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允许“师生恋”,那教师职业道德往哪搁?

2015-05-12 18:10马得清
甘肃教育 2015年7期
关键词:火种道德规范伦理道德

马得清

对于公民个体权利,法无禁止即许可,虽然符合法理和法律精神,但在现实社会中并非完全行得通。因为人的行为还要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显然,我们的社会还没有也不可能发展到只需要法律规范而不需要道德规范的程度。事实表明,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伦理道德规范。而教师的行为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教师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所以,笔者认为,对法律未禁止师生恋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师生可以恋,但还要看教师职业伦理道德是否允许。也就是说,法律不禁止的事情,伦理道德可以反对。

对从事教师职业的人来说,不仅要遵守法律和职业伦理道德双重规范,还要做到敬畏法律和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更要做到对自身的要求比一般社会成员高。因为教师职业不仅仅要传播知识的火种,还要以身作则传播精神的火种,这样才能够有资格为人师表。这就客观地需要教师无论何时都要不遗余力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伦理道德修养,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伦理道德水平和人生境界。否则,一个教师就很有可能变成有能力传授知识而无能力影响学生精神世界的人。唯有如此,一个教师才会有人格魅力,才会有师德,才不会做出伤害学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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