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成败式目》:日本著名武家法典

2015-05-28 18:29刘璧君顾盈颖
检察风云 2015年8期
关键词:武家律令幕府

刘璧君++顾盈颖

公元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是日本历史由古代进入中世的转折点。公元1192年,源赖朝接任“征夷大将军”之职,建立镰仓幕府,标志着日本进入了以幕府为中心的“武家政治”时期。武家政治的特点是天皇被将军所挟持,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实际上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在当时的日本社会形成“公家”(包括天皇在内的贵族阶层)与“武家”(包括以幕府为统治中心的武士阶层及其下的阶层)两种政权并立的二元制社会。

与之前的律令时期相比,由于幕府时期日本社会的二元政权特点,使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更多地呈现出多元性。主要有,天皇朝廷颁布的《大宝律令》以来的儒家律令法制,即“公家法”;庄园内部适用的各自习惯法,即“庄园法”以及调整幕府和武士阶层的“武家法”。

这三种法律同时在社会中适用,均在各自的领域中具有法律效力。从镰仓幕府中期开始,随着幕府力量的加强,武家法得到了不断地发展。与此相比,公家法和庄园法则逐渐颓废。

公元1225年,源赖朝的职位被北条泰时所接任。上任后,北条泰时采取了一系列稳固幕府政权的措施。公元1232年,在“评定众”(镰仓、室町幕府时期政务、裁判的评议机构)太田康连的主持下,着手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政治性的法典——著名的《御成败式目》。因正值贞永元年,故又名为《贞永式目》。这是第一次用日语音节文体颁布的法律(与汉语表意文字并用)。(参见【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御成败式目》,开创了汉字国家中以“式目”为名的法典的先河。在这个名称中,“御”是尊敬之意,“成败”则代表了审判、裁判之意。之后的“式目”是当时新出现的词汇。

《御成败式目》是依据司法实践,并参考之前的《养老律令》制定而成的。全文初为35条,后通过追加,使条文不断补充增加,现存式目由51条组成。内容涉及身份、权限、领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该法明确和加强了幕府和其下御家人之间的关系。通篇贯穿着儒家思想以及武家的习惯,如法律规定:对有功者“随奉公之深浅”予以奖励,有罪者即使是权门贵族,也要严加惩处。各级武士都要严守职责,向公背私,不得越权罔位,严禁“非国司而妨国务,非地头而贪地利”等。(参见华夏、赵立新【日】真田芳宪著:《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相对于之前的《养老律令》等成文法,《御成败式目》在内容上删除了“班田收受法”。这是因为武家认为效仿唐律制定的律令虽然法理精湛、章法尽美,但是不易于民众的理解,同时也不能完全切合日本国情。(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式目》在内容上的特点有:

第一,《式目》以武士阶层为唯一的调整对象。纵观《式目》51条条文,除了第1条讲神事,第2条讲佛事,和第42条规定“百姓逃散时,领主声称逃亡造成的损失、因而损害百姓利益事”之外无一例外的是针对武士阶层,包括御家人、庄园主、守护、地头等所设置。这不仅仅是由于幕府在《式目》之前早已颁行了一系列直接规范普通百姓的单行法令,并且由于幕府的统治建立于庄园之上,为了拉拢庄园主巩固幕府统治,自然不会将庄园主纳入调整范畴。

第二,《式目》体现出诸法合体的趋势,其中关于刑事义务以外的规定数量众多。在全部51条条文中,关于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处罚的规定共有19条。与《养老律令》等律令时代的法律相比,数量上呈现锐减的趋势,较多的是源自各庄园内部施用的武家习惯法。可见在《式目》制定者看来,“刑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是坚持沿用的武家习惯法传统才是维护幕府统治的根本所在。(参见胡娟:《对〈御成败式目〉名称、体例、内容的考察》,载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因而,《式目》的基础主要是以武士的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

第三,《式目》呈现出“外儒内武”的特征。如第八条规定了,“虽携有文书,但已逾期之领地不准许其统治事”。该条文中“按右大将家(赖朝)的规定,无论是与非,均不得更换”的规定显示出法律规定与原有的儒家基本道德相分离。这样的文字在《式目》中多次出现,显示出虽然《式目》中仍带有不可磨灭的儒家道德的色彩,但是超越伦理判断的法观念业已确立(参见【日】大木雅夫著:《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同时,设立这种舍弃“德治”、“礼治”的儒家法制立法精神而选择习惯法的规定,武家法制的建设中仿佛孕育着实用主义的精神(参见胡娟:《对〈御成败式目〉名称、体例、内容的考察》,载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在对《式目》的追加中更是如此。

第四,《式目》的制定是为了迎合当时的统治需要。《式目》制定于“承久之乱”之后,在诸多条文中带有强烈的应时色彩。如第16、17条规定的对“承久之乱”遗留的土地问题的处置以及武士的惩处事宜。尤其在后者“同时交战之罪父子分别处理事”中,更是直截了当地抛弃了“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儒家法律精神。

《御成败式目》在制定后并未正式向全民公布,仅仅是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内部掌握的法律依据。其中主要是涉及幕府武士阶层的规定,吸收了武家的习惯法,同时由于当时天皇为首的朝廷势力衰弱,使《式目》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全国性的法律。

这部被广泛适用的法律集的普及程度甚至让人联想到半个世纪之后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在当时的日本,《式目》受到了比先前的律令和后来的御定书更为尊崇的地位。除在审判中广泛适用之外,由于《式目》的行文通俗易懂,幕府鼓励手抄传阅,使其在民间广为流传,成为庶民的学习材料,甚至成为后世江户时代私塾的读写教材。其普及程度从穗积陈重所珍藏的法规的手抄本、木刻版本共计超过1000册之多可见一斑。(参见【日】大木雅夫著:《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至1336年,足利尊氏推翻镰仓幕府的统治,建立了室町幕府,在该期间幕府所颁布的武家法典在内容上也是基于《御成败式目》而制作,只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变化作了零星的调整。至战国时期,各分国法的制定亦受其重大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御成败式目》被普遍认为是武家所有法律的根本。

栏目主持人: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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