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窑建制三则

2015-04-29 10:10:28朱裕平
上海工艺美术 2015年1期
关键词:瓷窑洪武器皿

朱裕平

In the ancient Chinese ceramics industry, official kiln was a special system under feudal economic mode, which came into being and matured in the wake of such an economic mode. In the Ming Dynasty, official kiln became institutionalized and permanent technology, and beca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official industry.

中国古代陶瓷业中的官窑是封建经济方式的特殊体制,是伴随着这种经济方式而产生而成熟的。在封建时代,皇室和政府机构定制专用陶瓷器可以追溯到唐代甚至更早,以后渐渐产生非商业性质的官窑。明代时,官窑已经制度化和常设化,成为官府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对明代官窑建制的经济属性、组织方式、运行模式和演化过程作全面的研究。

由于陶瓷史研究和表述仍在起步阶段,有不少概念的含义是多义的,其中包括“官窑”。由此作为认识明代官窑建制的前提,对许多习见的概念必须予以正名,为全面阐述明代官窑建制扫清理论障碍。本文试对明代官窑和明代官窑器、明代官瓷窑官陶窑和建筑陶瓷官窑、明代景德镇官窑和其他官窑这些概念作出区分。

一、明代官窑和明代官窑器

官窑和官窑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官窑是指官办的窑,官窑器是指古代政府或皇室所用器物。在文物界和收藏界,习惯于把某件器物称之为“官窑”,其约定俗成的含义是指官窑器。就明代而言,官窑器采用官窑烧制和民间采办两种形式,有些朝代则是同时采用两种方式。

作为祭祀或实用器皿,政府和皇室对陶瓷器的需求是不间断的,因而每一朝代都有数量和形制不等的官窑器。据《明史》、《大明会典》、《明实录》、《明会典》和《江西大志》等官方典籍记载,从明初至明末,官窑瓷器在官窑建制不完备或官窑停烧情况下,采用向民窑订烧采办的方法,兹举三例:

明代最早的皇室用瓷见于洪武二年《大明会典》的纪录:“洪武二年定,祭器皆用瓷”在《明太祖实录》的洪武二年条中,对祭祀用瓷的形制作具体规定。稍后的洪武九年,又对祭祀用瓷的釉色有进一步要求。(见《大明会典》洪武九年条)因洪武初官窑建制未完备,应全部或部分器物由民窑专烧。

明宣德至成化间的正统、景泰、天顺三朝因无带年号官款的器物,被称为明代制瓷史上的空白期或黑暗时期。但这政局动乱的三十多年中,官窑瓷仍在烧制出来,只是采用向民间征购的方法。《明史》和《明英宗实录》都记载,“正统元年,浮梁民进瓷五万余,偿以钞。”景泰、天顺朝也见类似的征购或烧制官用瓷资料。

明未的天启、崇祯二期,官窑已基本消退,但官窑器仍维持生产。《明神宗实录》的丁卯(天启七年)条记录了钦颁瓷器式样及银两拨款并防止盗烧等事宜。以此可以看到,即使在明末政局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官窑瓷的式样仍由朝廷颁布并作具体规定,仍保持着严肃性和神圣性。

以上诸条都说明这样一个问题——有官窑必有官窑器,但官窑器不一定由官窑烧制。

据此,在研究明代官窑建制时,不能以官窑瓷的存在来反推官窑的存在或官窑的运行状态,否则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必然是不真实的。

二、明代官瓷窑、官陶窑和建筑陶瓷官窑

明代官窑建制,按其烧制种类,可分为官瓷窑、官陶窑和建筑陶瓷官窑三类。

明代官府工业中,有营造、军器和军装制造、织造、窑冶、烧造、船舶修造、器用制造等七类。其中涉及陶瓷的有三类,即窑冶、烧造和器用制造。

窑冶包括陶瓷、铸造、铁冶三项。陶器以光禄寺(明代政府膳食机构)用得最多,品类有酒缸、酒瓶、缸、坛、瓶并瓷餐具等。江苏的仪征、瓜洲烧造酒缸,宁国府烧造酒瓶,河南和真定府烧造缸、坛、瓶,瓷餐具则由饶州府(景德镇)等处烧造。

烧造包括砖瓦及石灰烧造,凡在京各项营造所需城砖、副砖、劵砖、斧刃砖和方砖等,都由官窑烧造供应,数量浩大,如临清厂每年要烧城砖一百二十万块。

器用制造包括祭祀器皿、光禄寺器皿、典礼器皿等。就光禄寺使用的器皿,成化十二年达一万件,嘉靖二十六年达三万九千余件。除正常损坏外,还不断发生偷盗情况,正统九年正月光禄寺就被赴宴的“夷人乘隙盗去碗、碟等器五百八十三件。”(《明英宗实录》)

这里涉及瓷制器皿、陶制器皿、建筑陶瓷等三类陶瓷,其制作方式并不一样,有些由相应的三类官窑烧造,有些则是向民窑订烧,但都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官窑器。

明初的洪武、永乐、宣德,景德镇为宫廷烧制过瓷质建筑材料,如砖瓦之类。

二十世纪末,景德镇明官窑遗址发现二块题记白瓷板瓦。一是1990年珠山东麓发现,长8厘米,宽27.5厘米,厚2.5厘米,凸面无釉,凹面一端挂黑褐釉,另一端用黑褐铁料书写“:寿官三号人匠王士名,浇釉凡道名,风火方南,作头潘成,甲首吴昌秀,监工浮梁县丞赵万初,监造提举周成下连都“等文字。其二是1994年明御厂东院发现,形状同前,残,上用铁料书写类似文字。

这两片瓷瓦文字除人匠不同外,施釉、烧制、工头、监造、监工均一人,因而可视为同一时期产品。这两片瓦的官窑性质是可以确定的。据刘新园先生考证,赵万初任浮梁县丞在洪武二年至二十年间。这条资料表明,洪武初开始,景德镇已烧制官用瓷质建筑材料。

但这两次发现并不能进而推论制作器皿的官瓷窑的建立时间。

与1990年瓷瓦同时出土的有一模印“官匣”字样的匣钵残件。因出土于洪武地层中,属洪武官窑器皿制作窑具无疑。但若用瓷瓦年代来证明用于瓷制器皿烧制的匣钵年代,又用匣钵的官窑性质来证明器皿制作的官瓷窑的建立年代,因而不断置换概念,推论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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