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农战思想的价值论基础*

2015-04-18 11:47吴保平林存光
江汉论坛 2015年10期
关键词:商鞅主体价值

吴保平 林存光

战国时期,实现富国强兵是各诸侯国国君最大的政治愿望。作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家,商鞅所倡导的农战政策,不仅围绕富国强兵的目的而制定,且成为实现富国强兵的最有效途径。在商鞅农战思想的指导下,落后的秦国一跃成为当时的封建强国,并为之后统一中国打下了坚实基础。从价值论角度分析战国时期的社会发展现状、商鞅农战思想的理论依据及主要内容,亦即商鞅农战思想的价值论基础,不仅有利于了解当时历史背景下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以及商鞅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观,也有助于我们从 “价值”角度理解商鞅政治哲学的特质。

一、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支点

通过对历史、社会现状的综合分析,商鞅提出了历史进化观、好利恶害人性论和力治说,认为只有根据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人的本质属性而制定的变法措施才是最好的措施,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在价值论视域下, “确证事物或现象价值意义的终极标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①,而 “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就是有利于实现人类最大价值的方向”②。商鞅的农战政策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因为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样,历史观、人性论和力治说不仅成为商鞅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构成其农战思想的 “价值”支点。这是形成并确立商鞅农战思想中主体和客体、价值观念、价值观的前提。

1.历史观。商鞅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客观性,这种规律性和客观性就是“理”、 “时”、 “势”。依此,他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大致分为 “上世”、 “中世”和 “下世”三个阶段。自 “天地设而民生” (《商君书·开塞》,下引 《商君书》只注篇名)上世开始。上世 “亲亲而爱私” (《开塞》)的特点与 《画策》篇描绘的 “昊英之世”和 “神农之世”的社会风貌大体相同,呈现出原始社会的基本特征。中世的特点是 “上贤而说仁” (《开塞》),商鞅解释道: “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画策》)这时,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人类开始进入有压迫剥削的阶级社会。在 “贵贵而尊官” (《开塞》)的下世,基本就是商鞅所处的时代,即封建制度已陆续在各诸侯国确立的战国时期。商鞅指出: “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开塞》)也就是说,无论是 “易”还是 “异”,都应根据“民道弊”或 “世事变”的现实需要进行。显然,商鞅认识到 “必然之理” (《画策》)的 “理”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商鞅在 “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用分期的方法分析了历史的过程,并得出了今胜于昔的结论”③。这较之于商鞅基本同期的其他思想家,如老子、庄子、孟子的历史循环论和复古论,其历史进化观呈现出显著的唯物主义特点。

认识到了 “理”之后,商鞅进而提出 “时”、 “势”的概念。 “时”一般多指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商鞅举例说: “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 (《画策》) “适于时”一方面表明历史的发展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强调了人类的生产生活包括礼、法的制定,都应该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此,那些 “安其故而不窥于时” (《壹言》),“不观时俗,不察国本” (《算地》)的旧制度、旧观念都应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变革或革除。商鞅的“势”除了有君主的权势、地位等含义外,一般多指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条件。为证明这种趋势和条件,商鞅设喻道: “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清朝日煓,则上别飞鸟,下察秋豪。故目之见也,托日之势也。” (《禁使》)蓬草能飞千里,离娄能 “上别飞鸟,下察秋豪”分别得益于 “飘风”和 “日煓”,即客观的形势和条件。最后,商鞅基于对 “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的认识,提出了他的变法主张: “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 (《壹言》)。 “不法古,不修今”也随之成为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运动的指导思想。

总之,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阶级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制定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变法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人类实践的价值特性。因为,人类实践的价值特性决定了 “人的活动不仅要以对事物的合乎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而且要最终实现和满足人的自为性和目的性的需要”④。因此,商鞅的历史进化观,以及由此形成的 “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论,成为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支点之一。

2.人性论。将人性论作为构建各自学说的基石,是先秦时期大多数思想家的共性之一。与孟子主张 “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 (《孟子·告子上》)的性善论不同,商鞅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开启了荀、韩性恶论一派的先河”⑤。

