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珍
坦承错误并加以纠正,非但不会损害司法威信,反而是司法形象得以维系的重要途径。掩盖错案比发生错案更可怕。
尘蒙已久的“一案两凶”聂树斌案,在刑诉法修改的背景下,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近日,60位刑法专家学者和律师,在石家庄召开“聂树斌案研讨会”,并集体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
1994年,聂树斌因被怀疑奸杀女工康某而被抓,随即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05年,逃犯王书金被抓获,王书金供述其曾多次强奸、杀人,承认自己是奸杀康某凶手。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记者采访了此次研讨会组织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
记者:仅凭王书金供罪,能说明聂树斌蒙冤吗?
李金星:就本案来讲,我个人认为,王书金对其实施强奸、杀人的情节供认不讳,其供述及指认与聂树斌案强奸杀人的证据材料高度吻合,尤其在细节方面,足以表明聂树斌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重大疑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初步可以判断聂树斌案是冤案。当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最后认定,所以,就非常迫切地要求再审聂树斌案。
问:启动再审程序,需要什么条件?
李金星:我国刑诉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提起再审。
一是因申诉而提起再审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郾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郾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是因审判监督程序而提起再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等情况。
问:具体到聂树斌案,再审可以由谁提起?
李金星:河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依职权再审。
还有聂树斌亲属可以申诉而提起再审。2005年初,在获悉真凶王书金认罪后,聂树斌母亲张焕枝四处申冤,并向河北省高院索要判决书(已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他的亲属一直没有得到法院的判决书)。但法院方面不但不给判决书,还告知其没有判决书和案号就无法提起申诉。后来,有神秘人士以匿名方式将聂树斌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邮寄给了聂树斌母亲,她得以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张焕枝,此案由河北高院处理。
几年来,张焕枝老人每月至少四五次去河北省高院,每次对方都说让她耐心地等一等,一直等了这么多年,也没有结果。
问:聂树斌案久拖不决,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李金星:这是一个无人负责的错案纠错机制,从法律技术上来说,再审聂树斌案没有任何难点。本质上讲,是对申诉人的申诉麻木到了极点。
问:聂树斌案带来哪些反思,如何进行追责?
李金星:聂树斌案带来的反思有很多。从办案方式讲,会让我们反思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协调办案的严重弊端;从证据角度讲,会让我们反思“口供为王”的刑侦思路;从保证辩护人辩护的角度讲,会让我们进一步考虑,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如何确实保障发挥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作用。至少应当被追责的人,包括:公检法政法委与此案件有关的人员,河北省高院,最高院负责再审案件的人员。
问:聂树斌案除交由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审,还有什么处理办法?
李金星:根据刑诉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提审。由最高法直接介入,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地方上的牵制。
问: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決书,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对此,法律有没有规定法院要承担的责任?
李金星: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四类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二审审限最长不超过二个半月。
从2007年7月30日二审开庭至今,王书金案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我们的法律只规定了审理期限,没有规定超期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仍有责任可以被追究:譬如法院渎职的责任。
问:在法治发达国家,有没有冤假错案?如何纠错?
李金星:冤假错案在任何国家都可能有,这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死刑案件也不例外。在某些国家,这也是废除死刑的理由之一。各个国家的纠错机制由其本国法律规定。事实上,这是个宪法问题。聂树斌案,足以启动最高权力机关组建特定委员会调查。
问:这个案件对此次刑诉法修改,会带来哪些启示?
李金星:在刑诉法大修征集意见期间,人们尤其不能忘记聂树斌案,切实保护人权,遏制刑讯逼供,实现并保证律师的调查权,才能制衡公权力,减少冤假错案。1?郾切实发挥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作用,譬如律师在场权的问题。2?郾非法证据的彻底排除。3?郾公检法的独立办案,必须取消政法委的协调办案。4?郾死刑冤案在程序上如何进一步避免,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演变为三审程序,最高院严格把关。5?郾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必须严格执行。6?郾取消审委会。7?郾引进陪审团制度。
问:组织这次研讨会的初衷是什么?对于该案再审有信心吗?
李金星:寻求公平正义是每位公民的责任。掩盖错案,比发生错案更可怕。在一个文明国家,发生了错案得不到纠正,甚至连司法程序都不敢启动,任由公众猜疑和联想。这比错案本身更可怕。
作为律师,我更要坚守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虽然目前困难重重,但我还是谨慎地乐观。我们只有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做一些事情,才能够促进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
(摘自《京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