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鹏燕
鲁迅与林语堂的关系,在中国文学界也是一个大家十分感兴趣的话题。那是因为,在中国的“五四”新文学史上,鲁迅和林语堂曾是志同道合、并肩战斗的文坛挚友。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就在林语堂创办的《论语》大获成功之时,他和鲁迅近十年的友谊却出现了裂缝。笔者认为,两人都为新文学运动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只是两人的政治态度、文化观点以及性格、处事的方法和原则不同,导致了分歧的产生。在两人最后交恶,不再联系之后,鲁迅于1936年10月19日去世,4天后,林语堂写下这样一段话:“鲁迅与我相得者二次,疏离者二次,其即其离,非吾与鲁迅有轾轩于其间也。吾始终敬鲁迅;鲁迅顾我,我喜其相知,鲁迅弃我,我亦无悔。大凡以所见相左相同,而为离合之迹,绝无私人意气存焉。”[1]其实这段话也正好形象地说明了两人一生的关系。因此,本文从版权思想的角度,再次对两人进行比较分析,并就两人的版权思想对现代出版活动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探讨。
一、两人在自己著作维权方面要求程度不同
1.鲁迅的版权思想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首先,鲁迅为了新文学革命曾自动放弃稿酬。五四运动时期的《新青年》为了倡导文学革命,避开赚钱的流言,鲁迅和当时的一些同人除了拿每月200元的轮值编辑费,写稿一律不要稿酬。但经过1925年五卅运动工人罢工,并为争取经济权利而斗争的大潮洗礼后,鲁迅的思想大有觉悟。后来,随着时代的前进,他也曾为争取版权而进行过斗争,不仅争取精神权利,而且还争取财产权利。
其次,鲁迅为争取应得版税与北新书局对簿公堂。北新书局为五四时期新青年李小峰所办,其出版新文学著作,是用支付稿费和版税的办法来向作者买稿的。李小峰是鲁迅先生的学生,北新书局初办,曾得到鲁迅的鼓励和扶持。鲁迅当时将《中国小说史略》《呐喊》等稿件交由北新书局出版。1925年9月鲁迅还将自己的新作《陀螺》《热风》交与其出版。最初李小峰还按时给鲁迅支付版税。但随后,鲁迅南下到了厦门和广州,北新书局却没给鲁迅一分钱的版税。直到1928年1月,鲁迅到了上海两个月,已迁至上海的北新书局才又开始向他支付版税,数量和在北平时差不多,平均每月100元左右。但这时,鲁迅在北新书局出版的著作已不是4本,而是9本。并且,不论旧作新著,销路都很好。《呐喊》一书几乎年年再版[2]。何况,鲁迅还为北新书局主编期刊《奔流》。再者,鲁迅在厦门和广州一年多,北新书局也欠了他不少版税。对此,鲁迅很不满意,但是他并没有马上发作,而是等李小峰自己去醒悟。在等待一年多仍不见李小峰丝毫有要改变支酬数量的意思后,鲁迅终于忍耐不下去了,于是写信给李小峰,告诉他,自己要停止《奔流》的主编工作。李小峰于是给鲁迅捎去了一封信和50元版税及50元编辑费。在以往,鲁迅编《奔流》的编辑费是每月100元,而此次只给了一半。鲁迅此时明白了,仅靠停编《奔流》是起不到作用的。于是鲁迅考虑通过法律和法庭解决,8月15日,他请了一位律师,委托律师向北新书局索要版税。最终两人顾及面子问题,同意调解。鲁迅的版权基本得到了维护,他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补偿。鲁迅版权意识的觉醒,在中国近代版权史上具有典型意义。
2.林语堂的版权思想更为坚定、明晰
较之鲁迅,曾经留学美国哈佛大学和德国莱比锡大学,受过欧风美雨洗礼的林语堂,从一开始从事编辑出版活动,就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并懂得运用现代中国版权观念和法律制度,努力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益。在中国近代版权史上树立了维护版权的典范。
林语堂在20世纪30年代,在与开明书店洽谈合作编辑出版《开明英文读本》时,就表现出了强烈的版权意识。他并不急于操作,而是首先考虑签订合作协议。他要将自己的版税数额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才肯去创作。而不像鲁迅先生最初面对自己的版税问题时那样,磨不开面子,又不好意思开口,干等对方醒悟。他与开明书店讨价还价,终于让自己的版税率从最初定的5%提高到了10%。由于他所编写的《开明英文读本》在开明书店出版后,销路很好,他也从中获得了大量的版税报酬。随后世界书局编写出版了《标准英语读本》,这直接影响了开明书店图书的销路。对此,林语堂不是默然视之,而是从著作者权益的角度考虑。他认真审读了世界书局编写的《标准英语读本》,发现其中有抄袭、假冒等侵权现象,就与对方打了一场轰动上海滩的版权官司。虽然对方聘请了当时颇有背景的上海知名律师,但林语堂为了打赢官司,直接上书南京教育部,把对方与自己所著的雷同之处一一罗列出来,因此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著作权益,教育部也禁止了世界书局《标准英语读本》的发行,《开明英语读本》发行量直线上升[3]。林语堂的版权观念和鲁迅先生的版权观念大不一样,他不仅仅是考虑稿费,更是十分重视版权,注意维护自己的著作者权益,一旦发现自己的版权利益受到侵害时(版税低,版权转移),他便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利益。因此林语堂也有“门槛精”“版税大王”等称号。
