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慧中
[摘要]新《公司法》对原有的法定资本制进行了彻底地改革,驱使着公司信用基础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但公司信用以公司资产为基础显得过于单薄,需要构建以公众观念转变为基础诚信值信用为补充全社会信用体系并建的公司信用责任体系。
[关键词]公司信用公司资本信用公司资产信用公司诚信值信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5 )03-0053-03
一、公司信用概述
(一)信用及公司信用
1.信用。信用在不同的科学领域有着不同的解释,在法律学科中,信用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我国学者对信用一词所作的定义如下:王利明教授认为信用是民事主体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杨立新教授认为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有学者认为信用应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还有的学者认为信用是对客观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它与风险成反比。凶此可以将信用概括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种经济评价、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及信誉评价。
2.公司信用。结合信用的概念,可以对公司信用作如下定义:公司信用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从事一系列商事活动的过程中,社会及债权人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客观的经济评价、对公司偿债能力的评价及对公司的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二)公司信用基础的含义探析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只是揭示了公司信用基础有哪些内容,少数学者尝试着提出了公司信用基础的含义:“公司信用的基础,是公司信用存在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履行义务的意愿,是公司的人格信用;二是公司的经济状况,是公司的财产信用”。根据上面的定义,可以将公司信用基础总结为:是对公司履行义务的保障,是公司偿债能力及对外信誉的依据。公司信用经历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发展历程。
二、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一)资本信用的神话及其破灭
江平教授对资本信用做的解释是:“作为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第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信用。第三,信用的破产,即公司本身的破产。”江平教授上面所指的的资本信用是包括资产信用在内的广义概念,他是从比较宏观的方面对资本信用作了总体判断,赵旭东教授在《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中所称的资本信用则是狭义的、不包含资产信用的资本信用。
1.神话的缔造。江平教授提出:“现代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凶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以资本作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资本信用似乎一度成为我国公司法学界的共识。再去查看那个时代的的法律制度,无论是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非常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还是到2005年《公司法》改革之后相对放松的法定资本制,内容上从股东出资金额到股东出资形式,法律都设定了严格的法定标准。有了学界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支撑,冉加上十多年的实践,于是就有了资本信用的神话。
2.神话的破灭。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商事主体,其数量可以说是遍地开花。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什么一个有着达到法定注册资本额的公司,仍会发生资不抵债的状况,甚至面临破产的危机?长期以来,债权人对交易公司的资本已经产生了深深的信赖,资本信用的神话有意无意地冲淡了人们本应有的风险意识。似乎只要对方的资本真实,己方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似乎只要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巨大,其履约或支付的能力也同样巨大。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公司无论其规模大小,接踵而至的破产局面则给了债权人当头一棒。于是,人们开始质疑公司资本对交易方的实际保护作用到底有多大,凶此,公司信用这一神话开始走向破灭。
(二)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合理性分析
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催生着法律也要随之改进、完善,当然,以现行法律为起点的公司法理论只有顺应时代的变化,才能更好的指导公司实践。
I.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现实意义。随着资本信用神话的破灭,公司以资产为信的观念开始走进学者们的视线。如果说过去的资本信用神话有我国原《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制作为支撑,那么,在2013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对原《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进行了颠覆性改革,新法不冉把资本作为公司的主要信用基础,而是更多地关注公司资产对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所起到的作用。凶此,向资产信用转变不仅顺应社会和法律的现实状况,更能为新《公司法》指导公司实践提供新的更合理的理论支持。
2.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比较分析。公司在成立时所注册登记的公司资本只不过是一个数额,这个抽象的数额不能说明该公司在任何时候都拥有这么多资本。除了公司刚刚成立的某一个时间内,公司资产只是由注册资本构成的这种状况,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的脱节貌似是公司财产结构的永恒状态。公司资本是静态衡量,公司资产是动态变量。通常情况下,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就越大,以至于资产与资本完全脱节,从公司资本无法准确反映出公司的资产,反之亦然;而公司赖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恰恰是公司资产,而非公司资本。
赵旭东教授形象地比较了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资本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静态信用,而资产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动态信用;资本信用是公司的历史信用,而资产信用是公司的现实信用;资本信用是抽象的价值信用,而资产信用是具体的结构信用;资本信用只反映公司的部分或局部信用,而资产信用反映的是公司的整体或全部信用。他还认为:“以资本来昭示信用总是对公司信用程度不同的歪曲,为此社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与其说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不如说是以公司的资产为基础。傅穹认为以公司资本为信是一个悖论,债权人、法学家、财务专家和立法者均未把资本视为公司信用基础。李启平认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表层看是给予公司的资产与信用,从内容看是基于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
(三)资产信用存在的问题
凶为社会和经济是在不断地变化、发展,所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一项政策可以以不变应万变,资产信用理论亦如此。尽管就日前的公司法现状而言,资产信用代替资本信用是趋势,但针对千变万化的社会和经济来说,它仍然有滞后性和不足。
1.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易变性。只要一个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那么它的资产就在不断发生变化,而资产的不断变化导致了资产的不稳定性,对于交易对方而言,很难根据变动中的公司资产来判断公司的盈亏状况。
2.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交易相对方需要根据信息公开制度来了解一个公司的资产状况。但是在现实中,债权人很难及时全面地获悉交易公司的资产信息。加之公司信息的对外公开必须坚持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为前提,若没有法定的公开制度作为债权人的支撑,则债权人很难获悉交易公司的资产信息。
三、构建公司信用责任体系
新《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度的改革带来的不仅仅是授权资本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更有着从公司资本对外担保向公司信用担保转变的历史意义。交易方在选择交易公司的时候不仅仅要重视公司的资产规模大小,更应该关注交易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信用。可见,信用在当今时代已经成为衡量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凶素。
(一)公众观念转变
新《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对于注重交易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的交易相对方来说,可能暂时不能完全掌握公司动态的资产信息,所以在进行交易之前,除了获悉交易公司的资产状况之外,还应该更多地考察公司的信用状况。
(二)引入诚信值信用
诚信作为道德伦理范畴,属于非正式约束,但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丰富和扩展,外化为社会经济主体交易活动中的行为制度规范,成为交易活动中的协调均衡器。在商事活动中,诚信这一黄金法则同样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1.公司诚信值体系。有学者指出,公司诚信值体系包括四种,分别是公司诚信值、公司董事平均诚信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值、公司大股东诚信值。以上这四种诚信值的作用不同,分别体现了公司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潜在的诚信水平。
2.公司诚信值信用。公司诚信值信用是指以上述的四种诚信值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如果交易相对人信赖公司的这四种诚信值,则可以选择并与之进行交易。
公司的诚信值信用与别的国家的个人信用破产制度相类似,交易相对方在做出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选择之前,不仅要考察公司本身的资产信用,还需要考量公司的股东、高管等个人信用。
(三)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
新《公司法》修改了原有的实缴制之后,公司的注册制度变得相对宽松,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一个公司本身就缺乏守信意识,而交易相对人又无法通过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来了解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冉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则整个社会的商事活动很可能充满欺骗与虚假。凶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结论
新《公司法》的出台,促使从公司资本信用向公司资产信用的转变,但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任何一种制度和理论与其发展相比,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问题,所以,将公司信用基础从资产信用扩展到公司的诚信值信用,二者相辅相成,能更充分地保障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