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内经济”成亲缘腐败变种

2015-04-29 00:44
新传奇 2015年39期
关键词:李成腐败权力

在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看来,“衙内经济”是中国腐败链条中最恶劣、最无法纪、最易导致腐败的畸形的经济发展。

回顾近来纪委巡视反馈的情况,领导干部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成为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坑爹”与“父子互坑”情景剧的频繁上映,不仅激化了民众对家族腐败、权力私有的厌恶;而且从侧面揭示了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

“衙内经济”是亲缘腐败的递进

什么是“衙内经济”?“衙内经济”是指子女利用其官员父母的权力和影响力从事经商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形态。

受访专家表示,“衙内经济”其实是传统“亲缘腐败”的衍生。无论从字面含义还是从已查办的贪腐案例,可以看出,“衙内经济”的影响远甚于“亲缘腐败”。通过这些“官员二代”建立起来的的政商帝国,使得权力更加趋于广泛化、家族化和金钱化。

8月12日夜,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的一处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涉事公司的大股东为天津港原公安局长之子董社轩,其承认“我的关系主要在公安、消防方面,于学伟的关系主要在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方面……很快消防鉴定就办下来了。”

在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看来,“衙内经济”是中国腐败链条中最恶劣、最无法纪、最易导致腐败的畸形的经济发展。子女利用父辈掌权的便利获取相关信息,为“衙内经济”体系奠定了信息资源的通道。同时,他们隐身幕后,通过股权代理人从中渔利,这对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隐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认为,“衙内经济”的泛滥使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牟利的工具,使政府权力被商业利益“异化”,这一经济形态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官员子女所办企业会为获取在竞争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向权力靠拢,大量的国有资产就会或明或暗地流失到个人手中。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分析称,一旦形成“衙内腐败”,其扩散性、危害性就会很严重。“这种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互相抱团取暖。一方面,衙内经济具有共同对抗的特点,在披着合法外衣的情况下,对事实的认定难度很大,甚至在法律方面也缺乏相应的认定依据和标准。”

“混血”体制下“衙内经济”另类生长

那么,“衙内经济能够存活并繁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李成言认为,“衙内经济”的存在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差距格局,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选择不是以权利义务为准则,而是以亲情为核心,这个危害最核心的是破坏了法治。

“‘衙内经济产生的根源是不合理的体制问题。”李景平说,“实际上,我国存在统筹经济、官员家长制等‘混血体制,这些‘体制内的人左右了经济命脉,破坏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公权力变成家族化、私有化,成了官员手中的“聚宝盆”。“导致权力私有化的原因就是缺少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既缺乏不同性质的权力机构之间的横向监督与制衡,也缺乏来自公众的自下而上的纵向监督与制衡。唯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但这种监督由于无法克服少数人监督多数人所面临的力量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困局,所以其实际效能又大打折扣。”胡功群说。

受访专家表示,“衙内经济”寄生于权力滥用和“亲缘腐败”之上,要打破权贵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捆绑,还是要始终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构建防护“官商勾结”的体系。

权力有监督,“衙内经济”才能寿终正寝

党的十八大以来掀起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运动,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一批贪腐官员落马。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更需要反腐不断向纵深发展。“这就需要加大政治体制改革,使全国人民形成反腐共识,使得‘衙内经济无长生之地。”李景平说。

“什么时候权力成为关在笼子里的‘老虎,什么时候人民能牵着权力的‘小狗自由散步。公共权力才不会被‘私有化,‘衙内经济才寿终正寝。”胡功群指出。

从行政层面上看,胡功群还认为,要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管理和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报告备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互相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制度等长效机制,杜绝人治,严肃问责,以制度来遏制、规范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行为。

李成言指出,“衙内经济”其实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核心的关键在于构建合理、正常的政治生态系统。同时,李成言还建议,应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中组部又对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新安排”,即“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等。

李成言坦言:“现在往往由于执行不到位,该规定又缺乏一些其他配套制度,导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所以,还应强化原有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力度。”

针对官员或其亲属搞“股权代持”的情况,李景平认为,相关人员办企业时,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质检部门、安全部门等环节要进行严格审批,并做到实事求是记录真实信息,严格问责。

让腐败“穷途末路”不再与权力有交集,不仅要有配套制度筑牢防线,还需从立法层面加以延伸和夯实,将诸如“衙内经济”这样的乱象纳入反腐的法治框架下治理。李成言称,制定更具体、更细化、防范力充足的法律,才有可能屏蔽权力交换,从而解决“衙内腐败”问题。

李景平建议,首先要完善《公务员法》,其次要把党的法规转换成国家法律,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就是立法后加强执法力度,进行查处、问责、制裁,同时鼓励众参与监督和反腐败。

反腐败这一系统工程,由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众参与监督等共同构成,唯有各方共同发力,才能还官场以清明的政治环境和公平的经济环境。

(《检察日报》 20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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