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洪俊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这对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这次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立法工作统筹、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权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大主导立法成为新常态。但是,有权也不可任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职权应更加注意以下几点: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更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立法同各项事业一样,离开党的领导,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寸步难行。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的法规草案、立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都应及时通过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汇报,请党委定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的主导作用,越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有效地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有效地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有效地推动立法进程。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更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立法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满自信,并且始终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充分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真正使立法过程成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更要坚守法治底线。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事物内在的客观规律,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这就要求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求立法机关要敢于担当,立法工作者更要勇于担当。什么法该立,什么法不该立,规定什么内容,规定到什么程度,都应有红杠杠,绝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
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更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基础作用。就是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正确处理好权、责、利的关系,既要克服由政府及部门左右甚至主导立法,通过立法来扩权、确权、固权,谋取部门利益,又不能无视政府治理需要,只是一味着眼于削权、限权、控权。关键是既要立权,更要立责。政府在立法建议提出、法规草案起草、法规案的提请、法规的执行等方面仍是主力军,必须推动政府加强内部整体统筹,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础性作用。强调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不能削弱政府及其部门的立法作用,否则就会影响政府立法和执法的积极性。
综上,虽然在新修订的立法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都是法律本身应有之义,立法工作中都必须加以注意。切记,行使立法权也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