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宬斐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协商式选举;包容性;理性;合法性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式选举”实质上是把党内选举与党内协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契合与优化,以推进党内民主健康、有序地发展。党内“协商式选举”在推进过程中注重“横向”与“纵向”的结合、决策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同时注重矫正各种价值偏好,诉诸广泛民意,为票决提供充分的理性。党内“协商式选举”始终坚持在党内法规下,以充分的竞争性作为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在运作过程中依托各种党内制度平台,促进党员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和有序性,达成党内共识,增强党内和谐。
党内选举在近年来的实际探索与操作中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目前,党内选举主要沿着两大维度演进:一是在党内高层着力推进差额选举。从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的“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该规定首先从党的十三大开始实施。从此,党内差额选举真正融入到党内民主选举发展进程之中。在随后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都坚持实施党内差额选举,而且差额的比例逐年提高,到党的十八大已接近10%。从党的十三大以来,通过差额选举每届中央委员(包括候补委员)都有落选者,这说明党在高层以实际行动推动着差额选举。二是在党内基层重点加强直接选举。近年来,基层党内直接选举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就是“公推直选”。这种选举模式的特点是把“公推”和“直接选举”高度结合起来,实现了多样政治主体参与党内事务的选举方式。这种选举方式不仅使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得到了更多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甚至一般群众也能通过这种开放式的选举方式参与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有利于推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协同发展。
党内选举主要沿着党内高层与基层两个维度演进,是当前党内选举发展的一个鲜明趋势。党内选举以两种方式演进已超越了政治学意义上单纯的民主选举方式。无论是差额选举还是公推直选,在选举的程序过程中都坚持了“选举”(票决)与“协商”的相结合方式,通过票决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以丰富党内民主的形式与内容,提升党内民主发展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增强党内和谐互动。实际上,这种选举在操作中把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选举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党内“协商式选举”模式。这种选举模式不但很好地体现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法治要求,而且在实践中很好地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际需求,更好地促进了当前党内选举持续保持健康、科学与有序的发展。
一、党内“协商式选举”的内涵及特征
稳步推进党内选举发展是建设党内民主的一项主要内容。党内选举制度是否完备、规范和有效,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选举民主作为党内民主制度的一个主要程序环节,毕竟只是一种决策原则,并不能彰显党内民主所有的民主理念与价值;民主的理性和价值性很难仅仅从“选举”这一环节中得以全部展现,尤其是关于党内的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候选人酝酿、产生、介绍以及选举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之间关系密切复杂,不能仅仅依靠党内选举自身程序得以顺利完成。在创新党内选举的实践探索中,可以尝试运用党内“协商式选举”方式,期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协调一致、民主协商与民主决策的有效结合、多数与少数的有机统一。
党内“协商式选举”是一种将协商民主有关理论、原则和具体程序与做法和党内民主选举结合起来运作的选举方式。这种选举贯穿于党内选举的整个过程,主要包括选举前期的准备,选举期间的环节以及选举之后的监督。通过“党内协商式选举”广大党员能够按照有关的党内民主程序,全程参与党内选举的整个过程,在党内各个程序中,以期通过充分有序的自由讨论和平等协商的民主方式,转变价值偏好,达成共识,以提升对党的合法性认同与支持。
在党内选举程序中,引入协商民主,通过建立党员群众的民意协商表达和政治选择机制,进行理性选择、理性参与和理性决策,保证普通党员平等参与和决策的机会,进一步提升党员在党内选举中的主体地位。在党的十八大选举过程中,就很好地引入了协商民主的方式,也是这次选举贯彻和实践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新亮点。十八大期间进行的“提名酝酿”程序,就充分展现出协商民主的功能。例如,十八大主席团举行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经各代表团差额预选产生的候选人名单(草案),决定将名单提交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和详细讨论。这一举措,很好地体现出普通党员与党的领导之间就共同话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与看法,这是典型的党内“协商式选举”方式,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党内协商式选举把党内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体现了党员有序的政治参与党内事务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达成共识。
