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长城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大量保护工程的实施,因长城遗产类别认识混乱而引起的保护原则和设计定位不准确等问题逐渐凸显。通过对近10年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工程定位不准确等问题的分析,以长城遗产定位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古建筑、古遗址的遗产类别特征,并比较了二者在保护维修原则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长城的遗产类别进行了阐释,并提出了基于长城遗产类别认识的保护维修建议。
关键词:长城;遗产类别;保护维修
中图分类号:K854.3;G2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5)03-0129-05
Identification Research of the Heritage Category
in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Great Wall
Li Dawei
(School of Cultural Heritage,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nxi 710069;
Institute of Cultural Relics Chinese Academy of Cultural Heritage, Beijing, 100029)
Abstract: During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several conservation projects for the Great Wall, inaccuracies of design and orientation have gradually emerged. These problems arose mainly due to confusion in identifying the category of Great Wall heritage and faulty conservation principles. Based on analysis of problems like the inaccurate engineering orientation in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Great Wall during the past ten years, we start with the orientation of the Great Wall heritage, demonstrate the categorical features of ancient architecture and sites, comp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nservation principles held respectively for ancient architecture and archeological sites, and then elucidate the cultural category of the Great Wall. In conclus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dvice for further conservation based on the above research.
Keywords: Great Wall; heritage category; conservation
长城是世界上体量最大的文化遗产之一,是由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等相关设施组成的规模庞大的军事工程。随着国家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视,中央财政经费对长城保护维修的支持也大幅增长。据统计,“十一五”以来,截止2012年,已累计投入保护经费8亿多元。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实施中,因保护原则和设计定位不准确而造成的不合理复原和修缮,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之一。究其根源,对长城遗产类别缺乏准确清晰的认识是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对长城遗产类别的研究和阐释,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工作。
一 长城保护维修的定位问题
通过整理分析2000—2012年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长城保护维修方案,在132项方案中,普遍存在设计定位与保护原则不合理的情况[1]:
1.保护原则不合理。存在该问题的方案占总数的51.5%,表现为加固措施体量过大、加固材料与本体不兼容、保护性设施(如围栏)严重影响本体风貌等问题。
2.工程定位不准确。存在该问题的方案占总数的25%,表现为以抢险加固为名进行保护加固或复原性工程、展示性工程,以环境整治性工程为名进行建设工程。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深入进行现状评估和价值评估。
3.复原缺少依据和研究。存在该问题的方案占总数的46.2%,表现为缺乏考古成果下的长城整体复原。这将对长城的价值产生重大负面效应。
以上问题普遍存在于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尤其对本体保护而言,由于对长城遗存属性的认识尚存差异,多按照各自的理解和认识开展工作,如甘肃、青海、陕西等西部地区实施原状保护居多,基本遵循了保护原则。但中东部地区基本遵循着古建筑维修的方式开展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大面积复原的情况十分普遍,对长城保护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二 长城遗产类别的认识
从已经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来看,主要分为古遗址和古建筑两类,随着大遗址概念的提出,长城又被纳入了大遗址的范畴。然而,截止目前,长城的文物属性仍停留在各种文件法规中,无论国家行政管理层面还是学术研究层面均未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1. 属于古遗址或古建筑
从已经公布的长城{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上,第1—6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31处长城相关遗存入选,其中古建筑类21处,古遗址类10处[2]。甚至已经成为命名为“遗址”的魏长城遗址、固阳秦长城遗址都被纳入古建筑类。在第5批、第6批、第7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长城作为古建筑被整体公布的。第7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长城有7项被归为古遗址类,有3项归为古建筑类。
我国对长城文物属性类型的界定较为随意,无一定之规。不同地区对长城属性的认识各不相同,西部地区基本将长城纳入古遗址类,而中东部地区基本将长城纳入古建筑类。从2001年开始,国务院逐渐将不同时代长城整体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类型定为古建筑。
2. 属于大遗址
《“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将长城整体纳入大遗址范畴。长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作为跨区域的大遗址被公布为首批100处大遗址保护名单。大遗址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古遗址范畴,只是因为其规模、价值、影响力等方面较一般遗址更大、更高、更重要才被冠之以大遗址。
遗产类别差异将直接导致保护维修方式的不同,古建筑与古遗址都属于文化遗产,只是遗产类型不同而已,但类型不同决定着保护手段的差异。这就是本文要对长城遗产类别进行阐释的原因。
三 长城遗产类别阐释
1. 古建筑与古遗址类别界定
