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
政党配票(Vote Equalization)是在西方国家国会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机构选举中,新近兴起的一种选举策略。“配票”意即平均分配选票,指的是政党在多职位的选举中,号召特定选民将选票投给指定的候选人,以使本党候选人得票较为平均,避免选票过于集中而浪费选票,保证本党尽可能多的候选人当选的行为。如图一(“√”为当选者),假设A、B、C三党共六位候选人角逐某选区的三个当选名额,有效票共10万票。A党共获得4万票,在未进行配票前,因为该党的得票过于集中于候选人甲,所以A党最终只当选1席;而在配票之后,候选人甲过剩的选票中有1万票分给同党候选人乙,则甲乙二人都可当选,A党最终多获1席。
配票实际上是一种政党追求席次最大化的选举策略,目的是解决政党得票率与席次率不成比例的问题。但与普通选举策略不同的是,配票有操纵民意,干涉选民自主表达意愿之嫌。因此,配票的每一次运用都会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引起极大的争议,甚至成为整个选举的焦点。而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配票技术也日臻完善,被运用的次数和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增加,以至于在某些选举中,配票还成了选举的决定性影响因素,如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的第六届“立委”选举,参选的各个政党都将本党或本联盟赢得过半席次的希望寄托在精确配票上。截至目前,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等国的国会或地方立法机构选举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机构选举中,都有政党正在或曾经使用配票策略的记录。
然而十分遗憾的是,配票在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与日俱增的受关注度和重要性,却没能引起我国学界的足够重视,国内尚缺乏对政党配票作系统性研究的著述,以至于国内对于配票的认识不仅过于粗浅,而且还存在着不少谬误,如配票是我国台湾地区选举中独有的现象,配票只能在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转让制的选举制度下出现等等。为匡正此类错误,更为抛砖引玉之用,笔者不揣浅陋,以下就对配票作一个概括性的介绍与研究。
一、配票与选举制度
如前所述,配票只适用于多名额的选举,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多名额的选举中,政党才有可能提名多个候选人,也才有分配选票的需要。
选举制度种类繁多,一般以选举公式为准,将选举制度划分为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两大类。这两类选制结合有多个当选名额的复数选区制,所产生的常见的选举制度类型主要包括复数选区比较多数决制和名单式比例代表制两种。配票一般也就只会出现在这两种选举制度中。
(一)复数选区比较多数决制
在复数选区比较多数决制下,选区的应选名额
为一个以上,候选人以票数的高低依次当选,而不问其票数是否过半。根据选民可圈选候选人数目的不同,该选制又可分为全额连记法、累积投票制、限制连记法和单记不可转让制(也有学者认为单记法是限制连记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四种。
1.连记法
全额连记法意即选民必须圈选与应选名额相同数目的候选人,且不可重复投给一位候选人。累积投票制也必须圈选与应选名额相同数目的候选人,但允许重复投给一位或几位候选人。限制连记法则是选民可圈选两个以上而又低于应选名额的候选人。这三种选举方式都属于连记法,也都较为罕见,在各国国会选举中应用的并不多。如累积投票制,目前有据可查的仅有南非国会在1909年至1994年期间曾应用过;而目前正在使用限制连记法的也只有西班牙上议院一例。广泛应用连记法的是西方各国的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内部选举,如英国工党和日本民主党的党代表与党干部选举。
由于适用的选举类型是投票人数较少的小型选举,且应选名额一般比国会选举多许多(党代表和党干部通常达几十甚至上百人),使得连记法的配票方法也较为特殊。连记法配票时对选票圈选的要求较为复杂,配票通常采用“配票名单”的方式进行,即在投票前就发出已圈选好的样票给支持者,让支持者比照样票圈选候选人,以避免圈选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可圈选多个候选人,在连记法下还会产生“换票”这种类似于配票的选举策略。所谓“换票”,即是投票人与其他投票人达成协议,在圈选自己或自己支持的候选人之外,还会圈选与自己达成协议的投票人或其支持的候选人,以换取其也圈选自己或自己支持的候选人的行为。与配票相比,换票的争议性更大。它被认为是政党或社会团体内的宗派进行利益交换和政治分赃的工具,同时也为贿选和买票开了方便之门。