党内“协商商式选举”模式,充分领会、吸收了其中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包容的内涵与特质,关注包括选举前、选举中和选举后的整个程序发展过程,注重在选举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参与、交流与协商,尤其是将各自的选举意见与其他人进行自由、民主和理性的充分交换,然后再作出独立自主的决断。党内“协商式选举”的结构特征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是体现出党内“公共性”与“共识性”的一致。我们知道任何选择程序本身都可能存在固有的矛盾与问题,这就是著名的孔多塞“投票悖论”现象。这说明投票行为必然会受利益等多方面诱因驱使,投票人也许能够做到对自己、他人公正,但这种公正不可能一直或永远保持下去。个人偏好也可能转化为社会偏好,造成的投票结果就很难充分体现民意。从这一角度来看,实行党内“协商式选举”就远优于单纯的投票选举。因为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并看重每一名党员享有的各项合法性权益,并对每一名党员的政治诉求与利益表达给予及时有效回应。在它的人文关怀层面与政治视域中,并不存存多数与少数、高级与低级之别,只有所有的政治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理性协商与讨论,就可能避免在选举民主直接操作中由于尊重和保护“多数”意见与利益,而对“少数”可能造成“边缘化”,导致其利益受损。协商式选举可以很好地实现根本意志与具体利益的一致,促进公共性的达成,促进差异性观点与分歧形成共识。
二是促进党内竞争中“价值性”与“合理性”的兼容。美国学者萨托利认为,“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这说明选举制度不能孤立于现代民主制度中,需要和其他政治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于党内选举来说,它只是党内民主决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党内民主的价值性与合理性很难仪仅通过党内选举得以全方位、科学有效地展现。党内民主政治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在其他的时间段与程序环节中得以衔接和完善,而这些时间段与程序环节正是协商民主可以去进行深度探索与开发的。对于党内选举来说,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工作和决策中要广泛发扬民主,允许发表各种不同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逐步达成共识,最后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形成决议。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科学有序的民主协商与票决的过程,这个过程有利于实现竞争中价值性与合理性的兼容。
三是巩同党执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统一。党内“协商式选举”,能够较为有效地克服党内选举民主在决策和权力行使可能面临合法性不足的困境;同时,通过票决过程中的充分协商与沟通,既能够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能够削弱党员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支配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如果党内存在广泛的自由讨论、自由批评和少数派合法权益充分得以保障,广大党员对党的政治认同就会增强,那么执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必然会得以巩固和提升。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这段话中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不妨可以理解为:“集体领导”就是要突出党内的平等,充分尊重他人的建议和看法,要协商而不是独断,任何人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民主集中”表明由各种意见最后汇聚成的“集中”是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即最后的决策是来自于广泛的不同和多样意见的协商、汇总、归纳和提升;“个别酝酿”就是党内各主体之间就不同意见与看法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达、争论和民主协商;“会议决定”就是把协商的情况提到会议上公开讨论,以便达成共识,最后通过有效的票决进行表决。
二、党内“协商式选举”发展的前提、关键与原则
党内协商式选举能否得以进一步拓展其空间,能否产生示范效应,必须把握三点:一是前提,党内协商式选举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要求,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要求进行推进;二是关键,就是必须坚持以党内选举民主作为发展党内协商式选举的关键;三是原则,就是在实践过程中严格坚持主导性、平等性、合法性和有序性等基本原则。
(一)党内“协商式选举”发展的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与新举措,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表明党要依法执政,不仅是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更需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也是党内协商式选举今后获得持续稳妥推进必须坚持的前提条件。没有按照依法治国要求提升执政能力,没有按照党内法规严格管党治党,党内协商式选举就会失去宪法法律的支持与党内法规的制约。2013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就对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等进行系列的规范,并在同年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要经过5年努力,形成较为完善规范的涵盖党的制度与工作领域,并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只有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才能为党内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党内“协商式选举”发展的关键
