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龙
[摘要]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是一个屡禁不止的现象,这既会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深处埋下黑暗的种子,又严重破坏了教师的师表形象。究其原因,有着深层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笔者认为,处理违规违纪学生应当遵循十大原则,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处理违规违纪原则
[中图分类号]G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5)180096
近来,有关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屡屡曝光,有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手法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实在令人愤慨不已。众所周知,体罚与变相体罚危害无穷。然而,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现象远未杜绝。究其原因,除了少数教师片面追求升学率之外,平等、民主等人性化管理的全新育人理念还没有形成是其重要原因。确实,由于社会的影响(如渲染暴力、色情、学生戏弄教师的影视片等),家庭的溺爱(独生子女的骄横),学生们的胆子越来越大,上课讲话、插嘴、做小动作又拒不接受教育的姑且不说,辱骂甚至殴打教师的现象都时有发生。有些教师处理得比较好,但是,不可否认,也有些教师采取的方法比较简单,甚至是比较粗暴。如若对违规违纪学生处理不当,将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为此,有些教师感到非常困惑。那么,在处理违规违纪学生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守法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也都对体罚学生的教师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从法律的角度看,教师的任何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行为都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因此,作为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我们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更要模范地遵守法律,坚决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的发生。
二、独立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方可取得教师资格。因此,独立处理违规违纪学生的能力也是教师必备的基本功。有些教师一旦遇到学生违规违纪,就将其交给班主任或者政教处甚至是校长室处理。所谓“有困难找警察”被曲解为“有任何困难都找警察”,这种做法是比较简单的。教师不仅要管教书,还要管育人。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育人比教书更重要。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等等,是每一个现代型教师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况且,如若长此以往,这样的教师不仅在学校领导、老师的心目中成为“无能者”,在学生的心目中也是威信扫地,学生也会来个老太太吃柿子——专捡软的捏,他们根本不会把这样的老师当回事,以至于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我们要遵循教育学生的独立性原则,能够自己解决的就自己解决,真正不能解决的,再协同班主任或者是政教处、校长室一道解决。
三、教育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要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因此,一旦学生违规违纪,我们应当适时地对其进行教育。而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使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因此,教育的过程与手段必须定向于“把学生教育好”这一结果。出发点是教育,结果要达到教育的目的。即使是处罚学生,也不能单单为处罚而处罚,而必须是为教育而处罚。体罚与变相体罚等手段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错误观念是出于一辙的,是难以达到教育效果的。
四、公正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在“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因此,学生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后,教师要分析其原因、性质、程度,对自己的处理思路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要做到大致有数。处理过程中尤其要遵循公正性原则。该批评教育的只能批评教育,该处分的坚决处分,既不小题大做,也不大题小做,做到“量刑”适当。如有的教师发现学生犯了一点小错误就告诉其家长,学生犯了大错误反而忘了与家长联系。这就没能把握好处罚的尺度。要知道,处罚重了学生本人不服,处罚轻了不仅学生本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教育,其他同学也会不服,从而会使今后的管理出现更大的难度。
五、适应性原则
俗话说,人上一百,五颜六色。我们面对的是不同个体的学生,他们的性格特点也千差万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方法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因此,对于违规违纪学生,我们必须多方了解其性格特点,然后再有针对性地采取与学生性格特点相适应的方式方法。比如有的学生吃软,我们就该采取怀柔战术,有的学生吃硬,我们就要采取较强硬的战术,不能排除有的学生软硬不吃,那我们就得采取刚柔并济软硬兼施打吊结合等战术,还可以寻求外围突破等办法。
六、灵活性原则
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后,我们既不要轻易地将其放过,也不要与其过于顶真。要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妥善地加以处理。有的时候,一个玩笑,一句幽默,就可以非常自然地、事半功倍地处理好这类事件。记得有一次上课铃声快结束的时候,有位学生眼看着来不及按时进教室,就急急忙忙跑到后窗前,把头伸进教室喊“报告”。我当即就对他说:“你就从窗户爬进来吧。”全班同学在大笑之后自然就明白了不能迟到更不应在窗前喊报告的道理。对于学生,我们尤其要明白这样的道理,就是学生毕竟是学生,他们的可塑性很强,我们要允许他们犯错误,甚至是重复犯同样的错误。因此,在处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时,即使是原则性的问题,我们也要尽可能灵活把握,要做到留有余地,要让学生看到希望,千万不要动辄上纲上线,千万不要将学生“一棍子打死”,否则,学生的逆反心理会越来越重,甚至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七、时效性原则
一般情况下,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后,需要立即处理,从而使其领悟并改正错误,所谓趁热打铁,否则,时过境迁后再重提旧事,既会令学生反感,教育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有的时候,因为延误时机,甚至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某校就曾经发生过两个班级学生打群架的事件,起因就是这两个班级的两位学生之间发生了一点小摩擦,两个班的班主任发现之后没有及时处理,结果两个班级的学生产生严重对立,最终导致打群架事件的发生,一位学生在打斗过程中受重伤。最后,在派出所出面干预之下,双方的矛盾才逐渐平息。
八、时机性原则
针对学生违规违纪的性质,有的时候,我们也可以不必急于处理,而是给双方都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教师要在冷静思考的基础上,把握好最佳切入时机和切入点,采取冷处理和热处理等不同方法,这样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我班曾有一位很“得宠”的学生,因为感到学习压力特别大,有一次竟然带着班上的十多位同学旷了半天课。第二天到校上课也显得情绪低落。我当时并没有立即批评她,但却故意对她视而不见。刚好一周后学校组织学生秋游,借助这个机会,我与她进行了深刻的交谈。这次谈话,既让她认识了错误,又使她缓解了压力。我感到,这次的“滞后”可能比当时的“立即”效果更好。
九、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学校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因此,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应当始终是我们最重要的手段。古人言,“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学生只有从思想深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有效杜绝错误的再次发生。思想教育的前提是了解,思想教育的基础是真诚。要设法找到学生违规违纪的根源,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与其进行心与心的交流。即使是批评学生,我们也要讲究方法,并做到:一戒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二戒粗枝大叶,马马虎虎;三戒居高临下,指手画脚;四戒只讲原则,不讲具体;五戒只有批评,不讲人情。
十、惩戒教育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因此,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后,适当的惩戒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要切记不能和体罚与变相体罚沾上边,更不能简单地以惩戒教育代替思想教育。著名教育家魏书生也会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大小,要求其写出500——3000字不等的思想汇报。其实,惩戒教育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班级、年级甚至是全校大会上作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写思想汇报、参加义务劳动、适量的抄写背诵、评优的一票否决、给予纪律处分等等。但目的是相同的,就是要让学生认识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从而达到教育效果。
总之,在处理违规违纪学生的过程中,有着很多原则需要我们去把握,也有着很多方法值得我们去探索。而体罚与变相体罚却是万万不可的。作为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我们要从师德修养的高度和个人业务素质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本着对学生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处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更需要指出的是,有的教师可能会说,学生犯了错误之后,打不得,骂不得,那我就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这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显然是消极的,是错误的,是不可取的。
(责任编辑韦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