商鞅认为,人类 “好利”的本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现在 “民”对 “利”的自然生理欲求和社会欲求两方面。 “饥而求食” (《算地》)如同 “水之就下”的自然现象一样,是人类 “生而有”自然生理欲求;而“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 (《算地》)则是 “民”对 “利”的社会欲求。其二是表现在 “民”对 “名”的仰慕和追求上。商鞅所指之 “名”,有 “名分”、 “名誉”、“地位”的含义。虽然他将 “名”、 “利”并用,且二者同属 “民”的社会欲求,但从价值判断上看, “名”要远高于 “利”。因为有 “利”不见得有 “名”,而 “名”至则“利”会紧随而来,使人达到 “名利双收”之目的。中国封建社会名利观的要旨也正在于此。所以商鞅认为,古代之士 “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 (《算地》)的 “求名”行为,与现在贼人铤而走险“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子之礼” (《算地》)的盗窃行为异曲同工,都是为了 “利”。最后,商鞅以 “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总结出 “民”之 “好利”的本性。

商鞅对人类 “恶害”的本性也作了论述。他说: “人君 (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 (性)好爵禄而恶刑罚。……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 (《错法》)商鞅认为,作为人类的本性, “恶害”同 “好利”一样,都是 “生而有”的自然生理欲求。当时之人所 “好”的是 “爵禄” (名利),所 “恶”的是“刑罚”。因此,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作为 “赏罚”根据,被商鞅引入他的农战思想之中,即用 “奖赏”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参加对外战争,用 “惩罚”制止农民做不利于农战的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商鞅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虽然揭示了人人都有追逐名利之心的客观现实,但他却没有、也不可能道出这种人性论产生的阶级根源。因为,在战国中期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 “追名逐利”正是地主阶级本质属性的真实写照。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商鞅决不会给自己贴上 “名利”的标签。因此,他只有将地主阶级这种 “好利恶害”的阶级本性转嫁于 “民”、泛化于 “民”,才能为 “地主阶级剥削农民寻找合理的根据”⑥。

在价值论中,价值 “主体只能是人”⑦,而 “人在其对象性关系和行为中的 ‘为我’倾向”⑧则是人在主体地位上表现出来的特征之一。人的 “好利恶害”之本性所表现的正是这种 “为我”倾向。所以,商鞅对人 “好利恶害”本性的分析和评价有助于我们认识其农战思想中价值主体与客体关系。这样,人性论便成为商鞅农战思想的“价值”支点之二。

3.力治说。在对历史发展规律和人类本质属性的认识基础上,商鞅提出了力治说。他认为,农战政策符合了当时形势发展的要求,而力治说正是制定农战政策的指导思想。 《开塞》篇说: “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民之生,不知则学,力尽而服。故神农教耕而王,天下师其知也;汤、武致强而征,诸侯服其力也。”在商鞅看来,用 “智治”还是 “力治”应根据不同时代、不同形势的需要去选择。因此,历史上才有神农的 “智治”和汤、武的 “力治”两种不同的治国方法。那么,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 (《开塞》)的现实条件下,该用什么方法治理国家呢?在 《慎法》篇,商鞅给出了答案: “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

在这里,保障 “国重”、 “主尊”的 “力”有两层含义。对于 “民”而言, “力”是改变和约束 “民”之本性的一种有效手段,与商鞅之 “法”的强制性相同,表现为“强制力”。有了这种 “力”, “民”才会安于农事和拼死作战。对于 “国”而言, “力”是兵力、财力、物力的彰显,表现为克敌制胜的 “实力”。在商鞅农战思想中,“力治”是由 “民”而 “国”递进实施的,即通过制定一系列符合时势的奖惩措施,将农民 “引导”到农业生产和军事战争中,进而实现其富国强兵的目的。

由此可见,商鞅力治说中的 “力”,既是保证价值主体实现其自身价值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也是价值主体 “实力”的外在表现形式,还是客体主体化的 “驱动力”。因而,力治说可作为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支点之三。

综上,有了历史观、人性论和力治说作支点,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构成,即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清晰呈现出来。商鞅依此制定的各项农战政策,在经过实践检验之后,显现出其应有的 “价值”——“使主体更加完善”的同时,又 “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⑨。

二、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构成

在价值论中, “价值”离不开人,因为 “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⑩;也离不开人的实践,因为实践是 “人类特有的对象性感性活动”⑪,而 “实践的‘对象性’意味着,主体与客体正是构成实践的两个基本关系项”⑫。依此审视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构成,除包括 “实践的两个基本关系项”——主体和客体外,还包括主体价值实践活动的 “空间”——社会发展现状。