我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并未对古遗址和古建筑做出明确定义。据国家文物局编制的相关资料,主要根据其物质属性和原始功能将文物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类。根据文化遗存的物质属性中的原始功能和品种类型分类,遗址包括:聚落址、洞穴遗址、城址、建筑遗址、矿冶遗址、陶瓷窑址、其他遗址,共7类;建筑包括:长城、阙、塔、桥梁、寺庙、文武庙、城郭……共26类[3]。这里将长城明确划定为建筑类。但这种分类方式仅以传统的专业分类为基础,采取列举方式对文物类别进行界定,缺乏准确性。下面就分别对这两个遗产类别进行分析与阐释,并结合长城的基本特征对其属性进行界定。
(1)古建筑的遗产类型特征
梁思成先生曾从6个方面提出“建筑是什么”[4],对中国建筑的特征、沿革等都进行了详细阐述,集中说明了建筑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却未从文物分类角度明确界定何为古建筑。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有对古建筑的定义:“古建筑是指用中国传统的建造材料(如木、砖、瓦),形式及技术,而且在清代结束以前所建造的不论是皇家还是民间的建筑”。[5]这是目前所见对古建筑最明确的定义,但也仅对古建筑的时间、材料、工艺等进行了界定。
我国台湾地区从文物类型角度对古迹及历史建筑做了界定,其中“年代久远”、“重要部分仍完整”、“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成为界定古建筑的基本标准[6]。
再结合建筑学科对建筑概念的界定认识古建筑。《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建筑》提出:建筑是“一般情况下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7],《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规定:建筑物是“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构筑物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8]。从这个角度对古建筑的认识应该就是古代遗留下的,仍然具有建筑实体特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由此可知,古建筑具有三个基本遗产类型特征:存在一定历史时间、采用传统工艺建造、仍保留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功能特征的工程实体。
(2)古遗址的遗产类型特征
“遗址”一词原本是考古学使用的概念,在我国文物保护行业出现较晚。清代及民国政府颁布的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并不使用“遗址”,而使用“古迹”。李济先生1927年的《西阴村史前的遗存》一书中就已经使用“遗址”[9]。1934年,傅斯年先生为《城子崖》作序,也用到了“遗址”[10]。
《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没有收录“遗址”或“古遗址”词条,仅有“遗迹”词条:“遗迹是古代人类通过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痕迹。包括遗址、墓葬、灰坑、岩画、窑藏及游牧民族所遗留下的活动痕迹等。其中遗址又可细分为城堡废墟、宫殿址、村址、居址、作坊址、寺庙址等,还包括当时的一些经济性的建筑遗存,如山地矿穴、采石坑、窑穴、仓库、水渠、水井、窑址等;防卫性的设施如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界壕及屯戍遗存等也属此类。”[11]这里将遗址作为遗迹的组成部分,与墓葬、灰坑等并存。
高等教育考古专业教材《中国考古学通论》中提出,“作为考古学研究对象的实物资料包括遗迹和遗物两大类。遗迹和遗物又统称为文化遗存”[12]。这里也并未提到“遗址”一词。
1990年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宪章》指出:“考古遗产”(archaeological heritage)是根据考古方法提供主要资料实物遗产部分,它包括人类生存的各种遗存,它是由与人类活动各种表现有关的地点、被遗弃的结构、各种各样的遗迹(包括地下和水下的遗址)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种可移动的文化资料所组成[13]。这实际上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古遗址。
遗址、遗迹、遗存都在并行使用,可以互相表达其所代表的涵义,都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的痕迹。因此,古遗址就是人类通过各种活动,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建造的各种功能性工程建筑或构筑物的残留。
由此可知,古遗址也具有三个基本遗产类型特征:具有一定历史年代、人类活动的产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功能特征消失。
2. 长城的遗产类型界定
古建筑与古遗址属于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型,类型不同决定着保护手段的差异,遗产类型的界定对于科学合理的保护具有重要指向性意义。对古遗址与古建筑的异同,喻学才等认为“遗址”也可以看成是除去可移动的文物后的建筑物(如果还残存有建筑物的话),甚至是除去文物和建筑物后的原生态地址和环境[14]。李宏松认为“遗址与建筑和建筑群相比,其最大区别在于‘遗址是残存的建筑或建筑群,如北京故宫属于世界遗产的建筑群,因其保存完整的缘故;而南京的明故宫则属于遗址,因其遗存残缺的缘故”[15]。
从古建筑与古遗址类型特征来看,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文物的物质属性保存程度,根据古建筑与古遗址的类型特征,结合长城的建造特征和保存状况,可对其遗产类型进行界定。长城的原始军事防御功能已经无存,大部分长城的主体建筑结构损毁严重,仅有少量长城墙体、烽燧、关堡等设施和主体结构尚存,保存较为完整。以明长城资源调查数据为例,明长城人工墙体长度6259.6千米中,目前保存较好的513.5千米、保存一般的1104.4千米,保存较差的1494.7千米,保存差的1185.4千米,已消失的1961.6千米{1}。根据《长城资源保存程度评价标准》即使评价为“较好”的墙体,也基本1/4以上的墙体消失,而保存“一般”的墙体则在1/2以下[16]。长城现状残损严重,很多的主体建筑和结构已经消失无存,从保存状况上无法与古建筑相提并论。
长城整体原始功能已经丧失,早期时代长城原始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主体结构和重要建筑特征已经坍塌,残缺严重,或基本消失,已经不能视为古建筑。明长城仅存少量本体结构保存较为完整、原始功能性建造物及附属设施建筑特征保存较好的可纳入古建筑类。
四 基于长城遗产类别认识的保护维修
1. 古建筑和古遗址保护维修方式的差异
随着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文物保护分类日渐完善,保护原则和技术指导也逐渐细化,对我国的古建筑、古遗址等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也提出更为具体的指导规范。
1986年颁布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提出了古建筑修缮应遵循“不改变原则”的原则,并将其解释为“系指不改变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17]。这里认为古建筑类可以按照一定历史时期的做法进行修缮或复原。
2005年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保护,应以“保存现状”为主要原则,对地面以上的建筑残迹“可以实施原状休整,但不得添加新的构件”[5]32。这在很大程度上明确提出了对古遗址类文物应尽量减少干预,对建筑残迹除了必要的防护加固工程外,不得添加新构件。
