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的授权模式研究

2015-05-16 02:35:33冉从敬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数字音乐用户

余 梅 冉从敬 陈 一

数字音乐版权的授权模式研究

余 梅 冉从敬 陈 一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数字音乐版权的授权模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总结了当前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授权模式,对五种授权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发展的建议。

数字音乐 版权 授权模式

1 前言

数字音乐是指在音乐的制作、传播、储存过程中使用数字化技术的音乐[1]。网络音乐也属于数字音乐,特指通过互联网、无线网络方式所传播的音乐作品[2]。在数字音乐环境下,人们可以上网收听在线音乐电台,下载付费或免费的音乐,还可以通过上传音乐的方式在网上传播自己的音乐作品。这些方式促进了音乐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然而数字音乐的传播、保存、复制的方式,也导致了数字音乐作品创作者的版权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2010-2015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上,消费合法音乐的消费者只有5%,版权阻碍了数字音乐行业发展[3]。由于盗版的影响,2013年中国数字音乐收入约为8260万美元,而中国音乐市场在世界音乐市场上的排名仅为第21名[4]。如果不能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音乐版权授权模式,必将影响投资者对于音乐市场的信心,打击音乐创作者的积极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加强数字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已成为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5]。因此,本文将对当前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的类型进行归纳和分析,并对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提出一些建议和启示。

2 文献综述

数字音乐改变了人们获取音乐的方式,国内非商业性数字音乐机构Music2.0发布的《2008年互联网音乐调查报告》称:“50%的消费者已经不购买或者极少购买CD”[6]。然而,将音乐作品数字化只是改变了原有音乐作品的格式,并没有产生新的音乐作品,因此并不能否认原作者对其所创作作品在新的领域享有版权,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7]。2013年全球音乐订阅收入增长51.3%,下载收入占数字音乐业务收入67%。国际唱片业协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IFPI)2014年的数字音乐报告指出:“版权是现代数字音乐市场的基础”[8]。除了这些机构和组织在关注数字音乐的发展模式,许多研究者也试图探索适合现代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的版权授权模式。谢丽娟[9]认为数字音乐版权的授权模式,可以参考YouTube的作品利益分享的全新思路。何天翔[10]以YouTube为例,研究了UGC网站普遍使用的版权在线许可模式。孙婷[11]分析了彩铃的业务链和版权侵权的表现,并对彩铃版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熊琦[12]认为必须分清“音乐著作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之间不同的商业模式,建立不同的数字音乐付费制度。姜楠[13]与张红星[14]分别分析了数字环境下和P2P技术环境下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为提高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提出了建议。以上研究者都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现有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的优缺点,但对不同授权模式之间的对比和总结研究稍显不足。

美国的数字音乐服务推行的是收费模式,《美国版权法》(America Copyright Law)、《松尼·波诺期限延长法案》(Song Ni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停止在线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家庭娱乐和版权法》(The 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Law)等保护了音乐人的权利,侵犯版权的代价极其昂贵[4]。美国的音乐版权主要分为“词曲版权”(归词曲作者所有)和“录音版权”(归演奏者或者乐队、音乐人所有)两类。电视台和广播使用流行歌曲需要向词曲创作者和发行商支付一定费用。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ASCAP)和广播音乐协会(BMI)先统一向广播、电视台等使用音乐的机构收取授权费,过滤提成后,再分给词曲作者和音乐人。这一体系盛行多年,直到互联网和数字音乐的兴起打破了平静的局面[15]。美国著名的网络电台潘多拉(Pandora)每播放一首音乐,就要支付授权费用,2013年Pandora全年总营收的49%付给了唱片公司,4%付给了发行商,其中的1.85%作为授权费归ASCAP所有。而实际上,真正的音乐人获利很少。因此,很多人也在质疑现行音乐版权体系的合理性,试图寻找适合数字音乐版权的授权模式。欧盟以及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都在探索更完备的版权法案来对数字音乐版权进行保护。

在我国,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和规定主要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中国互联网企业版权自律宣言》和“剑网行动”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显示了政府和互联网企业支持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决心[16]。我国音乐版权人收益比例大概是整个音乐市场收益的2%;日本、韩国的比例为90%;欧美为70%[17],这大大阻碍了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国外数字音乐下载收费模式是主体,国内数字音乐的主要营销模式是通过网民免费试听,版权人和网站通过广告商的赞助收入分成。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已经积累了大量用户。例如,中国移动拥有5000万活跃的音乐彩铃客户和2000万咪咕音乐的订阅下载付费订户,腾讯的订阅服务绿钻已经累积了300万付费用户[8]。

