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 钱姝璇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欺诈性道德风险是经济运行活动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商业欺诈的动机在于谋取更大的利益或非分的利益。在经济活动的非人为的、客观性的风险之外,出现了另一种风险,这就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表明人性总有幽暗性的一面,人们或以诚信的手段,或以欺诈的手段,来满足自己追求利益的欲望。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自我的道德修养,是我们与经济欺诈进行斗争。减少道德风险的有效武器之一;重建经济诚信,则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诚信 欺诈 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4-0111-05
欺诈是现代市场经济领域里的一个普遍现象。2008年,石家庄三鹿集团因其产品大量掺有三聚氰胺而被政府宣布倒闭。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之后,我国乳业二十多家公司的产品都发现程度不同地掺有这种有毒物质。生产者并非不知道自己的产品有问题,之所以他们还要出售,是因为这样的产品生产成本低,可牟得比正常生产更大的利益。在各国的股票交易中,也不时传出股票欺诈案,如我国的银广夏股票案,以及美国安然、世通公司等的股票欺诈案等。这些案例表明,商业欺诈并非是某一国的个别现象,它在现代经济体制下具有某种普遍性。当然,也许我们国内的商业欺诈现象更为严重,更为普遍,但性质都是一样。我们怎样看待这种问题?
所谓“欺诈”,即以不正当甚至是违法的手段进行诓骗。商业欺诈也就是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不道德的活动。进行欺诈活动的动机在于谋取非分的利益。这种利益获得往往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或危害。商业经济活动中由于有欺诈这样的道德问题造成的危害。因而在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风险外,出现了另一种风险:道德风险。何谓“道德风险”?《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解释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实际上,所谓“经济活动”,更准确地说,是商业经济活动。在商业经济活动中,为什么能够做出这样的行动?这是因为,从生产者的角度看,商业经济活动是为了实现产品的价值,而不是为了实现其使用价值。产品本身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只是生产者实现其价值的中介,而实现产品的价值也就必须进行交换,进入流通领域,从而使产品成为商品。这同时也意味着商品以生产和流通、消费的分离为前提。生产者为实现价值而生产,为了获得尽可能大的利润,遵循着最小投入和最大产出或最大价值的效率规则。一般而言,价格体现价值,所反映的是抽象劳动,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然而,由于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分离,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离,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希望实现的价值量,就有可能背离花费在创造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甚至以没有使用价值的假产品来实现价值。换言之,在这样一个生产销售与消费的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即生产者与消费者可能在虚假信息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从而使后者承受了不应承受的经济损失,即产生了欺诈问题。
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分离,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离,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欺诈现象的客观前提或天然土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换的产品都必然存在着欺诈现象。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有导致道德风险的客观因素,但不是充分而必要的因素。只有客观外在因素再加上行为主体人的主观因素,这种风险才会变为现实,道德风险才是必然的。那么,什么样的主观因素呢?这就是人的主观动机,即希望通过商品交换活动,来实现非分的利润或利益。然而,并非所有商人都有这样的主观动机。有没有这样的动机,在于人的道德品格,即具有一定道德素质而讲诚信的商人,则不可能有这样的动机。
毋庸置疑,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都是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在经济学思想史上,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的假设,即认为进入市场中的活动主体,都是从自己的利益需求出发,具有利己动机的人。经济人除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不关心他人的利益、他人的处境是否值得同情等。斯密说:“我们不能从屠夫、酿酒家或烤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自利的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要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在斯密看来,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既使经济人的最大化自我利益的目标得以实现,同时也达到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斯密说:“他(指资本家——引者按)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限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同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非事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斯密在他强调道德感——同情心的重要伦理著作中,同样明确阐述了这一思想。他承认人们进入市场所怀抱的目的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追求,这样一种动机是市场经济得以进行和发展的最深厚动因。人们对待经济利益,往往有两种态度。一是以道德或合法的手法去取得合法的利益,当我们说以诚实劳动来获得合法收益,指的就是货真价实,物有所值。二是以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手法去攫取,即其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并没有内在价值或其价格反映不了其价值。