二、在著译出版活动中,两人都注重维护原作版权和读者权利
虽然鲁迅与林语堂在政治态度和文化观点上不尽相同,但是两人在维护原作版权和读者权利方面的观点却是一致的。鲁迅和林语堂都认为古书翻印是可以的,因为定价便宜,读者数量多,这样可以培养大家的读书习惯。但是对古书中的荒谬之处,他们一旦辨明真相,是肯定不会放过的。两人对古书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都一一加以指摘和辨伪,这不仅维护了读者权益,对古籍原作者的精神权利也给予了正当维护。两人还认为翻译他人著作,一定要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为读者阅读考虑,一定要翻译得完整,即使译作中有“大背我意”之处,也不做任何删节。他们对侵害他人著作完整权的行为表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不仅是对原著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读者的不负责和“犯罪”。除此之外,鲁迅还翻译了不少苏联文学作品,以满足无产阶级青年读者的需要。同时,为了引导青年走向革命,他还自费印书,赔钱出书,出版《海上述林》《珂勒惠支版画集》等时,还出现了放弃版权、任人翻印的事情。不管怎样,两人在维护原作版权和读者权益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促进了中外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三、两人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是导致版权思想不尽相同的主要原因
鲁迅在《摩罗诗力说》中指出,一个积极进取的民族,只有“时时上征,时时反顾,时时进光明之长途,时时念辉煌之旧有”,才能“新者日新,而其古亦不死”。因此,“明哲之士,必洞达世界之大事,权衡较量,取其偏颇,得其神明,施之国中,翕合无间”。这样,“外人既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固有之血脉,取今复古,别立新宗,人生意义,致之深邃,则国人之自觉至,个性张,沙聚之邦,由是转为人国” [4]。鲁迅在《摩罗诗力说》中说到“别求新生于异邦”时,还有这样一句:“而其因即动于怀古”,也就是说,鲁迅是出于“怀古”的目的,才“别求新声于异邦”的。可见他的目的很明确:吸取新说,赶上世界潮流,进入“光明之长途”,恢复我中华民族旧有之辉煌地位。我们不难看出鲁迅在学习西方文化的时候,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并且他身上有很强的民族性,鲁迅的“骨气”实际有很浓的中华民族传统优秀士大夫、学者的傲骨。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鲁迅在版权问题上会表现出“儒雅风范”(对自己应得的版税没有拿到的容忍)。鲁迅的“别求新声于异邦”,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他前期以译介欧洲的新学说和弱小国家的文学作品为主,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起,则主要译介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文艺理论著作和作品,比如由他亲手翻译的《毁灭》等苏联小说成了一代革命者时刻不离的革命教科书。这些作品和理论著作不仅帮助了中国读者认识苏联,认识革命,认识社会主义,而且促成了鲁迅世界观的转变,使他成为一位倾向共产主义的坚强无产阶级革命作家。鲁迅的转变,也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鲁迅为什么敢于同反动政府机构开展斗争,来维护自己和广大人民的人身权。
较之鲁迅的中国文化观,林语堂大都就现象着眼,认识的深度不够,概括不力。“向中国人讲外国文化”和“向外国人讲中国文化”,对林语堂来说,分量并不是相等的。他在后一方面的工作要几十倍多于前一方面的工作,他在世界文坛上的地位也主要来自后一方面。而且,林语堂“向中国人讲外国文化”的意义,主要不在于启迪中国人的思想,而是让中国人具体感知外国人及其生活方式,起到一种文化交流、感情融洽的作用。他对西方的体制、制度十分推崇,经常在他的作品中对英美等国人民物质生活和生活方式描写得具体细微。而最让林语堂感到欣慰的,是英美等国的政治制度。他在《我爱美国的什么》里说:“我对美国的民主政体和信仰自由感到尊敬。我对于美国报纸批评他们的官吏那种自由感到欣悦,同时对美国官吏以良好的幽默意识来对付舆论的批评又感到钦佩。”[5]在1935年创办《宇宙风》时,林语堂还提倡“以自我为中心,以闲适为格调”的小品文[6]。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林语堂对西方的政体、法律制度、道德评价乃至生活方式,基本上是全盘接受的,同时他还有一些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我们也更能理解,为什么从一开始林语堂的版权观念就那么强烈、明确,因为新文化革命时期的版权观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他对西方法制一向比较信仰。但是从现代的眼光来看,林语堂留学西洋,能够接受和建树新的版权观念,并运用于自己的创作出版实践中,这对于推动中国出版制度的发展进步,是一个有益的贡献。