1.战国中期前的社会发展现状。战国时期是封建生产关系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巩固的时期。在这个历史大变革时期,无论是在经济、军事还是政治上,都比春秋时期有显著发展或本质改变。经济上,人口的剧增、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的兴盛使战国社会表现出一派繁荣气象⑬;封建社会的两大阶级——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基本形成。军事上,战争更加剧烈,其性质已经由春秋时期奴隶主贵族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转化为新兴地主阶级之间为完成统一而进行的兼并战争。政治上,各国的新兴地主阶级为削弱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权力、建立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纷纷掀起变法运动。“夺权”表象下的变法运动,其实质则是要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制。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经济强大之后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这一历史大变革背景下,秦国与其他六国相比,发展封建生产关系的内在需求更加强烈。春秋时期,处于偏僻西北的秦国在与戎族的战斗中获得了大片土地,虽然有所发展,但直到战国中期之前,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仍是七国中最落后的国家。落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挨打。周威烈王七年至十八年的12年间,魏文侯曾多次攻秦,并最终夺取秦国河西的全部土地。落后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遭受歧视。 《史记》对此有两段记载,其一是在记述秦孝公元年时的形势时说: “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 (《史记·秦本纪》)其二是信陵君劝魏安釐王不要亲秦伐韩时的一段话: “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此天下之所识也,非有所施厚积德也。” (《史记·魏世家》)国势贫弱时的秦国被看作夷狄,没资格参加中原各国的会盟,似情有可原;然而,“兵革大强,诸侯畏惧” (《战国策·秦策一》)时的秦国仍被视作夷狄,且其 “贪戾好利无信”的本性已成天下共识。这足见落后对秦国造成深远的影响。总之,建立封建生产关系,确立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迫于形势,富国强兵,免于被他国兼并则是外在要求。内外合力之下,秦国对变法的渴求强烈而迫切。

2.商鞅农战思想中的主体与客体。在价值论中,价值的特性不仅决定了价值必须以客观事物或客观规律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而且决定了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活动还受到社会实践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战国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确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制的政治诉求更加强烈。尽管这种政治诉求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若要顺利完成 “取代”这一历史性任务,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其一要有专制君主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其二要有众多可以被新兴地主阶级依靠的力量。商鞅的农战政策作为新兴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和经济措施之一,同样也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秦国专制君主秦孝公既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又是 “取代”任务的倡导者;商鞅既是新兴地主阶级代言人,又是 “取代”任务的推动者;占据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则是 “取代”任务的执行者,即通过农业生产和军事战斗使变法措施能顺利实施并取得成功。同时,商鞅农战政策表面上看是要实现其 “富国强兵”的政治目的,但这一目的的最终指向却是 “君主”,即是为维护君主权力、实现君主利益服务的。换言之,秦孝公 “强秦”⑭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农民利益,而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权;而商鞅农战政策正是围绕这个目的制定的,其价值观是为新兴地主阶级服务的。若按马克思对国家本质的定义,即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⑮,则秦孝公和商鞅作为统治阶级的 “各个人”以 “强秦”为手段,进而实现封建制度下 “君”和 “臣”的 “共同利益”。所以,商鞅农战思想中形成的价值观的核心就是君主权力⑯。

在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这一必然的历史进程中,农民虽然在 “人口中占最大数量、生产中占主要地位”⑰,且已经作为一个阶级出现,但依然 “遭受残酷的剥削,竭力求谋生存”⑱。这如同马克思描绘的法国的小农一样“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⑲。此种状况下,农民虽具有反抗奴隶主贵族的自发性,但这种 “自发性”仍然需要新兴地主阶级的引领和带动。同时,新兴地主阶级也有联合和依靠农民的力量同奴隶主贵族斗争的现实需要。这样,原本属于两大对立阶级的地主和农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有了契合点。这个契合点被商鞅发现,并在农战思想中将农民反抗奴隶主贵族的自发性充分挖掘出来。

在价值论中,主体 “是指对象性行为中作为行为者的人”,客体 “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⑳。 “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包含了从主体的结构和规定性出发,需要—目的—效益等方面的基本内容环节。其总的性质和趋势,是使客体同化于主体,为主体 ‘服务’。因此,它构成主客体相互关系亦即实践活动中的 ‘主体性内容’,或内容的主体性方面,即 ‘价值’。”㉑在战国中期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已初步取得统治地位的新兴地主阶级无论是要富国强兵,还是要巩固和扩大封建统治地位,都需要通过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军事战斗中去实现。因此,新兴地主阶级是商鞅农战思想中的价值主体,而农民则是商鞅农战思想中的价值客体。

