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塑造生态可持续协同创新机制的构想

2015-05-12 10:01郦莉
鄱阳湖学刊 2015年2期

郦莉

[摘 要]生态可持续治理的实现是知识创新领域、公共决策领域和一线实践领域共同推动制度创新而实现的治理状态。当前,科学家污染物减排的理论创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诚意执行与政府环保法规的设计制定,呈现出相互借重、多方协同的对等创新模式。本文试以全球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形成为例,论证以下观点:通过主动塑造“学界—商界—政界”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协同创新机制,有助于充分调动个体自主创新力,使可持续制度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关键词]生态可持续治理;协同创新网络;排污权交易体系

[中图分类号]D0-05;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5)02-0030-09

[作者简介]郦 莉(1980—),女,山东淄博人,博士,外交学院中国外交理论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兼职研究员,主要从事气候治理与协同创新研究。(北京 10003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绿色变革视角下的国内外生态文化重大理论研究”(12AZD074)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美欧气候政策的发展动向、对外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11CGJ024)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论

协同创新网络(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Networks, COINs)是由众多来自同一组织不同部门或多个组织、拥有共同愿景和自我激励精神的个体,在互联网支持下共同致力于某一新理念的创作团队。2003年,麻省理工学院斯隆中心(MIT Sloans Center for Collective Intelligence)研究员彼得·葛洛(Peter Gloor)等人在美国计算机协会(ACM)第12届信息与知识管理国际会议(CIKM)上提交了《协同创新网络沟通模式的可视化:对若干万维网联盟工作组的分析》一文,通过分析三个创新团队与“万维网联盟”(WWW Consortium,W3C)主题相关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发现组织内在研发成果产生之前的隐性COINs,抽取成功COINs所具备的特点和变量关系,识别关键创新引领者和贡献者,并对团队成员的创新业绩进行量化评测,进而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COINs培育,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对COINs进行定位,组织能够了解进行中的创新活动轨迹,发现知识增长与实践需求的结合点,缩短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时间。其次,通过将COINs信息公开,组织可以提升协同效率,更为准确地定位创新知识的源头,使交流过程明晰化。第三,由于关键贡献者可以在透明的COINs中得到识别,为组织提供了对创新引领者和主要协同者进行奖励的可能。第四,通过将沟通信息流可视化,有助于创造更加开放的工作环境,使团队成员之间增信释疑。①

无论是从创新成员的参与方式、发挥创新作用的途径来看,还是从他们为组织提供创新贡献的内容来看,协同创新网络都是有革命性意义的。

第一,成员参与方式的革新带来创新范式的革新。参与到协同创新网络当中的成员,通过自愿将与创新主题相关的沟通信息授权COINs研究团队实现共享,将原有在日常管理型工作中有层级涵义的工作身份,转化为创新团队中新增知识增长点的“对等生产者”(peer producer),或称“同侪生产者”。身份的革新意味着以概念和方法创新为导向,大量人员彼此协作,完成有潜在附加价值的项目的全新生产范式。它区别于由一个中央决策过程决定的公司生产,也不同于由资本利润引导的市场生产,而是在产品供给与用户需求之间、基于相关度(relevance)和可靠性(accreditation)开展的知识创新和研究开发,每个创新者的价值都能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创作方式由“单打独斗”变为“协同伙伴”。对等生产范式激发的创意灵感所包含的先发优势,能够因其对实践需求所提供的准确解决方案,产生大量的规模效益和增值空间,其蕴含的财富能量远超过单纯依靠产权界定或价格标签带来的市场价值。传统“作坊式”的创新方式,无法与打破行业、领域、学科、国界限制形成的创新集群所能带来的新知增长潜力相提并论,这一将知识创新的动力聚焦于开放创新源的模式革新理论,被称为“开源经济学(open source economics)”。②该理论在自主创新领域的应用,将大大缩短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周期。

第三,主动在现实需求中开辟新知“富裕地带”。就传统而言,一线实践者、政策制定者及理论创新者之间在正常状态下是独立从事各自业务活动的,只有当三者面临缺乏先例的新问题、新事件、新风险的时候,才会考虑与其他领域的专家互动。COINs与传统创新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主动塑造”知识资源的新结构,使权力、制度与文化所对应的决策界、实践界和知识界能够打破彼此间的藩篱,在实践需求的引领下定位知识创新的“富裕地带”,在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过程中寻找新问题。因此,协同创新本质上是管理体制与机制的革新。①

1920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提出了“庇古税(Pigouivian Taxes)”,即以政府向污染者征收税费的经济手段,控制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②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科斯(Ronald H. Coase)教授1960年提出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指出通过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的方式,可以确保政府权力通过市场机制流向价值最高的治理领域,实现政府与市场在公共治理合作方面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③此后,关于污染治理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益”)的研究,逐渐出现了如何在庇古税论与科斯产权论之间寻求平衡的论争。由于税费制度更适用于国内政策,而产权理论则可以借助将排污权转化为金融衍生品推广至全球,因此,科斯产权成为二氧化硫(SO2)、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温室气体(GHG)三种排污权交易机制的理论基底,在长达四个世纪的漫长岁月中,三次演绎了污染物治理这一国际机制的跨界协同形成进程。

那么,在这三次进程中,一线实践者、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创新者之间的跨界协同,是如何推动国际机制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以下将以二氧化硫排放权、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权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三种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实现过程为例,验证国际机制的形成与协同创新机制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酸雨防治的路径创新:排放权交易机制初尝试