党内“协商式选举”能否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在于充分的竞争性。因为无论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程度有多深、范畴有多广,协商毕竟不等于决策。在现代代议民主制度下,民众大量的协商意见只有少数进入最终的决策中,大量的协商只能作为公共决策或政府行政的参考依据。因为相关组织机构不可能采纳所有协商性的意见,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最终还是仰仗投票或选举作出最终决定。党内选举民主的发展状况,始终决定着党内协商的效果;如果党内选举民主没有获得健康、有序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就失去了根本的依托和平台,党内“协商式选举”的建构和进一步拓展也就失去了根本条件。因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选举应当是“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在这样的选举民主制度下,相关部门、组织及当选者都不太可能过多地背离民意无所顾忌地作出独断决策。可见,协商民主如果没有健康的选举民主作基础,就很有可能流于形式甚至遭受异化。
从党内民主发展状况来看,党内选举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突破口,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为党内选举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理支持。例如,在党的十六大上“中央委员预选候选人208名,实选198名,差额比例为5.1%;候补中央委员预选候选人167名,实选158名,差额比例为5.7%。”在党的十七大上“提名巾央委员会人选221名,实选204名,差额比例8.3%;提名候补中央委员183名,实选167名,差额比例为9.6%。”从上述数据来看,中共十七大中央委员等预选差额比例超过8%。在党的十八大上“提名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候选人224名之中,差额数19名,应选205名,差额比例为9.3%。提名候补中央委员候选人190名之中,差额数19名,应选171名,差额比例为11.1%。提名中央纪委委员候选人141名之中,差额数11名,应选130名,差额比例为8.5%。
差额比例在党内高层选举中逐年增高,也为推动社会民主发展作出了示范与榜样。近年,各地各级党组织在组织和实施党内选举的探索过程中创新了许多竞选模式。例如,“公推直选”、“海推直选”、“公推公选”、“直接选举”、“两推一选”以及“公推票决”等形式,已经在基层民主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些党内选举,虽然形式各异,但都表现出“竞争性”这一共同的特征;这些选举模式同时也为今后如何推动、仁富和完善党内协商式选举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性条件。
(三)党内“协商式选举”发展的原则
在坚持党内充分选举的基本前提下,丰富和完善党内“协商式选举”还必须坚持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主导性原则。发展党内选举无论采取什么选举的形式,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主导性原则。在我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因此,推动党内选举发展,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稳妥推进;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组织和领导同志要有平等协商的胸怀,要有亲躬、开明的姿态接纳党内党员的不同观点和意见,特别是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意见,不能采取简单的压制和打击的方法。
二是坚持平等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实现党内协商式选举的前提是要保证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方面的平等,没有这种平等,就很难保证党内协商式选举得以顺利开展;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所有党员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律平等。组织与组织之间、个体之间协商与讨论交流应当是平等与自由的。只有建立在党员充分自由与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党内协商民主,才能为广大党员所认同与支持,党内协商民主才能成为广大党员自觉的意志和行动。
三是坚持协商讨论原则。主要是指在党内协商式选举中,各方的讨论与议题需要广大党员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带有任何情绪、偏见和思想疙瘩,互相沟通协商,珍重他人的意见与观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借助党内各种形式的讨论、谈心、议事与协商等平台米完成,需要有一个规范、有序的交流渠道,让广大党员彼此释放情绪、敞开胸怀与表达意见。
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原油原则。主要是借助党内公开、透明原则,那种以“保密”或“机密”为借口的做法必须坚决摈弃,由党的有关组织部门负责及时进行党务公开,以实现组织与组织之问、组织与党员之间的常态化交流,在信息互通互享的基础上推动党内和谐。只有公开性才能保证党内“协商式选举”的公正性,才能使得政策具有合法性,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同和信服,才能防止幕后交易的发生,促进扩大党员的政治参与,培养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意识和1能力。
五是坚持程序正义原则。要积极推动党内“协商式选举”的程序化建设。坚持党内程序正义,并将程序看作决策获得合法性的根本要求,就必须明确党内协商议题的提出程序、界定协商活动的具体体执行程序、及时整理和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规定意见和建议处理和答复的反馈程序,预防和解决党内协商式选举可能存在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避免党内协商式选举变成违背广大党员利益、成为当权者操纵决策的工具。