三、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实现

在当时形势下, “富国强兵”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是巩固和维护君主权力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商鞅农战思想的目的是 “富国强兵”,实质是为了巩固和维护君主权力,即商鞅价值观的核心是君主权力。这正是商鞅农战思想所要实现的 “价值”所在。拥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并最大程度地调动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和军事战争的积极性,是实现这一 “价值”的前提;而以 “利出壹孔”为宗的农战政策,则是实现这一 “价值”的手段,即在 “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中, “价值”才得以实现。

1.“徕民”与 “立信”。战国时期, “广土众民”(《孟子·尽心上》),即拥有广大的土地、众多的人民,是各国君主实现富国强兵及统一天下目标的前提。孝公即位时,秦国虽拥有广大的土地,但人口数量却相对稀少且不集中。加之当时的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都落后于其他六国,很多农民纷纷弃田从商或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人口原本就稀少的秦国,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就更少了。而与秦国相邻的魏、赵、韩三国不仅 “土狭而人众,其宅参居而并处”,且有大量 “上无通名,下无田宅”靠 “奸务末作”维持生活的 “寡萌” (《徕民》)。商鞅据此分析道: “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算地》)对于 “地胜其民”的秦国而言, “事徕”是当务之急。因为,招募农民来秦国专事耕织,既能在较短周期内增强自己的国力,又能削弱邻国的实力。同时,商鞅采取了 “三世无知军事”、 “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 “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 “新民给刍食” (《徕民》)等一系列 “徕民”优惠政策。这对于 “寡萌”而言具有很大诱惑力。

“徕民”优惠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人民对此的信任程度,故而商鞅强调: “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 (《农战》)可见,让农民 “归心于农”、“纷纷则易使”靠的是诚信;而树立诚信的目的则是让农民 “守战”。 《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了商鞅 “立信”的三个故事片段:其一是奖励徙木之人;其二是太子犯法之后,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其三是将 “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的秦民作为 “乱化之民”, “尽迁之于边城”。 “立信”和 “徕民”最终使 “秦国足食足兵,有战必胜”㉒。因此, “信”是客体被主体同化,并为主体 “服务”的前提。正因为有了 “信”,主体价值的实现才成为可能。

2.“农战为本”与 “利出壹孔”。战国中期,各诸侯国要实现富强并在兼并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依赖于农民和农业。商鞅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 “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 (《农战》)他认为国君要达到 “强兵”、 “辟土”、“王天下”的目的,必须依靠农民发展农业,使国家具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因此,商鞅所强调的 “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 “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 (《农战》),正体现了农战的重要性。

商鞅接着分析了实现 “农战”的方法,他说: “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抟也。” (《农战》)商鞅从维护封建统治者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让人民专心务农,把力量集中起来,即 “治国作壹,抟之于农”是统治者应当懂得的治国纲要。由此看来, “抟之于农”同 “立信”一样,既是通过农战达到富国目的的前提,也是统治者应该了解并掌握的 “治国之要”。