从17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60年代的三个世纪中,科学家对“酸雨”的了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精确的过程,对其影响范围也从原有的“仅限于某一城市”,扩大到“全球普遍存在”。欧洲各国政府在科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动借助联合国和欧洲各类“国际会议机制”,以“公约”和“议定书”的方式推动欧洲酸雨治理进程。

在美国,对酸雨治理的初始动力,来自加美跨界空气污染问题。加拿大有60%的酸雨污染物是从美国产生后越界漂流过来的,给加拿大每年造成10—30亿加元的经济损失。然而,若美国与加拿大签订空气质量协定,其花费会比加拿大多,而受益却比加拿大少。因此,美国政府迟迟没有将酸雨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而只是将其视为国内或地方事务。④在此背景下,由哈佛大学社会科学家提出的空气污染“排放交易项目”,无疑为美加跨界治理困局提供了创新方案,从而推动了这一“酸雨”防治双边合作的实现。

(一)科学家关于“酸雨”的几项重大发现

1661年,英国学者伊夫林(John Evelyn)在为英王查理二世撰写的《论空气不适和笼罩伦敦的浓烟》报告中,阐释了城市空气中的酸性污染物对石灰岩和大理石的腐蚀作用。①1872年,英国化学家史密斯(Robert Angus Smith)在《空气和降雨:化学气候的开端》一书中,首次使用了“酸雨”这一术语,阐明了曼彻斯特酸雨和空气污染之间的关系。②20世纪60年代,瑞典土壤学家奥顿(Svante Oden)发现酸雨是整个欧洲的大范围现象。③

(二)欧洲推进“酸雨”防治的机制塑造过程

1972年,瑞典政府向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穿越国界的大气污染:大气和降水中的硫对环境的影响》报告。1979年,欧洲39国签订关于长距离穿越国界的《大气污染公约》。1982年,国际环境酸化会议在瑞典举办。1985年,欧洲各国又签订《赫尔辛基议定书》,要求到1993年共同减少欧洲30%的二氧化硫排放量。1994年,欧洲各国又签订《奥斯陆议定书》,要求根据各自临界载荷,以不同比例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④

(三)加美“酸雨”治理中的排放权交易尝试

1975年,在哈佛大学斯塔文斯(Robert Stavins)教授的建议下,⑤美国联邦环保署(EPA)推出了致力于防控空气污染的“排放交易项目”,在含铅汽油、臭氧消耗物质(Ozone Depletion Substances, ODS)、酸雨污染、跨界交通以及温室气体领域开始了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尝试,逐渐形成了围绕“减排信用”构成的排放交易政策体系,包括气泡政策(bubble)、补偿政策(offset policy)、净得政策(netting)和排放银行(emission banking)四种交易机制,并逐步成为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环境保护的核心策略,为美国排污权交易的全国性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奠定了基础。⑥

1990年,在布什政府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在《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第四章中创新性地提出了“酸雨计划”,旨在通过减排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防治酸雨,大幅提升环境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⑦在这一立法当中,美国首次表达了与加拿大共治酸雨的意向。⑧为以最低成本达成这一目标,项目采用传统指令与排污市场相结合的方式,为电力行业设置了2000—2010年全国每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超过895万吨(即比1980年的排放总量减少1000万吨)的上限,然后以排放许可证(allowances)的方式分发给电力企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在烟囱上安装在线烟气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以监测二氧化硫排放量,并通过排污权交易和其他能效、防污项目来达成减排目标。这样,企业就可以灵活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生产运营,达到以最少成本实现最佳废气物处理的目的。通过交易,企业了解了排污的真实成本,联邦政府原本预计花费的50亿美元减排成本下降为20亿美元,参与交易的企业污染总排放量降低了45%,而没参与交易的企业排放量则只降低了12%。①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明确指出:排污权“不构成产权”,从而规避了法律定义的严格的产权纠葛。②该法的修订,使美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在公共政策方面大规模运用市场手段实现环保目标的国家。③

三、《蒙特利尔议定书》:臭氧保护机制多样创新

旨在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之所以能够达成,与臭氧保护领域的科学发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强力推进以及保护臭氧层全球公约特设工作组的机制和程序创新密不可分。尽管这一跨界协同过程中的知识创新者、实践创新者和决策创新者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在由多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及议定书框架下,尽管看似缺乏强制约束力的“松散”机制,但通过创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CBDR)”原则、多边基金、停用时间表、“不遵守情事程序”(Non-compliance Procedure)及侧重事后救济的争端解决机制,坚持不懈地将公约推进过程中涉及的行为体切身利益与臭氧保护这一全球公益巧妙地结合起来,从而将国际组织规范“瀑布式”的规范传播,④转化为“喷泉式”的规范创新。而这一规范创新过程,凝聚着学术界、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地方政府、高校、智库、企业、个人在公私之间权衡选择、竞合博弈的互动关系。

(一)学界对臭氧的认知进展

臭氧(Ozone,分子式为O3)是广泛分布于距地表10—50公里大气平流层中的惰性气体,因其能够屏蔽90%的太阳光有害紫外线,并防止地表温度快速散失,因此被看做是地球生物的保护层。1971—1973年,英国大气科学家洛夫洛克(James Lovelock)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3篇论文,指出工业污染排出的氟化物会破坏臭氧层,紫外线增多会提高皮肤癌患病几率,对人类造成难以想象的危害。⑤1974年,美国化学家罗兰德(Frank S. Rowland)和墨西哥化学家莫利纳(José M. Molina-Pasquel Henríquez)进一步论证了气溶胶喷雾罐中的氯氟烃在地球平流层中滞留40—150年间浓度会增加10—30倍,经太阳紫外线光解作用会发生碳氯键断裂,从而释放出破坏臭氧的氯原子。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