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燕红
【摘 要】 目的:观察早期实施康复护理对改善急性脑梗死患者肢体功能障碍的效果。方法:选择180例急性脑梗死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90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实施早期康复护理,观察两组患者护理干预3个月后的肢体功能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改善情况。结果:干预后,观察组肢体运动功能评分显著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早期康复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急性脑梗死患者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护理效果显著。
【关键词】 急性脑梗死;肢体功能障碍;早期康复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7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5)09-0169-02
脑梗死发病后可导致患者出现肢体功能障碍,使患者日常生活能力降低,严重影响到患者的生存质量。在脑梗死肢体功能恢复过程中,康复护理干预有助于提高患者肢体功能恢复效果。本文选择我院急性脑梗死患者为研究对象,观察早期康复护理的临床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入选的180例急性脑梗死患者为我院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病例(均符合诊断标准[1]),上述患者中无精神疾病患者、无认知功能低下患者、无合并有严重慢性疾病患者。均能够执行护理操作,能够顺利完成本研究。将上述患者根据数字随机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患者90例,男性51例,女性39例;对照组中男性和女性病例分别为50例和40例;观察组的年龄平均为(64.8±4.9)歲;对照组的平均年龄为(65.5±5.3)岁。观察组合并糖尿病8例;对照组合并有糖尿病10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及合并症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的急性脑梗死内科护理措施(观察患者病情、对患者或家属简单健康教育、饮食指导、出院指导等)。
观察组实施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当急性脑梗死病情稳定后,尽可能在病情稳定后的2~3d内实施康复护理,对患者肢体进行运动训练。在实施运动训练时根据患者肢体功能障碍情况制定运动训练计划,先对患者行被动训练,而后实施主动训练,先从患者站立、更衣、行走、洗漱等动作功能训练开始,提高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运动训练过程中要保证在安全环境下进行,循序渐进,从简单动作到复杂动作,从局部到整体。同时对患者进行心理干预,改善心理不良情绪,鼓励患者积极参与训练。在护理期间要注意预防并发症如预防褥疮、肺部感染等,同时对患者进行定期翻身、鼓励患者排痰[2]。
1.3 观察指标 在护理干预前和护理干预后3个月对两组患者肢体运动功能(采用简式Fugl-Meyer运功量表评定)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修订Barthel指数进行评定)进行评分。
1.4 统计学处理 在统计学软件SPSS17.0下对两组所得的简式Fugl-Meyer运功量表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分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均数检验采用t检验,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侧肢体运动功能评分 观察组护理干预前的上肢评分和下肢评分分别和对照组干预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护理干预后3个月的上肢功能评分和下肢功能评分分别和对照组干预后3个月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对照组护理干预后3个月的上肢功能评分和下肢功能分别与同组干预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2.2 两组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比较 观察组护理干预前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与对照组干预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护理干预后3个月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与对照组干预后3个月的评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2。
3 讨论
急性脑梗死的康复护理干预在患者肢体功能恢复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早期实施康复护理干预,对此类患者的预后改善起着关键作用。早期康复护理干预,能够较早的对急性脑梗死患者的肢体功能障碍进行有效的训练和改善;通过早期心理干预能够改善患者心理情绪,使患者尽快的积极配合康复训练;通过早期的肢体锻炼,能够使患者的运动功能及早得到改善;能够较早的提高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能够有效的预防并发症发生[3-5]。本文结果显示,观察组行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后,肢体运动功能评分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说明早期康复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急性脑梗死患者的肢体运动功能;观察组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优于对照组(P<0.05),说明早期康复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急性脑梗死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综上所述,早期康复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急性脑梗死患者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护理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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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晓香. 综合康复护理疗法对脑卒中致偏瘫肢体肌痉挛恢复程度的影响分析[J].中医药导报,2014,3(14):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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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