为使人民 “抟之于农”,商鞅在 《农战》篇指出:“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作壹而得官爵。是故不官无爵。国去言,则民朴;民朴则不淫。民见上利之从壹空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作为贯穿商鞅农战政策的基本原则, “利出壹孔”是 “作壹而得官爵”的总结和升华。这打破了当时 “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 (《农战》)的社会惯例,让人民认识到除农战外不能以任何方式取得官爵。同时,商鞅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提出 “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 (《慎法》),即 “刑赏”的观点,使 “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 (《慎法》),以保障 “利出壹孔”顺利实施,从而达到 “霸王之道毕矣” (《慎法》)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看出,商鞅农战政策的种种举措无不围绕“赏赐”和 “刑罚”而制定。如蒋鸿礼所言: “商鞅之道,农战而已矣。致民农战,刑赏而已矣。使刑赏必行,行而必得所求,定分明法而已矣。”㉓可见, “刑赏”和 “定分明法”都是为 “商鞅之道”即农战服务的。就 “刑赏”而言, “刑罚”将人民别无选择地驱使到农战的道路之上;而 “赏赐”则让人民在农战之路上受到鼓励,使他们通过农战看到由农民阶级上升到地主阶级的希望之光。如前文所述,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战国中期,农民反抗奴隶主贵族的自发性在新兴地主阶级的引领和带动下,被充分激发出来。农民阶级同新兴地主阶级一样,都渴望在巩固封建政权的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以此结束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在 “刑赏”之下,农民阶级的这种 “渴望”变得更加强烈而明确。同时,如果从 “‘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㉔来界定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则其表现为它使得作为客体的农民阶级的 “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达到了与作为主体的新兴地主阶级 “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或者就 “主体依据自己的主体尺度,从物质和观念上去接触、影响、改造客体,在客体身上显现和直观自己的本质或 ‘本质力量’,从而实现自己的发展”㉕来说,新兴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作用和影响,表现为新兴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选择、建构、改造,并使农民阶级为自己 “服务”,两者之间形成了趋近一致的价值观,而其核心就是君主权力。

四、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成效

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成效主要体现在后人对其变法的首肯和赞扬上。 《史记》中,司马迁虽为商鞅贴上“刻薄”、 “少恩”的标签,但对其变法效果还是持肯定态度的: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史记·商君列传》)同时,司马迁还记载了一些历史人物对商鞅变法成效的评价。如秦相李斯之言: “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 (《史记·李斯列传》)较于司马迁笔下 “秦民大说”、 “百姓乐用”的秦国繁盛景象,荀子描述得更加详细。他说: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化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 (《荀子·强国篇》)荀子视野之下的秦国,正是商鞅农战思想的 “价值”成效在社会风貌和行政风格上的体现。

价值性作为 “政治哲学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特征”㉖,致使 “政治价值”成为 “政治哲学”定义中的重要元素之一,也使政治价值成为政治哲学研究中 “一个重要的研究论阈”㉗。从政治价值的定义来看,它 “以具有特定社会文化内涵的 ‘人’及其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构成人类政治生活的价值标准与价值目标”㉘。在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中,这种 “具有特定社会文化内涵的 ‘人’”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 “政治主体”,即中国古典时期的政治哲人在其政治理论构想中标榜和推崇的理想意义上的所谓仁人君子、圣贤人物或明君圣王㉙。在商鞅政治哲学中,君臣也就是处于上升阶段的新兴地主阶级是具体的政治行为主体,而君主则是该政治主体的核心。这与商鞅农战思想中的价值主体是一致的。因而, “政治主体”同 “价值主体”的契合,使商鞅农战思想中的价值论 “价值”与政治价值归于一致。由此而言,本文在价值论的视域下分析商鞅的农战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商鞅政治哲学的特质。

注释:

① 张澍军: 《社会思潮冲击与青年学生若干社会价值观念导向》,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② 孙显元: 《价值本质的新探索——读 〈价值哲学新探〉》,《哲学动态》1994年第9期。

③ 刘泽华主编: 《中国政治思想史》 (先秦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页。

④ 郭凤志: 《价值、价值观念、价值观概念辨析》, 《东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⑤ 王德裕: 《先秦哲学史论》,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246页。

⑥ 杨鹤皋: 《商鞅的法律思想》,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0页。

⑦⑧⑫⑳㉑㉔㉕ 李德顺: 《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37、37、30、45、53、43页。

⑨ 王玉樑: 《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⑩ 李德顺: 《关于我们的价值哲学研究》, 《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⑪[阿根廷]方迪启: 《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黄藿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118页。

⑬⑰⑱㉒ 参见范文澜: 《中国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212、216、218、192页。

⑭ 《资治通鉴·卷第二》载秦孝公在 《求贤令》中许诺:“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

⑮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页。

⑯ 参见赵馥洁: 《中国传统哲学本质上是价值哲学》, 《人文杂志》2010年第1期。

⑲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7页。

㉓ 蒋礼鸿: 《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页。

㉖ 李福岩: 《对政治哲学的三点认识》, 《理论探讨》2007年第4期。

㉗ 葛荃: 《政治哲学与政治文化》, 《山东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㉘ 吕嘉: 《政治哲学的社会功能》, 《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㉙ 林存光: 《重读中国古典政治哲学——兼论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诸范式》, 《政治思想史》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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