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微企业融资法律问题探析

2015-05-22 20:35邬雪
卷宗 2015年2期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邬雪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带来了巨大活力,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开辟了很广阔的通道。中小微企业应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抓住机遇,利用新的融资模式,解决其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同时应谨慎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法律风险

1 引言

据统计,国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总量的99%以上,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然而,由于小微企业缺乏担保物、财务报表不规范、信用等级较低、经营状况不稳定等多重原因,导致其融资困难,经营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互联网金融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带来了巨大活力,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开辟了很广阔的通道。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与传统金融没有任何关联的新生事物,更不是现代金融体系之外的一个异生物。互联网金融是现代经济进入互联网时代,在金融上所表现出的新技术、新模式、新平台、新特征和新实现形式。

中小微企业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抓住机遇,解决其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下面笔者通过梳理企业的融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融资方式及其法律风险防范,作简要分析。

2 企业主要融资方式及法律分析

根据融资企业融资模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

2.1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讲即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融资企业)的股份。主要又可分为一般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及企业上市三种。

1.一般股权投资

一般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融资企业,从而持有融资企业的股权,并增加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者主要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利益。

企业通过该种方式进行融资,若不是原股东增加投资,则可能增加公司股东,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可能被稀释。

2.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简称“PE”),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设置了将来的退出机制。

PE方式的引入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配套制度尤其是退出机制尚不完善,作为PE潜规则的对赌协议(即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的合法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指股份公司(融资企业)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融资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通过交易股票获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中小微企业不可能通过此种方式融资。但我国资本市场中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

2.2 债权融资

融资企业除向投资者融资外,还可向债权人筹集资金,即债权融资。债权融资主要又可分为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1.贷款

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的贷款利率和还款约定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可以说,贷款应当是企业融资最主要的方式。

根据提供贷款的主体不同,可将贷款这一融资方式进一步细化为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民间借贷。由于客观原因与现实因素,金融机构偏好服务于央企、国企等“高富帅”企业,因此民间借贷得到很多中小微企业的青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热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4倍。

2.发行债券

债券发行(bond issuance)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中小微企业不可能直接通过此种方式融资。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型中小企业或加工型中小企业,尤其对那些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良好,但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扩大生产规模而要及时购买设备的中小企业。

以上只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融资最常见的几种融资方式,随着金融创新,逐渐发展了资产证券化等其他新颖的融资方式。

3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及法律风险防范

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业态中,中小微企业可以利用改善融资环境的方式主要有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两种。其中众筹融资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展示项目创意,争取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因此并不适用于所有中小微企业,下面主要探讨的是P2P网贷融资。

P2P网贷实质就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中间通常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在实践操作中,P2P具体操作模式又分为纯平台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

中小微企业在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式进行融资时,应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3.1 非法集资行为风险防范

由于相关立法及监管措施缺失,P2P网贷行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如有的P2P平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建立资金池,或者发放贷款的行为,从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3.2 出借人资金合法性风险防范

目前,相比对借款人信用的严格审核,我国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对于出借人身份及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审查,这就不能排除非法资金以及信用卡套现等资金进入网贷业,甚至不能排除投资人将网贷平台作为洗钱的途径。

3.3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公布)第四条规定:“(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虽然司法实践已有判例对此规定有所突破,但由于该规定尚未明文废除,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仍受到限制,一旦有企业突破该规定,将受到“本金返还、利息收缴”的处罚。

此外,如网贷平台作为多个债权受让人,因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引发的系统风险等。

虽然中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除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风险外,对其他法律风险可能不是直接责任主体,但仍需在实践中谨慎防止因债权人发生上述风险而拖累自身企业陷入司法审查或纠纷之中。

4 结语

中小微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其对增强经济活力,保持经济弹性,维护经济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瓶颈,融资难既有市场原因、制度原因,也有中小微企业自身不透明、不规范等多种原因。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给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春天。

但互联网金融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冲击了既有金融机构,倒逼金融机构改革,推动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打开了一条道路。另一方面,由于该领域缺乏监管,也导致了种种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出现兑付风险后,个别民营企业家选择了“跑路”,给广大参与的老百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现象。

中小微企业只有顺应形势,抓住机遇,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且行且慎重,谨慎防范各种法律风险,笔者相信随着相关立法及监管政策的出台,互联网金融领域将会更加规范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终将彻底告别融资难时代。

参考文献

[1] 胡延玲,《中小微企业政策性金融法制问题研究》,2015年1月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引论第2页;

[2] 元小勇, 《试论对赌协议》 [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01-10

[3] 李书桐,《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方法的探讨》 [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11-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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