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正式开始论述西周礼和刑的关系之前,首先要言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成文法的公布。本人认为,成文法的公布严格地确定了什么是刑,因为成文法明确公开。所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区分礼和刑的关系。春秋郑国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将法律公布于众,此前统治者都信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所以当时其行为还遭受到了以晋国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一个世纪后,作为晋国,其赵鞅、荀寅又一次铸刑鼎才使公布成文法成为大势所趋,但是晋国的行为一样遭受了保守势力的反对。明确了这一个问题再来看就会发现对成文法公布之前西周的改革必须从两个视角来评价。站在今人的视角,我们会得出:西周是“明德慎罚”的开创以及脱离神权的开始。若站在当时的视角,这些思想只有可能被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人所知悉。同样,也由此可见其实对于中国来讲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视野是不一样的从而思考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因此单以任何一方面的观点做定论都都有失偏颇。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
一、西周的礼乐制度
礼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了。那种礼仅仅是一些简陋,朴素而不成文的礼节仪式和风俗习惯。西周礼,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在西周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释名》曰:“礼,体也。言得事之体也。”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二、西周的刑罚制度
以德配天:是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学说,是指君主的权力是“天”授予的,是“天命”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則与标本。
西周的刑罚五刑:此时的五刑是旧五刑,又叫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西周穆王以后改为剕)、宫、大辟。旧五刑,确立于商(也有说确立于夏),完备于西周。
三、西周礼和刑的关系
(一)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二)西周刑的性质和作用
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礼与刑密不可分。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2.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四)西周礼和刑的区别
1.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2.从实施上来看,礼和刑也有很大区别。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总之《周礼》记载的司法制度例如刑罚和周礼都体现了仁道矜恤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冯卓会,胡留元著.夏商西周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 温慧辉著.《周礼·秋官》与周代法制史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刘单(1990- ),男,江苏南京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