运营商和服务商正试图将数字音乐网站庞大的用户访问量转变成收益,音乐版权人也试图通过合理的授权模式促进音乐市场和音乐创作的良性发展。2011年7月,环球、索尼、华纳三大唱片公司与百度搜索引擎达成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协议,用户可以在百度上免费播放及下载正版音乐,唱片公司通过歌曲下载量按比例得到广告分成,这标志着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向着正版化、国际化的道路健康发展[18]。2013年11月,华云音乐平台上线,依托公开透明的第三方音乐版权费用结算机制,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多家唱片公司与QQ音乐组建了网络音乐维权联盟。2014年4月,首都版权联盟、百度联盟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代表处合作开展“清源计划”,将切断盗版音乐网站的广告收入,为正版音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4]。

我国正版数字音乐的环境正在逐步形成,适合我国音乐市场的版权授权模式也正在逐步完善中。

3 不同业务类型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本文将国内外数字音乐服务的业务类型总结为表1所示的五种,并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服务商,分析在不同的业务类型下,各个服务商选择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表1 数字音乐服务业务类型及服务模式

许多数字音乐服务都提供下载业务,苹果iTunes的模式是音乐零售模式,它改变了过去要听一首歌就必须购买整张唱片专辑的形式,用户采取单曲付费的形式,为自己下载的每一首音乐付费,并且下载后可无限制地在其他iPod上播放。

Pandora为其7000万网络电台用户提供的服务分为会员版(36美元/年)和免费版,免费版用户每月收听时间超出一定时长,需缴纳0.99美元才能继续收听[19]。该网站每年要通过ASCAP支付巨额的音乐版权费用,例如2010年版权费用占其收入(1378亿美元)的一半[20],因此虽然有广大用户基础和较好的盈利模式,却难以盈利。目前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营销团队增加广告收入,另外是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开发更好的移动应用[21]。

Spotify的特点是通过好友推荐的社交网络化模式。该网站采用点对点(Peer to Peer,P2P)技术来提供on-demand音乐服务,用户可以自己设置音乐单,通过好友间的推荐分享音乐。流媒体和订阅服务的便捷性吸引了大量用户,并促使用户从盗版转向合法服务。全球市场调研公司GfK在2013年9月发布的市场调查显示,90%的Spotify付费订阅用户下载盗版音乐的次数减少;70%的Spotify免费用户也有同样的趋势[8]。Spotify与环球、华纳音乐、索尼、百代等大型唱片公司的合作,确保了其数字音乐版权的合法授权。

SoundCloud作为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平台,被称作音乐界的YouTube。UGC网站的授权模式是在先许可模式,版权所有方概括许可用户在UGC平台上可以使用其享有版权的作品[11]。Sound-Cloud有着高忠诚度、增长快速的用户群,大型唱片公司看好其客户市场,可以通过股份换版权的方式,给予其数字音乐作品版权的授权,找到新的盈利模式。

中国移动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数字音乐服务商,其数字音乐授权方式是由CP(音乐工作室、独立音乐创作人等)提供音乐作品,并将音乐作品的版权授权给ISP(例如新浪等门户网站),再由ISP提供给运营商中国移动,最终提供给用户[10]。

实际上,一些音乐服务网站会提供多种音乐服务类型,这也增加了数字音乐授权模式的复杂性。例如Pandora在每首歌旁边都有推荐到亚马逊或iTunes的购买链接。Google Play Music有三个组成部分:Play Music Store(按单下载),Scan and Match(音乐盒子)以及All Access(订阅)。中国移动在发展彩铃业务的同时也开发了提供音乐订阅和有限下载服务咪咕音乐。酷我在发展付费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免费流媒体服务。百度既提供免费的音乐流媒体服务,又有付费服务,提供扩展了的云存储空间和高品质的文件[8]。虾米网既可以提供音乐电台服务,也提供音乐下载和音乐订阅服务。

4 各种模式之间的优缺点分析

(1)苹果音乐商店(iTunes Music Store)采用了ACC数字格式,使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从技术上防止了数字内容在网络中进行未经授权的传播和复制。用户实现了单曲消费、“按需下载”(pay-per-download),用户完全按照个人喜好购买数字音乐,实现了音乐消费模式的创新。但消费者和设备捆绑在一起,损害了付费数字音乐消费者的便利性[2]。

