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精神、实体与形式要件

2015-05-29 09:09逯萍
企业导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要件公务员公民

逯萍

摘 要:法治国家的实现有三大要件。一是精神要件:第一是善法恶法标准理念;第二是法律至上理念;第三是法的统治理念;第四是奉行权利文化。二是实体要件:第一是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最终受制于法律,没有法律授权的公共权力不得行使;第二是国家责任不可逃避;第三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形式要件:第一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第二要有一支懂法、守法,并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第三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

关键词:法治中国;要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之前,我们很少使用“法治”一词,而是习惯于使用“法制”,十五大报告首次使用治理的“治”,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刀制”到“水治”预示着治国方略与国家价值观的重大改变。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而法治描绘的不仅仅是通过法律建立的制度,而且有明确的价值观,是一种良法之治的社会状态。而法治国家的实现有着严格的条件,可以分解为三大要件:

一、法治国家的精神要件

第一是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治国家的法律一定是善法,法治一定是善法之治。恶法,非法也,不可能催生法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开始的时候,所有的被告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那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们不得不休庭,因为法官也信奉这条法治原则--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看到这个两难问题后写了一篇文章: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如果一项法律与它们相矛盾,那么,这些法律就只是强权的运作而不配叫法律。法官们从他的思想得到启示:凡是展示人类的共同理性、以维护人权为特征的法才叫法,背离了人类的共同理性以剥夺和践踏人权侵犯人的尊严的法不叫法。因此,法律就分成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法上之法是善法,法下之法是恶法,而恶法非法。所以再次开庭的时候,法官宣布:你们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所以辩护理由不成立,审判得以继续下去。纽伦堡审判留给人类两大经验:第一是法律分善法和恶法的,恶法非法,只有善法才是法;第二是法治是分为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的,形式法治是有法律、严格的按照法律办事;实体法治是以维护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作为特征的法治。第二是法律至上理念。在法治国家里面,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一个国家能够找到的最终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一个机关或者一个人,那么这个国家一定不是法治国家。邓小平同志讲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极大的权威,这个权威就是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宪法规定各政党、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里的各政党包括执政党。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第三是法的统治理念。法治和人治是水火不容的,有人治便没有法治,实行法治就要排除人治。法治和人治的分水岭在于:人的作用、权力的作用是在法律之内发挥还是在法律之外发挥。公共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是火车头和铁轨之间的关系,铁轨不管火车头的动力大小,只要火车头在轨道上行驶。一旦火车头冲出轨道,它的动力越大,损失也就越为惨重,最终变成一堆烂铁。同理,违背法律的公共权力的行使最终应该受到追究,也以法治观念里边排除了人治。第四是奉行权利文化。这个权利是指公民个人的权利,权利文化就是要把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使每个人的权利获得最大限度的尊重。中国封建时代是典型的义务文化,人的一切生活都由公共权力来安排,人们只要服从就可以了。和义务文化相对应就是权利文化,权利文化可以追溯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在这个宣言发布之前,公民是要服从国家的,而之后成为要求国家服从公民。人们组建政府的目的就在于让公民的权利最大化,这就是《人权宣言》留给后世的财富。2004年,我国宪法的修改增加了一个最耀眼的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预示着我们的制度就是要以人权的实现、人权的保障作为基本特征和原则。这种文化要对应一种文明,就是法治文明,也就是制度文明,同时也是政治文明。法治国家要以人民的权利的最终得到保障和实现作为一个制度特征,作为国家权利运行的最终目的。

二、法治国家的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也就是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应该尊崇的基本制度,可以用制度构建的四个原则予以说明:

第一个原则是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最终受制于法律,没有法律授权的公共权力不得行使。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这个制度原则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法治政府--英国提供给世界的宝贵经验。英国的法治是从剥夺王权开始的,王权什么时候最终被法律全部剥夺掉了,甚至王位继承也需要按法律来进行的时候,王权就变成了一个社会的象征和国家的符号。英国的法治进程提供的经验是:法治开始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什么时候法律把公共权力束缚住了,法治什么时候就基本实现了。第二个原则是国家责任不可逃避。古典的法制理论总以行政权为防范对象,其实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样可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因此,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附带责任,这个责任最终都要转化为法律上的责任。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行使之合,以避免伤害人权。第三个原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的真谛是人权”,这是实体法治和形式法治之间的本质区别。形式法治只是表面上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实体法治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最终保障人权。尊重对应的是公民自由,在公民自由这个领域,国家要约束自己不作为,越不作为,公民实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是尊重。保障则正好相反,是要求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去创造条件。这个领域对应的是公民权利,国家要提供条件保障公民的权利,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四个原则是公民义务的法定化。这被称作“公民法外无义务”,公民只履行法律以内的义务,任何对公民施加的法律以外的义务,公民都有权拒绝。

三、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法治实体要件表现方式,即实现实体要件的技术条件。实体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才有良的法治。

第一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这是对立法提出来的要求,法律的内部不能冲突,这就要求下位的法必须服从上位的法,法规以外的东西要服从法律。第二要有一支懂法、守法,并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执法者一定要懂法并养成对法律的信仰。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违法律时,可以要求上级纠正。这是法律赋予下级公务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如果上级公务员不收回,那么执行以后收上级公务员承担法律后果;另外还有一条是,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和命令,执行之后不得免责。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但是所有的公务员都向法律负责是公务员的首要义务。因此,法治要求有一支忠实于法律、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第三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比有自己的特性:被动性、程序性和中立性,另外司法是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指挥和命令的权力,也是终极性的权力。行政权的本质是执行和处理,立法权的本质是议决,而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法官是法的最后的守护神,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护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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