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伴养老”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5-04-29 20:54童雅琴
大观 2015年2期
关键词:老龄化规制

摘要:随着社会环境的日益宽容,“搭伴养老”成为老年再婚群體中悄然兴起的一种准婚姻模式,同时也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养老方式存在着。“搭伴养老”属于非婚同居的范畴,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对非婚同居予以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以至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伴随着我国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对此进行科学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

关键词:老龄化;非婚同居;规制

一、“搭伴养老”现象的产生

近年来,中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峻,老龄化的速度、规模大于一般国家,并具有高龄高速的特征。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加之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独生子女家庭比例升高,导致子女养老负担重,生活压力大,陪伴老人的时间有限,“空巢老人”大面积爆发,“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老年人晚年生活孤寂空虚。而老年人的需求不仅包括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更需要精神慰藉。

老年人口在婚姻市场上形成一个新的庞大群体,但迎接暮年玫瑰梦的并不是祝福和鲜花,通往红地毯的道路阻力重重。再婚仿佛是老年人的禁区,逃脱不了世俗的眼光、财产纠纷和家庭内部的挣扎和抗拒。对年轻人来说婚姻是美好的追求和向往,在老年人这里却像是玫瑰枝叶的利刺而非娇艳的花朵。在很多人的眼中,老年婚姻依旧像瘟疫一样,可以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却在自己的生活中根深蒂固的排斥着,这似乎就是现实中人们对待老年人婚姻的常态。然而人们允许黄昏恋的存在,因为黄昏恋是种追求、是份寄托,是远离家庭纷争的一种方式;而意味着责任和义务的婚姻则不同,暮年婚姻意味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庞大家庭的再度融合,从而不可避免的涉及人们最敏感的继承等财产问题。

迫于现实的无奈,老年群体做出了一个中立的选择——“搭伴养老”,老年男女双方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实现晚年相互照应。老年人选择“搭伴养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为了规避再婚后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这种非婚同居的方式并不改变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也不改变双方子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关系,亲子关系也不变。2.为了避免子女反对等麻烦。不少子女出于各种原因,反对父母再婚,老人因顾及子女的态度,只好不再考虑登记结婚。3.社会大环境越来越宽容。社会眼光越来越宽容,给老人迈出“搭伴”这一步创造了比以前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4.“搭伴养老”给双方留下了心理缓冲期,老人的选择空间更大。老人多年的性格习惯养成后一时难以改变,先一起生活适应一段时间,若彼此和得来,便可长期一起生活,若合不来,也可比较方便的分手,避免了离婚的麻烦。

二、“搭伴养老”现象之利弊分析

(一)“搭伴养老”之利

首先,减轻了子女的负担。子女忙于生计,没有多少时间陪伴和照顾老人,如果两位老人能相互照顾和搀扶,也能让子女减轻部分挂念老人的精神负担。其次,有利于减轻国家对孤老者的负担。我国目前还不能把老年人特别是孤老的生活问题全部承担下来,“搭伴养老”可以使一些孤老者有新的归宿,可以减轻养老院和民政部门的负担。最后,有利于老年人晚年幸福①。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老伴一起生活,有事可以商量,有话可以聊聊,有责任可以一起分担,对于孤独感强烈的晚年生活来说,不失为一种愉悦心情、提高生活质量的良方。

(二)“搭伴养老”之弊

“搭伴养老”属于同居的范畴,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非婚同居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因而缺乏法律基础,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等不能得到便利的法律保护。

三、“搭伴养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与婚姻自由权

法律规定了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和婚姻自由权,老年人有权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迫、限制和干涉。老年人为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使其能够安度晚年是作为子女的义务,也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搭伴养老”中的继承问题

“搭伴养老”双方的特殊年龄是区别其与其他同居关系的主要特征,因而继承问题表现得很突出。由于“搭伴养老”双方并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互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法律基础。再婚同居并不改变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也不改变双方子女对父母的继承关系。

四、非婚同居“合法化”的理性分析

由于“搭伴养老”的双方当事人是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不具备登记这一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应属于同居的范畴,更确切的说,应该属于非婚同居的范畴。

(一)非婚同居日益为大多数人接受、理解和宽容,成为人们所接受的替代婚姻的手段,然而这样一种游走于法律之门之外的男女结合的家庭生活方式,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弱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必然影响社会稳定。

(二)从人权角度考虑,非婚同居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宪法上的人权原则,具体到婚姻法领域就是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应包括结婚的自由、离婚的自由以及不婚的自由。同居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且法律未禁止该行为,因此并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原则。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却不调整此法律关系,这显然不符合逻辑。法律不应当规避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而应当研究这种现象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非婚同居从不被承认到受保护是各国法律较为一致的选择②。

(三)《<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解释(二)》第一条又明文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可也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非婚同居“合法化”不仅是为当前的社会问题找了一个解决办法,同时也是完善婚姻法的重要步骤。

承认非婚同居的“合法化”,并不是鼓励同居现象,而是对已发生的社会现象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为避免目前“搭伴养老”现象产生的财产纠纷等问题,可通过“婚前财产约定”和“财产公证”等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同时坚持郝麦收教授的“婚前财产不变,继承权不变,子女关系不变”原则。对于目前已经产生的纠纷,若事先有约定的,遵照意思自治原则,按约定分配;事先无约定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其他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法律根植于现实的土壤,当现行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时,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便难以发挥。只有当国家对非婚同居进行科学的制度构建,才能真正解决由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保护广大老年人及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懂得,关注老年人的现在,就是关注我们的明天!

【注释】

①周运清,彭锦.《空巢老人玫瑰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207页

②童付章,吴素文:《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趋势与我国的法律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2月,第196~197页

作者简介:童雅琴,女,1990年生,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硕(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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