(2)网络电台的发展受到许多服务商的重视。Spotify除了提供订阅服务,也提供免费的受广告支持的电台类服务来吸引新客户。iTunes也开发了iTunes Radio,用“购买”按钮将用户引导到iTunes商店。但网络电台播放每一首音乐就必须支付版权费用,传统的通过第三方收取版费的模式既不能让ASCAP满意,音乐人也抱怨得到的版权费太低,而服务商却抱怨支付的版权费太高,可见必须探索新的版权授权模式。

(3)流媒体和数字订阅服务的网站通常采用P2P技术,更方便社交化网络的建立和朋友间音乐资源的共享,但另一方面,P2P技术也使数字音乐的盗版变得更加容易[18]。一些非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传播音乐作品,侵犯音乐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传播权;网络用户间的交流和共享也打破了原有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权利的平衡[14]。使用P2P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本身也要承担侵权的风险。

(4)UGC网站最大的优势是给原创音乐和独立音乐人广大的发展平台,有利于音乐市场的创新,最大的缺点是版权难以界定,盗版现象严重。特别是网友根据音乐人的作品创造出来的一系列衍生作品,是在原音乐作品上的再创作,但未经作者授权的改变和剪辑,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

(5)对于彩铃服务来说,虽然产业模式更加灵活,但ISP未经授权将彩铃音乐提供给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十分常见,此外还有将未经授权的彩铃音乐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下载,未经作者授权而随意改编等侵权行为,分别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彩铃版权作为一个综合性权利,包括著作权和各种邻接权,各项版权归属比较复杂,而运营商往往在产业链上态度强硬,在版权问题上推卸责任[10],因而版权人维权比较困难。

5 未来的建议

市场的发展需要多种商业模式的存在,因而不同的企业也必将选择不同的授权模式。对我国而言,目前仍处在数字音乐商业模式和版权模式的探索阶段,我国数字音乐国际化和正版化的道路还任重道远。借鉴国内外目前数字音乐版权授权模式的经验,本文对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通过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商业模式下,音乐著作权考虑的是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数字音乐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要考虑著作权人、网络技术开发者、网络服务商和用户四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技术的创新更增加了市场的复杂性。音乐著作权人和唱片公司一方面通过网站扩大作品的知名度,聚集音乐用户;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作品传播中又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数字音乐行业应当积极创新,开发出既有良好用户体验又能保护作品版权的技术,寻求几个主体之间的平衡。

(2)通过合作实现融合。企业选择版权授权模式和商业运行模式,会结合本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市场的需求,版权授权的模式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商业运行模式也会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如前文所述,在开展某一业务的同时,企业也会寻求更多的机会发展其他商业运行模式,与行业内外其他企业的合作也必不可少。2013年Spotify与荷兰运营商KPN电信集团合作,提供“Triple Play”服务(语音、数据、数字电视的“三网合一”,其中免费捆绑了Spotify的高级服务),取得了出人意料的好效果。Pandora除了原来的PC端应用,也开始开展与移动端的合作和汽车厂商的合作。流媒体音乐服务商rara与宝马共同推出了欧洲第一款车内集成式流媒体服务。这些成功的合作为数字音乐企业与行业内外的市场融合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3)通过法制的健全建立规范的秩序。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制度的健全需要全社会共同的重视,形成良性发展的机制。美国建立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The Copyright Compensation System)。德国为了平衡音乐作品版权人、软件制造商和用户三方利益建立了救济制度,我国也有研究者建议设立专门的补偿金收取机构[14,22]。传统的商业模式发生变化,旧有的版权授权模式不能平衡新环境下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就自然要建立和健全法律和规章,从而确保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促进我国音乐市场能够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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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ode of Digital Music

Yu Mei Ran Congjing Chen Yi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72)

Recently,there is widespread concern about the authorization mode of digital music copyright.This research summarizes the current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licensing modes,and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five kinds of mode.Based on the digital music environment in our country,the paper puts sugges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Digital music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mode

D923.4;DF523

A

2095-2171(2015)01-0085-05

10.13365/j.jirm.2015.01.085

2014-09-2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对策研究”(09 &ZD039)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10 &ZD133)的成果之一。

余梅,博士生,三峡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用户信息行为;冉从敬,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信息咨询;陈一,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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