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国家以及地方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且因重症精神病患者的行为不可控性,现行法律不能对其进行惩罚,使得这一群体一再成为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非定时炸弹”。
在民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被称为“武疯子”。据统计,我国重症精神病人已超过1600万,其中大部分并没有登记在册,其中住院治疗的不超过12万。2011年有统计称:我国精神病患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但是,要想把这个庞大群体关到“笼子”里,对个体家庭来说,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
频频伤人的“武疯子”
夏季炎热,不仅是精神病高发期,也是精神病患者的情绪波动较大的时期。一些“武疯子”伤人的事件最近频频发生。
大量的案例说明,数量众多而又处于放任自流的精神病患者,已然成为社会巨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安全。
但是法律将精神病的管理和治疗的责任赋予家庭,管理巨大成本又让其难以承受。如湖北女子张琪被父母拘禁5年,瘦骨嶙峋;珠海七名女精神病患被“弄丢”在东莞南城汽车站候车大厅;宝鸡眉县人李斌,在家人的注视下,被父亲和弟弟用绳子勒死……
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基本无前科劣迹。根据北京市一中院最新提供的数据显示,在该院近五年审理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29起的被告人中,仅1人为大专文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比高达75.86%。29名被告人中仅有2人有过行政拘留经历,其余均无前科劣迹。
与此同时,被害人几乎都是被告人的亲属、邻居、朋友,且以近亲属居多,被害人为被告人亲属及邻居、朋友的比例高达86.21%。
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犯罪案件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犯罪大多无预谋,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29件案件中,临时起意型犯罪有22件,产生犯罪想法且具体策划实施的仅有2件,无预谋型犯罪比例高达93.10%。
此外,人们大多缺乏对精神疾病的应有了解,一些被害人在案发前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存在不关爱、不理解甚至是偏见、歧视,极个别被害人在案发前后还存在侵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权利的行为。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孤立、激怒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成为诱发他们实施犯罪的重要因素。
强制医疗面临诸多难题
根据新刑诉法第284条的规定,适用强制医疗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后,由其监护人或单位将其送医治疗,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没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
因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故程序严格。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强制医疗程序已经运行了不短的时间,该项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介绍说,第一个就是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较窄。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看,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权为公、检、法三机关所专有,分别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则无此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
吴小军说,第二个难题是实践操作程序意见不统一。新刑诉法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为其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但在审理方式、审理程序、参与人等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从而造成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三个难题是执行监督有待细化。对于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如何具体执行和监督,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新刑诉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但对评估的期限、具体的评估程序等均无明确规范。另外,法律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权只有简要的表述,使得强制医疗中的执行监督未形成稳定的模式,可能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
另外,法律对解除条件规定得太过笼统。现行法律对强制医疗规定了两种解除模式,即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和依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但在依申请解除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比如是否应提供被强制医疗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证据;也没有限定被强制医疗的人或其近亲属第一次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时间,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了上述人员在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后不足2个月即提出解除申请的情况,从而导致了提出解除申请的主观随意性过强。
有待完善的公共政策
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430万人,其中55%以上为贫困人群,就诊费用成为限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拦路虎”。
在我国15岁以上人群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病率为1%左右。其中,10%以上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有暴力倾向。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当中,如果不住院进行系统治疗,20%的病人可能会肇事肇祸,30%的病人可能致残。
对这些现状,医生心痛不已。“这些人是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因为怕别人看不起,怕社会歧视,往往把自己封闭起来。”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副院长李文秀说:“可实际上,他们的心是善良的,给点阳光就灿烂。”
今年30岁的小陈是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很少有人相信,这位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年轻人竟是名精神分裂症患者。
“2005年那会儿,他的病情严重,甚至大吵大闹到惊动居委会干部和派出所民警,两次被送进了专科精神病医院治疗。”尽管已过去10年,李文秀对小陈的病情记忆犹新。
“2006年,小陈的妈妈主动把孩子送到我们这里,每周有3天时间。患者们聚在一起学英语、学做饭、做手工、看电影,接受免费服药指导。”李文秀说,经过3年的康复锻炼加药物辅助,从一开始抵触一切、不愿吃药,到后来主动吃药、还能帮妈妈做一些事情,小陈的病情逐趋稳定,至今没有复发,还参加了成人自考。
2009年,海淀区建立了较专业的社区康复站,小陈自告奋勇成为志愿者。他时常用自己的经历鼓励其他病人,让他们不要放弃希望。
“在病人需要治疗的时候,有专业人员来帮助他,有家人来关心他。大部分病人是可以通过治疗控制住病情,甚至能给社会做些事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陆林说。
目前,国家在治愈精神病患者公益项目上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于精神病人的实际需要,从预防、救治到救助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和严重的不足。对很多家庭来说,他们最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治疗精神病可以免费吗?”没有了公共政策的兜底,精神病患者就无以被关进防控治的笼子中。
针对部分贫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的现状,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十部门制定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
专家表示,精神病患者的排查、梳理和随访等制度应当落到实处,对于贫困家庭患者的治疗,还需要作为重点对象和实行免费,并尝试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医保范围,以实现更大面积的普惠;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更为紧密的信息反馈机制,让精神病患者的动态状况,通过完善的责任和信息网络,得到全面而准确的收集;在此基础上,还应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比如税收、土地、公共财政补贴等,让社会资本和其他群体,参与到精神病防治体系中来,从而建立从政府、市场、社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等全方位参与的体系,精神病的防治才不会空置。
防治精神病患者,不仅是家庭之事,也是社会之事,更是政府之事。若政府放弃了自己的责任而作为不力,那么家庭就可能在难以承载之时,把这个巨大负担扔给社会。
(《工人日报》2015.6.20、新华网201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