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涵
一、教育中惩罚研究的现实目的与意义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个人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与认同。人们关于人权、自由等认识的理解充溢着社会生生活的各个领域,自然包括教育领域。惩罚无疑会在这种风气下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当下教育领域中流行着形形色色的诸如赏识教育、说服教育等,这些试图剥离惩罚在教育中所发挥重要作用。怀疑、不认同的态度使是人们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惩罚往往遭到社会的谴责。所以,“需不需要惩罚”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之一。当面对一些问题学生,批评、说服等没有效果的时候,学校教育是否需要“惩罚”呢?
虽然随着观念的更新,惩罚的地位受到了挑战,但在当下中国的大环境里,功利性目标的诱导与体制的阻碍,教育中的惩罚大部分仍是呆板的、无意义的,甚至起反作用,伤害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止于惩罚的惩罚、无意义的惩罚比比皆是,教育中惩罚的地位也十分尴尬,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使用惩罚时,惩罚是否合宜。合宜的惩罚应包括:具有教育性功能,拒绝无意义惩罚;是否合乎学生的心理状态,惩罚的方式、内容因人而异,难以复制;合乎具体情境,要有事实伦理的依据,公正的评价。
因此,惩罚在教育教学中的运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的合宜运用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学校教育的顺利进行。
二、教育中惩罚的概念及分类
(一)惩罚及教育惩罚的概念
关于惩罚的定义一般都集中在对其后果的承担上,一种惩治的方法,多用于法律中。惩罚指享有合法惩罚权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种痛苦、折磨、损失、资格丧失或者其他损害。适用惩罚必须合法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或犯罪。现代社会中,惩罚一般限于作为某种违犯刑法行为的后果。这里惩罚对其惩罚对象和实施惩罚主体限定的同时,对不合法行为也做出描述,比较全面地概述了惩罚在法律方面的涵义。
中国国学者顾明远将教育惩罚定义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利于维护校纪校规。”教育惩罚的运用主要基于学生道德上的过失,以合法、合道德、有教育意义的教育行为让学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学生不良行为的否定和处罚是惩罚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运用的最主要方面。当学生的学习行为未达学习目标和要要求到或消极对待的情况下,教师也会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学生因某些因素,如智力而无法达到要求时,惩罚则会显得无意义,所以难以把握惩罚运用的范围和度。
(二)教育中惩罚的分类
康德关于教育中惩罚分为体罚和非体罚两类,由于体罚基本已经被否定,所以只关注其非体罚方面。非体罚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的惩罚,即让儿童体验到由于自己做了错事造成的损害反过来给儿童带来的种种不方便,以此教育儿童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另一种是带有评价式的惩罚,教育者对儿童某种行为的批评,有意不满足儿童的无理要求与期望等。他将惩罚简单的分为两类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不足。他着重把握了惩罚的外部形式而忽视了内在涵义。由此,可以将惩罚分为两个层次、四个方面:
1. 按惩罚发生的形式分为人为的惩罚与非人为的惩罚。
(1)人为的惩罚主要是指有“权威”角色的教师或是充当教师角色的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的惩罚,主要是针对学生违背了当下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纪律和规则。既是对学校教育教学规律有效维护,也是对现行社会行为准则的维护,使学校教育自身持续有效地发展和对社会生活要求的顺从。
(2)非人为的惩罚可看做与是“自然后果法”大体相似,“自然后果法”是由卢梭提出来的,斯宾塞则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这一观点。自然惩罚尤其优越的一面,就是在没有人为干扰下,学生自然而然地受到的惩罚,更具行为的自觉性与获得认知的稳定性。非人为的惩罚并不等同于自然惩罚,自我惩罚应属于这一范畴,但这对个人的道德认知水平要求较高,也是个人的觉悟能力体现。
2. 按其实现的功能分为教育性惩罚与工具性惩罚。
(1)止于惩罚的惩罚、无意义惩罚都使教育惩罚迷失了其内在价值的追求方向,漠视其教育性的功能。不同于社会惩罚注重结果的承担,教育性惩罚是对原因与内涵的探索,真正的教育性惩罚应是让学生在受惩罚这一行为中领悟到伦理道德的内涵,这才是惩罚实现的意义及真正的价值。
(2)工具性惩罚是无思想的、无教育意义的,将惩罚作为工具使用,是忽视惩罚对象的、呆板重复无意义的,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其结果大多是消极的,不会使人受到启发,也不会让学生进步。它往往在最初的阶段会有效果,但却无法长存于学生心中,留下的只能是厌恶。如何将工具性的惩罚转换成教育性的惩罚,教师惩罚实施的创新与艺术需要其在实践中不断培养。
三、教育中惩罚的展望与启示
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但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有其内在活动规则。为了维持这种规则,应运用多种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惩罚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手段之一,若是运用适宜,有助于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的进行,反之,则会产生反作用。如何运用适宜的惩罚,可以借助对教育中惩罚的分类进行分析,合理运用人为的惩罚,辅之于非人为的惩罚,同时使惩罚具有教育性功能,去除工具性惩罚。由此,在教育活动需注重以下若干个方面:
(一)注重自然惩戒法在教育中的运用
随着惩罚被学校教育基本否定,越来越多的提倡奖励、表扬、赏识等正强化,这其实忽视了“惩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自然惩戒法的运用。在可控范围内,让学生为自己的过失或错误行为承担后果,同时汲取成长的经验,且意识到这是一种责任。一个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是现代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教师在其中亦可发挥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和引导两个方面,即控制自然后果在学生所能承受的范围之中,保证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自然惩戒,同时在自然惩戒之后,帮助和引导儿童正视自己的错误,发掘原因,不能让自然惩戒无法实现其教育意义。
(二)惩罚要合宜
美国心理学家弗里史曼通过实验证明:惩罚的强度达到刚能唤醒所需要的行为和阻止不需要的行为而又不会消除不协调时最理想。惩罚过重容易引起学生的对抗情绪,甚至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轻了又如隔靴搔痒,不足以使儿童引以为戒。实施教育惩罚一定要合宜,在避免损伤学生自尊,毋使其身心遭受伤害的前前提下,保证其强度在能够警醒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是不同的,有差异的,难以用同一程度的惩罚运用在所有的孩子身上,所以一种惩罚的示范并不能警戒所有的学生。因此,教师要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了解学生心理、性格等,有助于教师把握这个度,从而运用合宜的惩罚。
(三)惩罚要有情
惩罚要立足于对学生的爱护与关心,努力创设人情味十足的氛围,让学生在受罚时感受到教师的善意与关爱。充满爱的惩罚,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能使学生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认识错误,战胜自我,对学生的成长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无情的惩罚无法使学生体会到惩罚的真正涵义,只会使他们去避免错误的行为,厌烦惩罚。通常这些惩罚只会有短期或是暂时的效用,没有情感的体验,学生难以接受,尤其是在学生认知能力发展的初始阶段。但教师的情感表达也是要有一个度,不是溺爱,而是在充满威严的眼光下流露出丝丝关心与爱意。
在教育中,惩罚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十分有效的一个教育手段,如何运用适宜的惩罚才是当代教育应该探讨的问题焦点。而其中所关系到的教育问题、心理学问题的日趋发展都无一不促使着人们关于惩罚的进一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