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企业确认收入探讨

2015-04-30 19:43李淑琼
新会计 2014年12期
关键词:服务费借贷会计核算

李淑琼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新事物,目前对其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如支付宝的支付、转账业务,又包括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非传统的金融机构企业以互联网为载体介入金融领域,办理部分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特征: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交易;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业务处理速度更快;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享用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等风险。特别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会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由于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只是传统业务的扩张,在业务上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讨论狭义互联网金融收入核算。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收入类型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于电子商务,主要是起到中介和临时储存作用,是存在于支付双方之间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办理支付、转账等结算业务。其主要收入为手续费和滞留款在银行的利息等。以支付宝为例,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不同的是,支付宝不能直接动用客户转入支付宝的资金进行发放贷款等投资活动。客户将资金转入支付宝不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而是获得平台的在线支付服务。

(二)网络借贷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主要运行方式是提供一个P2P网络平台,借款人可以申请发布借款信息,资金持有者通过浏览平台信息后将资金以借贷或入股的方式提供给满意的对象。运营网络借贷平台企业获得的收入又因企业对借贷行为涉足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有以下两种。拍拍贷采用竞标方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利率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供需市场,网站从中收取服务费。而宜信除了提供借贷双方信息,还对借款方的信用进行评级、将出借的资金分配给多个借款人来分散风险、将借款需求打包分类设计出不同的产品来在线销售等,对借贷行为的涉入程度相对较高,提供的服务复杂,收入也相对复杂,包括交易手续费和其他增值服务费等。

(三)金融服务平台

这类企业以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为主,如金融界、东方财富网等等。企业在网站上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主要收取广告费和对提供的金融数据收取费用。

可以看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偏离传统互联网企业的角色,即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实现无地域和时间限制的信息共享,从而收取信息费。而信息费以中介费、手续费、注册费、广告费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收入确认

(一)正确理解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时点的判断决定着主体当期财务报表中所体现出来的经营成果的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还没有形成固定的业务模式,处于发展创新阶段。业务模式的不断变化也决定了会计核算时不易把握收入确认时点,导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可比性。现行会计准则通常从以下两个条件来判断一个主体经营收入是否实际取得:(1)主体(卖方)将商品所有权(或指所有权上的至少主要的报酬和风险)全部转移给顾客(买方);(2)顾客按获得的商品对价(市场价或双方同意的交换价),通过现金(或承诺未来支付确定现金金额的义务)已转移或很可能转移给主体。两种转移完成才算一项交换(商品与货币交换)的行为。与普通企业现销或赊销模式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经济利益能够及时甚至提前流入。以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网络贷款平台为例,平台一般采取对借入资金者收取服务费,而在将资金转入借入者账户之前,平台便会扣除相关的费用。在经济利益“已赚得”的情况下,对收入是否“已实现”的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会计人员很容易在销售业务并不满足“已实现”条件时就提前确认收入。

以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为例,拍拍贷的收费模式是:(1)常规收费。资金借出者免费,对借入者按借款期限和借款金额收取本金的2%~4%的成交服务费,同时对首次借款成功的借入者收取“首次借款信用服务费”。如果交易不成功,则不对借入者收取任何费用。(1)逾期费用和补偿。如果借入者逾期,拍拍贷会加收催收费用。如果借入者逾期超过60天,拍拍贷把对该笔借款所收的成交服务费按比例如数补偿借出者,一旦借入者还款后,网站将从借出者收回这笔费用。可见,拍拍贷采取这种“统一定价”的方式与客户约定提供服务价格和收取费用方式。在没有与每一笔交易客户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拍拍贷在每笔交易中所实现的收入是不确定的。

从收费模式对拍拍贷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如下判断:(1)拍拍贷“常规收费”中的每次交易成交服务费可以按次确认收入,但是否成功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交易意愿、企业没有权力干涉或提前判断。因此,只有借贷协议达成,企业才能确认该次交易的收入。(2)“常规收费”中的“首次借款信用服务费”是对每一位新客户收取的费用。按照现行准则规定,该笔收入应当在“已实现”即企业已履行相关义务时才能确认收入,即按次分摊到该客户后续的交易中。但一名客户未来的借款次数是很难衡量或估计的。(3)“逾期费用和补偿”中对借入者加收对逾期债权的补偿,实际上是借方没有履行约定,借贷交易并没有成功,此时原先收取的“成交服务费”是否还能够确认收入还有待商榷。

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企业收入的确认不能单纯以“履行义务”和“获取对价”两个转移作为判断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取对价”方面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在“履行义务”方面却需要根据每一种业务的收费模式,判断其经济实质。在满足“已实现”后可能不能确认收入,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而在“未完全实现”时,反而只能提前确认收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交易是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借贷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即使企业已提前收取成交服务费,但如果交易没有成功,即使企业不会退回服务费,但自身的商誉受到损害,对未来业务的扩展有不利影响,也就是说企业因此仍付出了代价。从经济实质看,这一“已赚得”的钱不是该笔交易的收入款,而是对未来损失的补偿。endprint

(二)改革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原则。配比原则是将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核算在该会计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配比的方式有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因果配比是指企业实现的收入应当与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合理配比,以便正确计算该项交易所实现的利润。时间配比要求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计量。因为配比原则,才有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概念。在收入费用观下,配比原则尤为重要。W.A.Paton和A.C.Littleton在其经典著作《公司会计准则导论》(1940)中指出,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在计量定期收益的过程中将已发生成本在当期和未来期间进行分配,认为会计主要是作为计量剩余或余额(即成本和收入之间差额)的一种方法而存在。

对于工业经济时代以对制成品的会计核算为主体,这一原则是比较适合的。但在互联网金融业的会计核算上,配比原则受到了挑战。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其他互联网企业一样,创办前期研发、设计测试、筹建策划、技术升级等投入非常高,而在网络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只是人工成本、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和推广销售费用等。相对于前期的筹办、研发投入,后期的维护费等只是很小的量,但企业的收入却是在后期实现的。

传统以固定资产为主的工业经济,将固定资产的价值按使用年限折旧,反映在各期的成本费用中,就可以实现收入费用的合理配比。也就是说,摊销和递延费用是建立在一定的合理预期基础之上的。但对于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网络经济,技术高速发展所带来受益期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进步所造成意想不到的淘汰,使得研发投入的受益期不确定。研发费用能否资本化、资本化后又在多长的受益期内摊销、摊销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生产成本,这些都需要进行单独判断,并且影响着不同期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使得配比假定缺乏一种严谨实在的基础。这也是当前网络经济普遍高毛利率的一个原因。

网络经济特性冲击了配比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互联网金融业务收入依赖前期大量的网站建设投入和技术研发投入,但这些投入不能合理的随着收入的确认而结转。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前期投入要么以当期费用化的形式结转,导致企业创办前期的成本费用奇高,而后期只有少量的人工、折旧、管理费等成本费用;要么确认一项资产,以长期待摊的方式在后期摊销,但摊销方法和期限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估计,人为操作的空间比较大,难以反映实际情况。这种结果是收入和成本费用无法合理配比,勉强进行配比反而可能扭曲反映经济事实。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观的思想更具重要性。资产负债观是侧重于以会计期末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来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不是以收入和成本费用配比后产生的当前收益多少来衡量。

(三)强化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几乎都是在线进行,真正实现了无纸化的交易方式,可以用电子票据、电子凭证和电子账簿代替纸质的单据和凭证。这在提高核算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泄露、凭证造假等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会计核算,尤其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需要加强对交易合同、票据等原始凭证的核查,保证收入的真实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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