简单的利益诉求转变为复杂动机的混合。

3 群体性事件成因

3.1 社会转型阶段的必然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的社会转型阶段,社会整体结构、社会经济环境、公民思想文化及其价值观念、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几乎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触及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在这利益大调整过程中,各阶层、集团甚至个人之间的利益结构更趋复杂化、利益冲突态势更趋明显化。在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失时,都会产生不满情绪,导致社会不安或动乱,甚至引发某些破坏性极强的群体性事件。有些学者谈到,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分化的速度也在加快,过去由少数阶层构成的社会在分化过程中演变为数量繁多的阶层,生活在当今社会中的人们依照占有资源和职业需求分类,其细致和分化程度已经非常高,这些分化出来的新的群体根据本群体的发展和需要占有了不同的社会资源或者利益,两者利益的极端扩大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3.2 社会群体间的利益表达沟通机制不健全

群体性事件所牵涉的主体都较为复杂,由于不同事件的直接利益矛盾不同,相关主体也会有所不同。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可以总结出,群体性事件从潜伏期到消亡期对其影响的群体主要有涉事群体、公权单位(一般指政府)、媒体网络舆论以及社会公众等。有学者在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与处理群体性事件方法时曾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社会中底层群体的利益诉求与不满没有适当的沟通与宣泄渠道,而这种诉求与不满在与公权单位的沟通过程中大部分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从而以“闹事”的方式引起公权单位的重视。总体而言,群体的利益诉求在上传给政府后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此时该群体的不满情绪则会逐渐恶化,而在事件发生后,政府没有及时将信息公开,媒体只能自行了解事件的信息,而媒体基于不同的视角与对事件不同程度的了解,所传播的信息也大有不同,对事件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3 公共权力行使机制不规范

公共权力即为全体公民所共同拥有的权力,但实际上公共权力由于诸多因素,只能通过一些类似于契约的形式由一些代表公民利益的人所行使。基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所呈现出的增长趋势,很多学者认为这与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异化与滥用脱不了干系。一般认为我国目前公共权力机关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次,公共权力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目前的政绩考核体系中主要以GDP、投资增长效益、财政收入等容易量化的为主,不利于在解决群众与企业的纠纷时做到公正。最后,缺少相对科学的对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体系,目前我们了解到的监督主体主要有媒体、大众、公权单位自身,很明显前两者并没有实际的监督条件与监督权利保障,与此同时公权单位作为赛场上的“运动员”同时又承担着“裁判”的角色,这也就更容易出现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异化与滥用。

4 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规模和频率扩大化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学者针对群体性事件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其中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办法。

童文莹针对政策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出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引入民意参与或者促进政府与民意的有效沟通渠道的建设,是解决“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的源头治理之根本。此外,此类事件管理中仍需注意的是,此类事件的发生源头有时复杂且不易快速控制,在不得不采取刚性处置时,仍应注意民意沟通及善后政策制定和实施,尽可能发挥事件的“安全阀”作用,避免民众不满情绪的持续积累,增加社会的官民对立情绪,形成社会风险因子。

焦娅敏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作为前提的条件下以社会冲突理论视角提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要辩证地看待冲突,承认冲突的正功能,在其研究中还提到科塞的社会冲突正功能理论:社会的稳定和谐正是通过“发展—冲突—再发展—再冲突”的循环往复表现出来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只有发展没有冲突的社会。

任郡轩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中提到加强制度化调节中提到达伦多夫认为调节冲突需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冲突双方均承认对方有合法的但又相互对立的利益;二是利益群体有自己的组织,有处理争端的公共机构;三是冲突双方都同意遵守一些正式的冲突规则,如怎样谈判,违规制裁的规则等。根据以上解决冲突的条件可知,要想有效避免冲突,就应从大力加强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化调节入手。要积极建设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培育各种仲裁调停机构、民间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建立能让群众自行解决利益冲突的平台。

5 小 结

笔者在知网以群体性事件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2001—2009年仅有800篇左右,然而2010—2015年共计2700余篇相关期刊文献著作,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在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已然取得较为显著地成果。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群体性事件取得丰富的成果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到在现阶段群体性事件所存在的不足。笔者通过对已有文献的阅读整理后认为,目前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现有文献大部分都是针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的事后研究,缺少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测性研究,导致所得出的结论或成果过于宏观,对现实意义的指导性不高,滞后性较强,实际的操作性不高。二是研究视角相对还较为局限,在理论上没有更多的新的突破,以法治视角为例,一般都只侧重于以法理为基础研究群体性事件;在理论上更多的是以社会冲突理论和公共政策相关理论为基础,极少有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看作是一种社会不公平的表现,从而运用公正的理论进行相关的论述。笔者建议可以从罗尔斯的公平与公正的理论或者桑德尔的社群主义引入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中,从而产生新的理论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光全.法治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J].党校干部学刊,2009(11).

[2]陈强,李诗雅.从“社会冲突正功能”观点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J].学术论坛,2012(5).

[3]陈奇.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及预防处置策略[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9).

[4]Homans G.C..Social Behavior as Exchange[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58,58(2):597-606.

[5]李春雷,张楚越.群体性事件中新媒体对群体非理性心理的引导路径[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5,33(5).

[6]陈鹏,洪卫军,张萌.突发性群体暴力事件的复杂特征与动态模型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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