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蓓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局限性的几点思考
曹 蓓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会计核算方式也逐渐向企业靠拢。折旧政策是重要的会计政策,在固定资产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折旧政策已难以满足单位发展要求,亟需做出改变。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企业折旧政策,对军工事业单位折旧政策的局限性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折旧 局限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综上所述,会计法规更注重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对折旧政策有自由选择权;而税收政策不仅规定了折旧最低年限,同时也限定了折旧方法。除了特殊情况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外,其它情况一律采取直线法进行。虽然税收法规相比会计法规缺少弹性,但是在其规定范围内,企业对折旧年限还是有一定选择决定权利的。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比例分类计提折旧,其中: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2%计提;仪器设备等每年按原值的5%计提。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在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生产经营项目间合理分摊。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比照国家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计提折旧,增提的部分不得计入国家计划科研项目成本。”可以看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计提折旧是采用“实提”方式,将折旧费计入研制费用或管理费用,同时形成折旧基金。与企业相比,无论是折旧方法还是年限选择权都有很大局限。
固定资产是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特点是:(一)军工单位固定资产,既有用国防经费和国家专项技改投资购置的,也有自行购置的和外来捐赠的;(二)固定资产专用性很强,很多只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或环境;(三)发展速度快,固定资产价值高,投资金额大;(四)设备更新换代快。
笔者感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主要特点对比现行政策,无论是长期发展性还是短期使用性,都存在一些局限:
一是资产分类笼统简单。规定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仅分房屋建筑物和仪器设备两类。而军工单位的仪器设备有专用又有通用;有生产设备、办公家具、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等等,不同类别资产的使用期限和折旧方式差别很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笼统的将它们归为一类,计提折旧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虽然操作上便捷了,但它违背了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寿命来确定折旧的会计原则。
二是折旧比例比较局限。规定中,折旧比例是按照年限平均法来计算,房屋建筑物是2%,仪器设备是5%,折旧年限分别相当于50年和20年。虽然选择的年限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规定与实际使用情况脱节,许多设备往往等不到规定年限就已报废,致使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能得到很好补偿。特别是当前固定资产的损耗非常迅速,对于一般的通用设备,如此长年限的折旧不仅不能完全弥补设备的价值,在通胀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原始成本和重置成本的差额会大大增加,增加单位的资金压力,不利于资产的更新,影响了工作效率。同时,折旧率过低,会导致军品定价偏低。政策补偿不到位,已提折旧与应提折旧差额较大,亦无专项资金弥补,恶性循环,产品价格只能满足简单再生产和一部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将对产品的研制、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是折旧方法还需改进。规定中,折旧采取的是固定比例年限平均法,没有从固定资产使用的实质出发,违反了会计中的谨慎性和配比性的原则。目前大多数科研事业单位除了财政拨款以外,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经营方面的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重要来源之一,准确的计提折旧是加强成本管理和提供业绩考核的重要因素。此外,根据规定,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比照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规定计提折旧,但增提部分不得列入国家计划科研成本项目。这表明,允许军工单位按照企业的方法计提折旧,但是超过规定计入的部分,由自有资金承担,造成科研项目成本“被降低”,经营成本“被增高”,成本不能得到客观真实的反映,违反了配比的原则和真实性原则,同时也给单位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单位追求多元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事业单位的改革,除少数公益事业单位外,其它的很多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更有利于转制时的工作衔接和所得税的准确核算。
笔者感到,改进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不仅有利于技术革新,更有利于国防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初步思考有两点建议:一方面细化固定资产分类。在对当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统计,重点分析出每一类资产的性质、使用寿命等特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和管理。另一方面优化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适当改变,利用好国家税收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给予军工科研单位更多支持。同时,采用合理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和使用情况,有利于为科学的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更新计划提供依据,达到提质增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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