2.单记不可转让制
单记不可转让制下选民只可圈选一位候选人,且候选人的得票不能转移给其他候选人(如图一)。由于其本身存在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病,如本党候选人相互竞争造成党内派系林立,当选门槛较低造成贿选成风和极端政党等等,因此采用该选制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多。但与连记法相比,单记不可转让制还算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选举制度。巴西、波多黎各、瓦努阿图、约旦、日本和韩国等国国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部分州(如阿拉巴马州)立法机构的选举都曾经或正在使用该选制。配票在选举中的应用也大都见于该选制中,绝大部分西方学者对配票的研究也都以该选制为典型和基础,以至于在国内会出现配票只能在该选制下产生的误解。
单记不可转让制的配票方法可分为三类:一是技术型配票,即以选票设计等技术型的方法达到配票的目的。如波多黎各各政党在采用单记不可转让制的全国不分区众议员选举(产生11名众议员)中,通常会将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顺序进行变更,以保证本党候选人得票平均,因为大多数选民通常只会将选票投给处于名单顶端的属意政党的候选人。二是组织型配票,即以政党的组织机器进行配票。通常表现为候选人划分责任票源区,依靠票源区的党组织机器进行强力动员拉票。候选人各守分际,不得跨区拉票。这种配票方法对党机器的组织动员能力要求较高,一般多见于独霸或独大型政党,如日本自民党。三是自行配票,即政党号召选民自发配票。这是最常见的配票方法,其配票的参考物也是五花八门,十分有趣。常见的有性别(男投男,女投女),出生季节(春夏秋冬四季出生的选民分别投给四位候选人),身份证尾号(如单数投某位候选人,双数投某位候选人),门牌号等。所有的参考物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简单易行、选民易懂和能把选票分配平均。所以在几乎每个家庭都拥有私家车的美国,在州议会的选举中,政党有时也会将私家车车牌号作为配票的参考物。
(二)名单式比例代表制
名单式比例代表制是一种直接对候选人名单而非候选人投票的选举制度,同一政党或社团的候选人共列于一个名单竞选,议席分配的依据是各名单的得票比例。该选制最早出现于1899年的比利时,除法国等极少数国家外,目前大部分欧陆国家的国会选举都采用该选制。政党使用配票策略是为了解决候选人得票不均而导致的得票率与席次率不成比例的问题,而名单式比例代表制本身就具有以得票比例分配议席的机制,因此实际上名单式比例代表制是一种制度“自动配票”的选制,所以在该选制中极少出现政党配票的现象。这也是许多人认为配票不可能在该选制中出现的原因所在。但实际上,该选制中也存在政党配票的现象。
名单式比例代表制中的配票现象与其计票方法有关,而其计票方法主要有最大余额法和最高平均数法两种。
1.最大余额法
最大余额法需先选定一个当选基数,然后以此基数除以各名单的得票总数,取整数部分作为第一轮席位分配时各政党的当选名额;如果还剩余议席,即比较各名单余票的多寡,进行第二轮的议席分配。常见的当选基数有四种:黑尔基数、哈根巴赫基数、族普基数和因皮立亚里基数。如果总票数为V,应选名额为N,四种基数分别为V/N, V/N+1,(V/N+1)+1,V/N+2。无论采用何种基数,最大余额法都以比较各名单的余票多寡,进行第二轮的席位分配。所以一些政党就通过分拆名单的配票方法,使两个名单都能有较多的余额,从而在第二轮的席位分配中获得更多的席次。由政党分拆出去的名单,以社团或独立名单的方式竞选。我们以黑尔基数举例说明,假设某选区共产生五个议席,有A、B、C、D四党竞争,总有效票为10万票,当选基数即为10万/5=2万票。假设A党获得4.8万票,B党获得2.2万票,C党获得1.8万票,D党获得1.2万票,其席次分配如图二,第一轮A党获2席,B党获1席,C党和D党0席。第二轮比较余票多寡分配剩余两席,C党和D党因余票最多分得余下两席,最终席次为A党2席,B、C、D党各1席。但如果A党分出独立名单E(如图三),且由A党转投名单E的票数在12001~15999票之间,则在第一轮席位分配时,A党少分得1席,但在第二轮比较余票多寡时,A党仍能获得1席,而名单E则能抢走D党所获的1席,最终席次为A党2席,B党、C党和名单E各1席,D党0席。通过分拆名单,A党实际上多获得了1席。
在2012年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会选举中,民建联即在采用黑尔基数的6个地区直选选区(共产生35名议员)将政党名单分拆为9个,结果9个名单的第1顺位候选人全部当选,配票成功。
2.最高平均数法