从斯密的观点看,虽然他承认经济人的牟利动机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转化为为社会利益服务的机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证明,人们采取不道德的欺诈手段也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使社会和他人受益。斯密虽然不认为是屠夫、酿酒家或烤面包师的仁慈使得我们能够享用我们的美酒佳肴,也不认为他们有可能以害人之心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或实现他们的利润。在他看来,“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只有清白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得到邻人对他的清白无罪所应有的尊敬”。并且,在斯密看来,“恶劣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因此,缺乏仁慈仅仅是因为他为自己着想,但并不意味着他伤害了他人。一个自利的经济人并不意味着他是一个不遵守正义法则的人。斯密在把人看成是经济人的同时,也把人看成是具有道德情感和希望被人尊重的人,他说:“人不仅生来就希望被人热爱,而且希望成为可爱的人。”成为一个被人尊重和热爱的有道德的人,是人的天然希望。斯密还说:“和蔼可亲和值得赞扬的,即值得热爱和回报的,都是美德的高尚品质,而令人讨厌和可加惩罚的却是邪恶的品质……美德是这种令人愉快的尊敬对象的意识,或为必然随之而来的那种精神上的安宁和自我满足的根源,正如猜疑相反会引起令人痛苦的不道德行为一样,被人敬爱和知道自己值得别人敬爱是我们多么巨大的幸福啊。被人憎恨和知道自己应该被人憎恨又是我们多么巨大的不幸啊。”因此,斯密实际上并不认为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所反映的是我们的全部本性,恰恰相反,人都具有一种道德上受到他人尊重的愿望,而不希望自己被人憎恨。然而,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缺乏仁慈与伤害他人仅一步之遥,市场中的价值利润的追求,有着引发更多的道德风险的可能。就斯密的道德理论看,人更多地有着成为道德人的愿望。但是,在现实利益面前,人们往往会放弃使自己高尚的愿望而采取卑劣的行径。这种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所带来的不是社会的善而只能是恶,如同在中国市场中消失的三鹿集团。在道德与非法利益两者相较面前,人们之所以更愿意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是坚守道德,是因为道德是一种软性制约机制,即如果仅仅是违背道德,所受到的惩罚只是人们的谴责而已。如果触犯法规一定会受到惩罚,犯事者可能会有所畏惧。因此,造假者往往掩饰、伪装,这一方面加大了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则加大了犯事者的侥幸心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为主体是否采用道德或合法的手段去获得经济利益,首先取决于这个行为主体是谁,取决于这个人的道德人格。生产、交换与消费的经济活动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发生的活动,不同的利益诱惑总是存在,因而人们总是能够遇到那种想破坏市场经济正当游戏规则或钻制度空子而攫取不道德或不合法利益的人,所以道德风险总是存在。从人性的角度看,因为我们对人性的把握并非是那么确定的,所面对的人并非能够完全展露其内心,因而总是难免带有一种幽暗而不透明性,那么,我们随时都有可能遇上道德风险。事实正是如此。由欺诈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恰恰就是利用人们的信任才可能产生,即它总是在我们认为道德安全的地方出现问题,因而这种风险带有更大的不测性。否则,不可能有什么“欺诈”的问题。欺诈就是利用我们的信任,在我们自认为对人性的了解有把握时发生。所谓人性的幽暗性,也就是从现象上我们并不能确切地把握他人的品格与德性。它表明我们不可能那么确定地根据以往的经验来判断人,但我们又不可能不以有限经验来进行判断。
客观地看,市场经济活动作为逐利活动,只要我们承认经济主体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的合理性,道德风险就始终存在。从经济运行的规律来看,本来诚信应是利润的来源,只有诚信的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但如果人们发现,不诚信的公司企业比诚信的公司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那么,在唯利是图心态的驱使下,更多的人就有可能不再遵守道德原则。一般而言,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前,国有企业并不实行成本核算,其会计做账,并不会出现什么假账的问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会计做假账则成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并不是因为计划经济时期的会计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准,而现在的会计水准又有多低,而是利益机制使得他们从原有的道德水准下降了。在美国会计丑闻频发后,记者采访那个在美国式市场经济制度里上下其手、大赚其钱的索罗斯,他尖锐地指出,美国大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出现的这些丑闻反映了美国文化轻视道德原则,所以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改变美国人唯利是图的处世原则。这个观点固然包含着真知灼见,但我们不得不反问我们自己,我们一贯强调集体道德,反对唯利是图的处世原则,为什么经济欺诈还如此严重。我们认为,这里有着市场经济本身的机制,也有着人性在起作用。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就其本性而言,是一种谋利的经济。当然,市场经济产生道德风险只是一个客观性因素,如果没有人性的因素,那只是一种潜在可能性。我们是否可以改变人性?历史表明,人性是可以改变的。自私的人性是自从有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之后才彰明的,在此之前,还是以公心为主导的。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应当承认私有制经济对于公有制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其对于人性的作用。实际上,私有观念还受到消费资料的影响。只要还存在消费资料占有上的差别,就应看到有私有观念存在的社会前提。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总有一个个人利益的问题。因此,人性的自私性在这种前提下总是存在的。