四、两人的版权思想对现代出版活动的现实启迪
我们从两位著名作家、编辑家身上可以看出,他们在那个时代背景下,能够接受西方先进的版权法,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树新的版权观念,运用版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著作者、读者的权益,并且严格按照版权法的规定从事编辑出版活动,可以说是维护版权的先驱。他们的事例在近代版权史上,成为著作者版权利益维护的实践典型。那我们现代出版人能从他们身上学到些什么呢?那就是:尊重版权法,严格按照版权法从事编辑出版活动。当然,时代在变化,我们的出版事业也在不断进步。
自中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与世界的版权贸易日益繁荣,与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规模日益扩大。那么遵守版权贸易规则,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就成了我们如今从事出版活动的主要课题。当今的世界,欧美文化仍是主流文化。中国的出版社为了优化自身的出版结构,积极投入版权贸易,采取“拿来主义”,这本身也无可厚非。可是,出版社万万不能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短视行为。比如没有得到合法授权而出版,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出版汇编作品,又或者欺瞒印数不结版税。殊不知,这些行为虽然能得一时之利,但却是砸了自己的牌子。国内外出版圈子其实并不大,国外出版商或其代理人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合作伙伴以往不尊重版权的态度也许早就被他们耳闻而被列入 “黑名单”。 以下我们就以漓江出版社(以下简称漓江社)为例,他们在版权贸易方面,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漓江社在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组织后,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地购买国外著名作家的版权。1995年他们经过几年的努力,由版权代理公司取得了《牛虻》的中文专有出版权。而在他们取得授权之前,此作品一直由国内一家很有名气的出版社出版了近40年,并且这家出版社在20世纪50年代还曾经向作者支付过一笔稿酬,可惜在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组织后,这家出版社没有积极地解决授权问题。当得知漓江社得到了《牛虻》的专有出版权后,这家有名的出版社对漓江社和代理公司十分不满,认为他们不尊重历史沿袭的事实,是不正当竞争。然而在法制社会中,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权利才是受保护的,其他侥幸或想当然的想法都靠不住[7]。漓江社的《牛虻》一直热销,5年的合同很快就到期了,这时他们又遭遇了新的竞争,另外一家出版社提出要高价购买《牛虻》的版权。然而漓江社在过去的5年内一直认认真真地执行合同条款,每年实事求是地提供销售报告结算版税,因此权利人拒绝了另一家的报价,按原条件与漓江社续签了合同。与此同时,万科影视购买了《牛虻》电视剧的改编权,大名鼎鼎的郑凯南导演担任制片人。《牛虻》电视剧的上演为《牛虻》图书销售带来了新的高潮。
按版权法从事出版活动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违背它,我们必将付出高昂的代价,而把握并遵守它,我们将获益匪浅。
[1]朱艳丽. 幽默大师林语堂[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15.
[2] 李明山. 鲁迅的版权观念与实践[J]. 史学月刊,2012(11):38.
[3] 李明山. 中国近代版权史[M].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156.
[4] 马俊如. 中国当代思想宝库(四)[M].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6:880.
[5] 林语堂. 林语堂随笔幽默小品集[M]. 林林,韦人,编译,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2:334.
[6] 张光芒. 中国文学史5 现代文学史[M]. 西安:太白文艺出版社,2004:179.
[7] 世界名著《牛虻》中文版权判决归漓江出版社[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hina/2001-12/07/content_152597.htm,200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