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要被记录了

2015-04-22 09:28
方圆 2015年7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司法机关评判

“记录”能否真正制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巍巍丛台

http://suyajiang.fyfz.cn/b/846730

在司法改革日渐深入,大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当下,《规定》的出台无疑对于推动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关行政化领导体制下,将杜绝或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追责依据托付给“司法人员的记录”,实在是给了司法人员一个烫手的山芋。

《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制定者也认识到司法办案人员记录如此重要,可能会在记录的内容上自己做不了主,或者遭受到打击报复。为此《规定》还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这些制度虽是好的,实践中却不好操作。司法办案人员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由谁来证明?又怎么证明?当真实记录被领导证伪时,谁又来旁证?

其实,这已经不是《规定》所能解决的问题,这是由司法机关的行政化领导体制决定的。能干预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一般都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作为下级的司法机关,去向党委汇报自己的领导干预司法的情况,在现有体制下,有点艰难。当然,这也不是《规定》所能解决的,同样涉及司法体制问题。这也是司法改革的最终方向,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必经路径。

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才公正得起来

王自英律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cb2048ee0102voo6.html

从《规定》全文看一共13条,也正好回应了人民的新期待,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笔者,在欣喜之余,还有一些话想说:

一是领导干部本来就无权干预司法。当某种行为需要或已经提请法律来衡量、评判的时候,就只能以规定的部门、规定的人、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法律来施行衡量和评判,超出范围的部门、人、程序或法律都将影响衡量、评判结果,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然而,很久以来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常常削尖脑袋要找关系想法请领导干部打招呼、搞批示等,把司法活动搞成了权力的角逐场,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领导干部必须认清自身角色。领导干部尊重司法的独立性,不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本来就是很基础的、常识性的要求。如果这个常识性的要求都不知道、不遵循,我觉得,就可以甚至应当请其从领导干部位置上下来了。

三是追责一定要落到实处。从记录角度来看,是否应该建立司法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呢?把所有的痕迹都保留下来,让企图干预者望而生畏,在更严厉的程度上去消解领导干部的干预企图;从通报角度看,应该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而不是“可以”公开,“可以”是软的,很有可能成为公开也行、不公开也行的橡皮泥,所以要将“可以”公开改成“必须定期”公开;从追责角度看,《规定》之后,然还敢于干预司法,那就是属于顶风违纪,所以还是要将纪律处分、刑事担责的“可以”改为“必须”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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