最高平均数法又称顿特法,其计算方法为:假定多党争夺M个名额,将各党所得票数分别除以1,2,3……一直到M,将商由大到小排列,第M个数即为平均数。再用各党得到的票数除以平均数,所得结果即为各党获得的席次数。顿特式存在多种变型,主要变化的是除数,如北欧国家及新西兰采用的圣拉古法(奇数法)将除数变为奇数1,3,5……;修正式圣拉古法为防止小党林立,将除数修正为1.4,3,5……;我国澳门地区立法会的地区直选(共产生12名议员)所采用的变型,则将除数修正为1,2,4,8……的等比数列。这些变型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除数从第2位起急剧增大。这是为了增加中小政党获得第1席的可能,但同时也增加了同一张名单获得第2或第3席的难度。因此为了规避制度设计的限制,顺利获得第2或第3个议席,采用顿特法变型的国家和地区的选举中也会出现政党分拆名单的配票方式。如2009年的澳门立法会选举,新澳门学社即将政团名单分拆为两个,结果一个名单当选两席,另一个名单当选一席,在配票的策略下达到了席次的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名单式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中,无论是哪种计票方法,政党配票的出现都要有一个前提:允许社团名单甚至无党派候选人组成的独立名单等非政党名单参选,只有这样政党才能通过分拆名单的方式进行配票。在有着上百年政党政治传统的欧陆国家,其国会选举虽也采用名单式比例代表制,但大都只允许政党名单参选,因此在欧陆国家的国会选举中鲜少有政党配票的现象。
二、配票的非制度性前提
配票是一种高度技术性的选举策略,除了要与选举制度相适应外,政党想要进行配票并取得成功,还需满足以下四个非制度性前提:
一是有一定比例具有高度“政党认同”的选民,选党重于选人,或者至少选党与选人并重,并且愿意配合政党配票的号召。“政党认同”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密歇根学派研究选民投票行为时提出的概念。政党认同形成的基础是社会中具有以政党竞争为主的政治传统和稳定的政党体系。换言之,配票只能在有政党政治传统和政党体系较为持久、稳定的国家和地区中施行。泰国国会下议院在1997年之前,曾长期实行复数选区全额连记制。但由于政党政治的不成熟,导致泰国的政党体系极为不稳定,政党数目多,规模小,党纪涣散。政党寿命短,名称、纲领更改频繁,还有许多因选举而临时拼凑起来的政党。泰国选民难以形成稳定的政党认同,因而在泰国下议院的选举中也几乎没有出现过政党配票的现象。
二是政党要有准确估票的能力且票源充足。一般来说,进行配票的都是大中型政党,小党鲜有配票行为。这是因为只有在同一选区中能够提名两名以上候选人的政党,才会面临候选人得票不均的问题,也才有进行配票的需要。也正因如此,任何政党在进行配票之前都必须对可能获得的票数估算准确,在票源充足的情况下才进行适度提名或适度分拆名单后配票。如果对票数估算不准,超额提名或分拆名单过多后配票,反而有可能导致候选人全部落选。在实践中,政党一般以本党在上一次选举中的得票数作为估票的主要依据。
三是同党候选人愿意配合配票,而不阳奉阴违,互挖墙脚。除选民的配票意愿之外,政党还需考虑候选人的配票意愿。如果候选人的配票意愿不高,极有可能出现同党候选人之间互相拆台、互挖墙脚的现象,导致配票的效果达不到预期。
四是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所谓的同质性,是指候选人应在政治理念、形象和其他方面的条件上较为接近。否则一些选民可能会因为对个别候选人某方面特殊条件的强烈认同,只愿将选票投给该候选人,而不愿配合政党配票,将选票投给该党的其他候选人。
三、配票的争议性
如前所述,围绕着配票是否违反民主原则和自由公正的选举原则,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配票历来存在着极大的争议。现将反对者与支持者的意见录述如下:
反对意见:(1)选举是将选民个人意愿汇集成社会整体意见的程序性工具,是现代国家民意表达的主要机制。政党配票干涉选民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投票意愿,以党意代替民意,使选举无法真实反映舆情与民意,丧失汇集社会整体意见的功能。(2)选民“选党不选人”,忽视候选人的个人特质,疏于对候选人能力与品行的考察,让“搭便车者”大行其道,导致当选的候选人良莠不齐,折损选举“选贤与能”的功能。(3)只有较大的政党才有配票的需要,配票策略的实施,将使小党丧失因大党候选人得票不均而产生的当选机会,进一步压缩小党的生存空间。
支持意见:(1)选民的投票行为受到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影响,如民调、竞选广告、突发事件等等,政党配票只是其中的“变量”之一,是否响应政党配票的最终决定权仍在选民自己手中。配票只是政党鼓励或希望选民作出怎样的投票行为,并没有强制选民。配票并没有干涉选民的自主意愿。(2)“选党不选人”可提高选民的政治成熟度,增强选民对特定政党的认同度,保持政党体系的稳定,使社会形成稳固的政党政治的传统。(3)配票虽然使小党丧失了“意外”当选的机会,但却可提高选举中各政党的得票率与最终席次率的相符度,减少政党超额代表或代表性不足的现象,对各个政党来说都是更公平的结果。(4)配票可增加知名度不高却具有专业能力的政治新人当选的可能性,加速政坛新老更替,强化精英甄补的选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