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评价体系

2015-05-19 19:43鲁超
人大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人口数量立法权设区

鲁超

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获得授权并非一步到位,而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怎样合理地界定和排列组合,以此形成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为授权机关分批授权,定下一个相对客观与合理的标准。

具体到这些因素来说,笔者首先认为,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仅应作为授权的参考,而不宜直接纳入评价体系。这是因为,这些条件基本上是“先天”形成,除非行政区划调整,否则设区的市人口数量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地域面积也相对固定,“后天”再努力也很难改变。如果将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作为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意味着人口较少和地域面积较小的市,将直接成为立法权授权的“替补队员”,只能放在最后一个梯队,这显然有失公平。

评价指标体系的第一个构成,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个权重较高的指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仅指GDP、人均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总量指标,也应当涵盖科研、教育、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实际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立法需求紧密相联。总体来看,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民市民化的速度会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会不断膨胀,环境对发展的限制也会越来越紧,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环境保护领域必然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以地方立法权来为城市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评价指标的第二个构成,是立法需求。如前所述,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立法产生了需求。比如在城乡建设管理领域,住宅小区车辆乱停乱放、城市养犬、乱张贴与小广告、擅自改变小区内停车场、菜场及其他物业配套设施用途等问题,在环境保护领域,烟花爆竹限放、建筑施工扬尘等问题,上位法律法规或者没作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这些“真空”地带就是立法需求。

评价指标的第三个构成,是立法能力。一方面是“硬件”,指机构,包括设立人大法制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另一方面是“软件”,指人,包括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法律专业背景的比例,全市公务员队伍法律人才比例、全市法律从业人员数量,市民的法治意识等等。

笔者认为,授权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这三个指标构成,形成一个相对客观与合理的授权评价体系,并且要尽快启动授权工作,为设区的市的发展提供立法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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