但人性的自私并不能否认诚信的存在。即使有人自私,但同样有人宁愿守法诚信。在他们看来,诚信比牟取非法利益更重要(这一点后面会更多谈到)。因此,问题在于作为有着内在利益需求的个人,怎么来满足其需要。从伦理学的视阈来看,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或是以道德诚信的手段,或以不道德或欺诈的手段来满足。我们前面指出,从人性的角度看,欺诈的通行在于人性的不透明或幽暗性。从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欺诈的通行则在于诚信的存在。这恰恰是问题的复杂所在。康德曾以有意许假诺言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康德问道,如果有人有计可施,是否就可以不兑现诺言?或明明我无力偿还,但如果我不许假诺,我则摆脱不了我的困境。那么,我是否可以许假诺呢?康德说:“我只需问自己,我是否也愿意把通过这个许假诺言而解脱自己困境的准则,变成一条普遍规律;也愿意它不但适应于我自己,也适应于他人?我是否愿意这样说,在处境困难而找不到其他解脱办法时,每个人都可以作假诺言?这样,我很快就可以觉察到,虽然我愿意说谎,但我却不愿意让说谎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律,也就不可能作任何诺言。”康德这里的意思是说,如果人人都许假诺,只要假诺言被揭穿,也就没有人相信它了。其结果就是诺言作为人们之间处理事情的一种方式也就不存在了。换言之,假诺言是以真诺言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只有假诺,那就意味着今后没有许诺言的实践了。因此,欺诈之所以还有市场,在于还有诚信。
以话语为例。如果人人在任何时候所说的话都不可信,语言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语言交流的前提就在于它能表达、传递真实的信息。当然,这有几个条件,即语言本身是否可以能指,说者是否正确地掌握了他所使用的语言(语法规则与词意)。如果我们分析证明这两个条件都具备,那么,进一步需要分析的是说者是否在故意撒谎,是否有其他可以解释的情况等。如果这一切都确切无疑,如果他说的与事实不符,那么,我们可以说他在说谎。而人们能够对于谎言信以为真,也就是说,说谎不是害自己而是害别人,说谎才有它的功用。如能做到这一点,那是以真话或对方有过真话的经验为前提的。否则,一贯说谎就骗不了人。欺诈能够得逞,就在于人们对对方没有警惕,或相关者的有限经验不可能使他对对方的道德品性有一个准确把握。在这个意义上,人性的幽暗性总是存在。
经验表明,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总有人诚信,也总有人欺诈。我们还没有出现过一个真正的君子国。我们是否可以使人们更道德一点?这总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这种可能性也不是不存在。但我们的人性还没有改进到那样一个地步,至少在我们有限生命存在的这些年限里,我们不可抱那样一种奢望。那么,我们怎么才能减少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诚信问题或欺诈问题?我认为,如果我们冷峻地面对人性的幽暗性这一事实,就不得不从制度层面更多做些工作。
首先,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制度对于鼓励诚实守信和规范交易有着重大的意义与作用。我国目前虽然也制定有信用维护的法律规定,但内容比较零散,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以及系统的社会诚信机制来监督、规范和记录经济活动的诚信或欺诈行为。我们看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则相对完善,诚信记录与黑名单记录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行为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很注重以法律的规范为保障。因此,我们应加快有关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披露、失信惩戒、资信评估机构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其次,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和社会舆论宣传,为人们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履行社会义务、降低社会道德风险系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规则,从而形成公正的市场秩序,而且要从制度上确保人们通过正当手段获取自身利益。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维护市场秩序,遵纪守法者不但不能获利,反而吃亏,不讲道德的唯利是图者反而得利,并且能够轻易逃过惩罚,这势必增加社会道德风险,导致社会道德的混乱和无序。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制度机制,使得那些遵纪守法者能够得到制度和道义的支持与保障,同时使得那些违纪和搅乱市场秩序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得人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加人们防范风险的自觉性。
再次,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建构社会补偿机制,使得那些受到道德风险危害的人得到政府和制度的应有关照。我们要意识到,任何人在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甚至牺牲自身的一定的福利。因此,那些长期守信用、讲信誉、遵法守纪而给消费者提供信得过产品的人或单位,都应得到物质与精神上的奖励,从而调动人们坚守社会正义、勇于承担道义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信用制度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建设,是我们与经济欺诈进行斗争,减少道德风险的有效武器之一。加强和完善法制和信用制度建设,只要能落到实处,也就能够使得我们的经济活动更加健康,从而重建经济诚信。
最后,经济活动主体的道德品性的培育仍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儒家历来强调修身的重要性,强调慎独和自律的重要,法律是治表的,制度是起规范作用的,自我的道德自律才是治本的。只有真正做到了严于律己,才能从根源上克服人性的幽暗性;从而以制度与人心的改造两个方面来改变道德风险居高不下的局面。
同时也要看到,市场经济的海洋本身也有一种道德清净剂的作用。银广夏以及安然、世通丑闻的曝光,三鹿集团的倒下,表明那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了错和犯了规的公司企业,如果不改变自己原有的做法,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在客户的压力下,最终会失去市场份额,被市场淘汰出局。因此,从短期利益看,经济欺诈可能会给肇事者带来暴利,但本身却损害了法人的形象与利益。因此,从市场博弈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活动这种游戏,它的常胜者或最终胜利者,是那些遵守规则的道德的玩家。正如当代德国经济伦理学家所说:“事实上经济不是脱离道德的,经济不仅仅受经济规律的控制,而且也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的意愿和选择里总是有一个由期望、标准、观点以及道德想象所组成的合唱在起作用。”没有道德,不讲道德规则,最终损害的不仅是市场,而且也是企业本身。因此,一个公司的诚信记录以及它的诚信形象,是这个公司的无形资产,它的历史越悠久,其价值越不可估量。并且,越是在诚信缺乏的市场中,诚信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的价值越大。我国由于诚信或商业欺诈导致的经济问题的严重性表明,我们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建构的初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使那些具有诚信形象的公司企业在这个市场中占主导地位。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