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当前我国网络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5-30 09:08:46高岩
北方文学·中旬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信息

摘 要:近几年,我国行政问责制迅速发展,网络问责作为颇具时代特色的问责新形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将我国行政问责推入到新局面。然而,在网络问责显示出巨大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缺陷。本文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问责存在的问题,并从问责文化、问责法规、问责机制、问责信息等方面探求完善我国网络问责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网络问责;法律规范;问责机制;信息

网络问责不同于传统媒体的问责,是广大公众或媒体借助网络这一互联网平台,就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职责及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质询,通过视频、文档、发帖、转载、微博留言等方式,对执政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进行揭露,以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的调查,并对这些失职和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问责。

一、我国网络问责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问责文化缺失,问责意识具有局限性

虽然当前我国网络问责已经具有了较好的文化氛围,但问责文化仍有较大缺失。长期的封建社会所遗留的“官本位”思想仍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问责主体方面,网民的国家主人翁意识不够强烈,有些网民对于网络问责甚至有漠视、冷眼旁观心理。此外,由于网民施行问责的公民意识、责任意识、秩序意识相对较弱,就使得网络问责具有较大的盲目性,网民容易跟风、起哄,进而掩盖了问责的事实真相,使问责的努力付诸流水。

(二)网络问责相关法律缺失,问责缺乏必要的保障

在行政领域,近年,我国行政问责步伐加快,然而,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还停留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专业性问责法律高度,有时甚至会出现中央和地方权力冲突。因而,作为行政问责的最新形式,网络问责既没有国家相关法律的有效认可,也没有相关部门的权威授权,更没有正式组织团体的支持,使得网络问责缺乏刚性,造成许多人为的可操作空间,常常出现“有问责之事,无可依之法”的尴尬局面,这也为那些问题官员和试图帮助问题官员的人员提供了便利,让他们能在问责与不问责和轻度问责与严厉问责之间乘机打擦边球,进而导致网络问责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三)网络问责机制不完善,问责缺乏必要的依据

从目前的实践看来我国行政问责主体更多的是同体问责,异体问责主体缺失。首先,“网络问责的参与程度体现社会的政治民主状况,决定网络问责的成效”[1]。在大多数情况下,网民掀起网络问责,形成强烈的公共诉求,然后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注意,而问责事件真正进入行政议程,仍主要由党政机关启动。其次,问责对象不全面。目前我国的网络问责多局限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领域,对公共领域的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的问责较少。再次,网络问责程序不规范。“一般来说,严谨、公正、合法的问责程序应当包括启动、调查处理、监督执行等程序制度”[2],网络问责中,问责的启动、回应调查、监督执行等都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同时,责任追究不明。被网民问责的客体,不仅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二、当前完善我国网络问责的对策

尽管网络问责自身有很多缺陷,但作为体制外的纠错机制,网络问责是异体多元行政问责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对网络问责加以引导和完善,使之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为建设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服务。

(一)加强网络问责文化建设,为网络问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问责文化是问责制度的思想基础和灵魂。2010年美国就在国会提出,要像保护国家的国有资产一样保护互联网的空间。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努力增强行政官员的触网能力,使他们能尊重舆情,聆听民声,体会民意,及时响应舆论又引导舆论。利用政府网站,倡导健康的问责文化,通过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积聚一批高素质的一线网络引导人才,为舆论引导正确的方向[3]。其次,网络问责离不开网民,网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网络问责的实际效果。这客观上就要求广大网民自觉践行《文明上网公约》,自觉提高问责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网络上的问责言论理性分析、客观对待,不跟风,不盲从,在行使自己行政监督权力的同时,切实承担公民应有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

(二)健全网络问责法律法规,为网络问责提供有力保障

网络问责要想健康有序运行,必须有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作保障。目前,国外许多国家都从宪法的高度来规范行政问责,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日本福冈大学教授佐藤真木也指出:“事實上互联网的绝对自由已经危害到国家的秩序。所以才有更多的国家针对自己的情况将互联网立法摆上了议事日程。”因此要继续推进网络问责法制化进程。我国网络问责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应当以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为基础,充分考虑其实际法律效力和价值,根据网络问责实践经验,对于网络问责中特有的违法行为,修正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信访和举报制度等,着重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的宪法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完善相关的如监督法、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等[4]。通过新旧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形成全国统一、对网络问责实践有明确指导意义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网络问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运作与实施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界定[5],实现依法治网,让网络问责“既有问责之事,又有可依之法”,在保证网民问责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网络问责机制,为网络问责提供规范化依据

一方面,要完善网络问责制度本身。首先,强化异体问责主体。在保证网民问责主体地位的同时,注重加强立法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的问责地位,与网民形成异体问责合力,推动网络问责有效进行。其次,要把网络问责的内容规范化。积极拓宽网络问责范围,明确网络问责的标准,使其跳出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局限,把公共领域的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也纳入问责范围,使网络问责常态化,更加全面,更具有操作性。最后,要制定系统严密的问责程序。

另一方面,要完善网络问责的配套制度。一个是要完善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通过绩效评估,网民可对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所做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绩效有大致把握,明确政府履行了什么职责和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职责,增加网络问责的客观依据,降低问责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二是要完善网络问责的救济制度。通过明确救济的途径、方式,赋予被问责官员申请复核、申诉和提请仲裁的抗辩申诉的权利,确保问责公平公正,减少“替罪羊”的存在和不必要的损失,保证问责的公允。

当前,我国网络问责发展势头强劲,显示出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大量事实证明,加强网络问责的同时,不能忽略传统媒体在问责监督中的作用。相比于年轻的网络问责,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电台等发展得更为成熟,在发挥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对于事件的调查报道、原因分析、经验总结等方面更有专业性和针对性,更能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因此,网络问责要与传统媒体互动合作,取长补短,利用传统媒体的声援与跟进,形成舆论监督合力,使监督效果最佳化。唯有如此,我国网络问责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新民,刘彩萍.当前我国网络问责的缺失与完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院报,2011(3).

[2]刘敏军.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成就、问题与对策[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3]历有国.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制建设的意义分析[J].求实,2009(1):65-67.

[4]王郅强,靳江好,郝郑飞.健全行政问责制 提高政府执行力——“行政问责与政府执行力”研讨会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7(9).

[5] 孔健.网络问责的产生原因及对策分析[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3.

作者简介:高岩(1982–),男,甘肃甘谷人,工作单位延安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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