六是坚持协商与竞争并举原则。在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竞争择优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功能。在党内加强竞争择优举措,有利于提高党内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推进竞争择优的同时坚持协商,做到“协商”与“竞争”之间不可偏废,宜竞争时则竞争,宜协商时则协商,充分保持两者之间的适度平衡。党内协商式选举应当是一种择优汰劣机制,又是一种民主协商沟通机制,是集民主协商与竞争择优于一体的综合性民主机制,是最具民主特质、协商功能、科学精神和公开品格的民主机制。
三、党内“协商式选举”路径探索
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如何改变简单地以票取人的做法,通过加强党内“协商式选举”模式,以提升多数决定的决策质量,把充分竞争性的特点显示出来,同时又能够实现普通党员群众在政治决策上更多地实现自身参与以及在更广更大范围内展开自主的理性对话、讨论和共同协商,这足当前发展党内民主急需解决的一个主要课题。今后必须从建构党内“协商式选举”运作的制度平台,促进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有效性、有序性和增强竞争机制的价值性与合理性等方面,加强对党内协商式选举制度建设,以丰富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一)建构党内“协商式选举”运作的制度平台
当前,从已制定的一些党内法规来看,还没有专门以发展协商民主为目标的制度安排。“党内协商民主的随意性很大,协商民主内容,协商的时间,协商的方式,协商的程序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要使党内协商式选举成为促进和巩固党内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资源,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促进党内“协商式选举”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确保在党内选举的各个环节与程序方面的协商得以制度化和系统化,把党内协商式选举建设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党内协商式选举只能依存于党内现有的民主制度才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二是党内“协商式选举”还必须依托于民主集中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党内具体系列的选举制度包括候选人提名制度、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等制度平台,才能够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党内选举协商机制,促进党内协商选举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三是通过完善的党内“协商式选举”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各级干部和党员群众,就党内事务,充分深入地讨论和辩诉,使大家都能够彼此了解与尊重对方的立场、观点和看法,在把党内公共利益作为根本价值的前提下,去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其关键点就在于强调理性的协商,即对党内事务进行客观、冷静的讨论、评估、审议、交流并最终形成决策与达成共识。四是健全的“党内协商式选举”可以促进党员干部的政治参与,不仅仅局限于挑人、选人的投票选举,还可以促进广大党员在充分掌握信息,获得发言机会平等和享有决策公平的环境下,对党内事务进行公开的讨论与磋商,进而提出务实、有效又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方案或决定,为发展党内协商民主注入活力。
(二)采取“横向”与“纵向”民主相结合的策略
美国学者奈斯比特在《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一书中针对中国民主发展样态,提出“纵向民主”观,以此与西方的“横向民主”作一比较。奈斯比特说:“中国自上而下的指令与中国人民自下而上的参与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政治模式,我们称之为‘纵向民主”。他认为,支撑新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最重要、最微妙也是最关键的支柱就是这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力量的平衡。这是中国稳定的关键,也是理解中国独特政治理念的关键。而通常意义上的西方国家民主运作主要采取“横向民主”模式,坚持由广大民众通过平等的票决方式选举出执政者。这种“纵向”与“横向”观点对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选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因为党内选举不仅体现为地位平等的党员之间在选举过程中一般采取的一人一票制,而且还体现为执政者或组织者对普通党员群众的“自上而下”的民主,或者普通党员群众对上级有关组织的“自下而上”的民主。通过党内选举把“横向”与“纵向”双向民主进行了有效结合,既注重决策与协商的统一,也注重结果与过程的统一。这种选举方式是把党内选举的投票行为与协商民主重视过程中的协商行为有机衔接在一起,经过层层意见交流、碰撞与过滤,最后形成理性决策,确保选举中的相对多数产生的票决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三)促进“票决”与“协商”协同演进
为了更好地推动党内“协商式选举”发展,在发展路径上坚持“横向”与“纵向”民主相结合策略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横向”与“纵向”过程中的“票决”与“协商”之间的协同性。党内选举过程中要做到“票决”与“协商”协同演进,关键在于“票决”之前、“票决”之中和“票决”之后,都能够具备足够的酝酿、讨论和协商的环节,在投票表决的时候受感性认识或情绪影响的因素就会相对减少,理性思考的成分适当增多。“票决”与“协商”的协同并进可以推动党员的多元主体在党内法规制度的框架下,通过有效协调党内选举与协商过程,促成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趋向一致,实现政治观点与意见表达在广度与深度的有效结合。这种举措,不仅可以通过充分的理性思考与商讨很好地调节人们在认知与价值方面出现的偏好,同时也是让选举和投票表决更富有合理性的根本保障。
(四)增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有效性和有序性
