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可撤销

2015-04-29 04:40赵立
党的生活·青海 2015年3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何某琐事

赵立

案例摘要:

年轻漂亮的女青年李某,来自偏远落后的农村。正逢花季的她和许多同龄人一样,怀揣着对都市生活的向往,孤身一人来省城西宁打工。在西宁一家餐饮企业打工期间,认识了同样来自农村的本公司电工何某。远离家乡和亲人所带来的的孤独与寂寞,使两个身处异地的年轻人很快由相识到相恋,双双坠入了爱河。但是随着双方交往的深入,李某渐渐发现何某不仅好吃懒做,经常酗酒,赌博成性,且性格暴躁,猜疑心重。两人常常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何某亦不允许李某与异性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于是,李某不想再和何某交往下去,多次表明想终止两人的恋爱关系。但是,何某一来贪恋李某的美貌,觉得有这样一个女朋友,在朋友面前很有面子;二是何某好吃懒做惯了,如果离开李某的照顾服侍,生活上会觉得极不适应。因此,何某断然反对,并要求李某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还多次公开扬言:李某若不与他结婚,他就将偷拍的李某裸照发到网上去,并杀死李某全家。迫于何某的淫威,2014年3月,李某违心与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何某的不良行为不但未有收敛,反而更加变本加厉。2014年5月的一天,何某像往常一样酗酒后,又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从楼上向楼下追打李某的过程中,李某不慎踩空摔伤,导致其肋骨骨折。随着矛盾的加剧,李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与何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律师分析:

婚姻关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做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我同《婚姻法》第十一条就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口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口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本案当中,何某止是通过以胁迫的方式威胁、逼迫李某与其结婚,使对方在恐惧中被迫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是止确的。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利的,视为对胁迫婚姻的认可,从而会使该婚姻合法化,以致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了。最后,笔者建议大家,理性对待个人婚姻问题,否则,害人害己、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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