201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对建筑类、遗址类等不同类别的保护工程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适用范围包括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和原址复建工程。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适用范围包括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代聚落址等生产生活遗址在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工程中进行的保护性回填、加固、支护、归安、修补等保护工程[18]。这从保护措施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文物在保护方式上存在的差异。
以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提出的保护原则和要求,实际上是多年文物保护维修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总结。总体而言,古建筑保护以结构和建筑部件修缮为主,且允许在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实施修复;古遗址类以现状加固和保护为主,不允许对原有建筑物实施修复工程。
2. 长城保护维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更好地加强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我国颁布了目前唯一的单项文化遗产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13年,国家文物局下发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对长城保护提出了专门的要求。《长城保护条例》提出了“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19]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20]的建议。
在实施长城保护时,应当首先搞清楚保护对象属古遗址还是古建筑类,在此基础上再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原则和技术实施方案。基于以上判断,提出以下长城保护建议:
(1)长城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维修工作不能简单混淆于普通工程项目,应加强研究思维,并贯穿于长城保护的全过程。加强长城历史、价值、病害、措施等方面的研究,在科学研究指导下实施保护。
(2)长城本体的抢险加固是保护维修工作的首要任务,应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考虑文物价值高、本体或环境保存现状恶劣的长城段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结构加固是本体保护维修的首要技术措施,应确保长城结构的安全稳定。
(3)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除结构安全需要外,不应进行长城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复原或重建。对于历史上已经严重损毁并处于稳定状态的长城段落,应按遗址进行现状保护。
对于通过研究认定为古建筑类的长城点/段,为保护需要可以进行有依据地复原,这样不但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也能够更好展示长城建筑价值,使民众对长城有直观的感觉。但一定要摒弃单纯为旅游开发而实施的大规模、无序复建。
(4)长城本体保护加固应优先采用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无论采用何种维修方式,都应首先确保安全干预。临时性加固保护可适当采用具有可逆性的、物理结构支护等技术措施。只有传统工艺作法无法达到技术要求和维修目标时,才可考虑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且必须在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完成室内和现场试验。尽量减少采用水泥及未经室内和现场试验证明可靠、安全、有效及可再实施性的化学材料或工艺。
(5)应将长城日常保养维护和监测作为长城保护维修的重要基础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加强对长城的日常巡视、监测和养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威胁长城本体安全的自然和人为因素,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在长城周边适当设置必要的保护标志(标识)或围栏等方式,有效降低人为因素威胁,减少严重破坏发生的可能性。
长城作为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进程的见证,认识和保护长城责任重大。在经历了上世纪大规模修复长城的阶段之后,随着对长城历史、形制、规模和布局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在遵循基本文物保护准则的前提下,长城保护维修逐渐步入科学和理性阶段。通过对长城遗产类别的研究,可以对合理确定类型和保护原则提供借鉴,以此制定更为合理的保护措施,采取更为科学的保护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长城真实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1]李宏松,李大伟,于冰.长城保护勘察设计工作回顾与建议[N].中国文物报,2013-5-17.
[2]国家文物局.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统计资料简册[G].2006.
[3]国家文物局.第一至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调研资料手册[G].2005:4.
[4]梁思成.中国建筑艺术二十讲[M].北京:线装书局,2006:1-6.
[5]国际古迹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N].2004:46.
[6]台北.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G].2006.
[7]李国豪,等.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建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157.
[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S].(GB/T50504-2009).
[9]李济.李济文集:卷2[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0]李济,傅斯年,董作宾,等.中国考古报告集之一:城子崖(山东历城县龙山镇之黑陶文化遗址)[R].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1934.
[1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考古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608.
[12]张之恒.中国考古学通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1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R].1990.
[14]喻学才,王健民.文化遗产保护与风景名胜区建设[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280.
[15]李宏松.关于大遗址保护的几点思考[N].中国文物报,2004-7-23.
[16]国家文物局.长城资源调查手册[G].2007.
[17]文化部.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S].1986.
[18]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G].2013:5.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G].2006.
[20]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G].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