有效参与党内事务不仅是广大党员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是党内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表现方式,而且还反映了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一个政党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和政治参与主体结构的变化迅速,社会利益结构复杂、多变,迫切需要有党内民主引导社会公民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享受制度正义和社会福利。正如党的十八大指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广大党员的权利得以有效实现,主体地位得以充分保障,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而党内民主必须以实现政治过程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为基础,必须以保证和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这些制度不仅在于能够维持党内政治生活的秩序,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制度特别是根本制度已经成为其他政治组织赖以运作的核心制度,从而维持了党外政治生活的秩序。广大党员通过党内各种制度化的渠道和协商程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决策。一方面,推动扩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因为政治参与可以在党与党员群众之间建立起一种机制,它能够协调或矫正党的政治行为同党员群众意愿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广大党员通过参与党内事务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促进党的意志更多以广大党员群众意见为基础。另外,党内协商式选举还可以通过与现有的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制度对接,通过开发实际可行的各种协商参与形式,将民主在实践目标和价值目标两个层面上向前深入推进和拓展。协商式选举的优点并不存于决策的实效与快慢,而在于决策的有效性和有序性。票决过程再经过深思熟虑的协商能够使作出的决策具有更强的政策连贯性。增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有效性和有序性,同时也能够为党的政治系统稳定运行提供重要保证。
四、党内“协商式选举”的现代性反思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深刻的转型与调整时期,各种各样的利益、价值理念、思想看法和政治行为日益复杂多变。为应对这种现实,人们进一步探索与拓展协商民主资源,坚持求同存异和互相体谅、包容,倡导民主协商与对话,积极汲取协商民主的妥协、宽容和求同存异的精髓,努力消除各种分歧与隔阂,促成合作与共识,使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实践模式在中国现实社会展现出应有的民主绩效功能。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开展“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这为我们进一步探索党内协商式选举的形式、内容及机制提供了法理性支持。党内协商式选举的整个过程无不体现着商议性民主的内涵与特质,主要表现为:
一是党内选举的前期实现广泛的包容性。各级具有正当选举资格的党员都能够参与党内选举前期的各种程序之中。二是党内选举过程中实现实质的平等。每个党员参与者都有平等地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既可以就自己的意见观点允分与组织和他人协商,又不受任何不正当的误导和干预,也不存在任何的预先设置的结果偏好或上级旨意影响,仅以论据为依据决定最后的当选者。三是党内选举后的持续协商。党内协商式选举不同于简单的多数决定等其他的选举模式,它们大多关注于候选人当选的方式;而党内协商式选举关注的是整个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开,包括从候选人的提名酝酿、产生到当选确定及事后的监督等等,要历经多层次、多方面的沟通与协商。四是达成共识。经过反复的协商后,最终的当选者也并不一定就能够获得全体党员选民的完全支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协商民主整个发展过程中,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性主要在于展开不同主体之间开展意见、观点与利益表达的聚合,这个过程是汲取各方观点,去伪存真,趋于理性和接近真理的过程。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实质就是各个群体、各个阶层与各种组织共同出智慧、出点子,对国家、政党与民众的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讨论、对话和争辩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理由与看法,说服他人,或倾听他人或在广泛考虑其他参与者需求与意见的基础上,转换自身的偏好或修正自我观点,以作出深思熟虑的、能够为大多数认同或接受的选择或判断,从而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传统选举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
党内“协商式选举”表现出广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不仅有利于促进党内选举民主的探索,同时也具有独特的社会影响力。这种选举探索正在尝试做到既能够体现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能够反映并融入当代世界政党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大趋势;这种选举的目的在于要保持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的稳定性、协调性、与有序性;促进党内政治参与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并始终在促进党内政治生活充满生机活力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克服西方政党政治在发展过程中的单纯票决的民主形式以及以党派利益为价值取向的多元竞争式民主的弊端,同时又能够实现现实多元利益的表达、协调与整合,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党内协商式选举在探索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一些困惑与曲折,但其发展潜力巨大,必将具有一个美好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