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及其信息化侦查对策

2015-04-18 10:50李尧
警学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虚拟空间毒品犯罪

李尧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及其信息化侦查对策

李尧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是指毒品犯罪日益由大部分依托传统人工手段实现转向部分或全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的趋势。该趋势的具体表现包括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涌现,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紧密联系,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逐渐生成。信息化侦查是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应当针对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利用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和物流寄递渠道信息,探究并实施行之有效的信息化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虚拟空间;物流寄递渠道;信息化侦查

近年来,侦查学界学者提出了信息化侦查的概念及方法,相关理论研讨方兴未艾,信息化侦查理论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毒品犯罪由于其侵犯法益的严重性及其形式与内容发展更新迅速,一直是犯罪研究的传统重点与热点领域,毒品犯罪的侦查程序与措施,亦是禁毒学乃至侦查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因此,以信息化侦查视角审视毒品犯罪新趋势,探讨相应的信息化侦查对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业已迈入信息化时代,犯罪信息化趋势不可避免,侦查信息化应运而生——此即为“以信息制信息”之信息时代方法论在侦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互相依存、紧密联系,具有形成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之趋势。信息化侦查措施不仅反应迅速、准确高效,而且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依赖信息技术之特点具有内在契合之处。在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信息化侦查将在侦查实践中成为反毒品犯罪信息化的有效对策。

一、概念的厘清

《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涌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或称“新型毒品”,其中有些虽然尚未被《刑法》明确评价为毒品,但是其滥用危害并不比毒品逊色。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非法贩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行为。[2]本文所指的毒品犯罪,既包括以上列举的罪名直接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传授他人制造毒品方法等可以被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一般罪名评价的涉毒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的信息化趋势,是指毒品犯罪日益由大部分依托传统人工手段实现转向部分或全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兴起上。

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3]

二、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之主要表现

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愈发强大,犯罪分子也渐渐意识到实施毒品犯罪的“高风险性”不容忽视,因而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寻找更为“便捷、安全”的新犯罪方法,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恰好为毒品犯罪新手法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些新兴毒品犯罪手法,集中体现在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兴起上。与此同时,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互相依存、紧密联系,具有形成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之趋势。总体来看,信息化背景下的毒品犯罪,具有隐秘化、非实体化、迅速化、科技依赖化和涉案时空范围扩大化等新特点。在客观上,既为犯罪行为人降低了毒品犯罪案发的“风险”,又给侦查主体增加了调查取证和破案的难度。

(一)虚拟空间毒品犯罪

所谓虚拟空间,是指依托当代信息技术形成并发展的,包括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络等在内的,虽无实体场所但又作为人们传递和交流各种信息的中间介质的电磁空间。虚拟空间毒品犯罪,是利用虚拟空间实施的各类毒品犯罪的总称,其具体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1.利用虚拟空间策划、指挥或教唆他人实施毒品犯罪

几乎所有的毒品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即由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实施。所谓犯罪集团,是犯罪团伙的高级形式,即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4]共同犯罪人之间,可以利用虚拟空间迅速、隐蔽地交流犯意,借此,整个犯罪团伙形成一张无形的犯罪信息“网络”,并直接导致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更有“效率”。

例如,毒品犯罪团伙主犯或者首要分子利用网络或无线通讯工具,以普通表达方式或各类犯罪黑话向其直接控制的“马仔”下达各种犯罪指令,该指令再经过层层“马仔”的虚拟空间传达,到达实行犯处,或者共犯之间借助虚拟空间中的各种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商讨拟制如何实施犯罪的“作战计划”。

又如,共犯中的教唆犯,利用虚拟空间寻找联系“帮手”,通过支付“酬金”等诱饵,教唆他人代其兜售、运送毒品或涉毒物资等。利用虚拟空间教唆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尚存在另一种结构更为复杂、危害更为严重的形式。教唆犯通过网络传授制毒方法、提供或出卖制毒原材料,并收购毒品成品或帮助联系毒品销售渠道,实施“教学、制造、贩卖”一条龙式的毒品犯罪教唆。[5]如四川省达州警方就破获了一起涉案人员达400余人,涉及26个省、市、区,制贩毒品全程网络化,传、制、销全在网上完成的重大网络毒品犯罪案件。[6]在此种案件中,教唆行为又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相竞合,且教唆犯也常参与到实行行为中,应当注意查明。

值得注意的是,虚拟空间中的毒品共同犯罪呈现出全新的特点。第一,主犯起到的作用相对缩减。这主要是因为网络为共犯的组织和犯意的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主犯无须再像传统共同犯罪中那样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脑力去策划、组织和指挥犯罪。[7]第二,在主犯作用相对下降的同时,虚拟空间中每个犯罪节点(即从犯)的作用相对提高。因为虚拟空间的灵魂在于信息的保存和流动,一旦犯罪信息网络的任何一个节点出现问题,整个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运作会受到较大影响。第三,毒品犯罪分子通信、联络和指挥方式均由传统的手机转换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已成为不可缺少的犯罪工具。[8]

2.利用虚拟空间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

在传统毒品犯罪中,毒品的制造方法主要通过纸张载体或者“师徒”之间口耳相传,真正掌握制造毒品方法的人,一方面数量有限,另一方面“以技自居”,不会轻易将自己的“独门技巧”随意传授。更重要的是,传授制毒方法往往需要在“实验环境”中手把手地开展,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案发的风险也较大,非出于一定“必要”和具备相当“条件”而不会进行。但是,借助虚拟空间,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海量的制毒方法信息已经在网络上蔓延开来。[9]利用虚拟空间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第一,将制作毒品的过程录制成视频或制作成图文,并在互联网上传播。如上文所述,制作毒品的流程较为繁复且需要各种实验环境条件,传统的“手把手”传授制毒方法需要耗费较多资源,重现性较差。而制毒人通过将毒品制作全过程录制成视频或制作成图文,以直观的形式详尽地展示制毒的各个步骤,使学习制毒技术的人身临其境般学习犯罪方法,对于关键的步骤和细节还可以反复观看和“复习”。如此,既提高了学习制毒技术者的“学习效率”,又降低了反复开展制毒实验的成本,更减少了因制毒过程易发出刺激性异味等因素而导致的案发风险,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来说,真可谓一石三鸟。例如,在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制贩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曾有人传给他一段制毒视频,长达两个小时的视频详细讲解了K粉及冰毒的制造方法。[10]

在传播、传授制毒方法的犯罪行为人中,有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向他人传授自己掌握的制毒技术。在这些人中,有的为了保护其“商业技术秘密”,会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出售制毒技术,即根据购买者每次交付金额,分步、多次传授制毒方法,“技术购买者”在获得完整的制毒方法后,就可以进行相关的制毒犯罪。另外,并不排除个别毒品犯罪者仅仅出于“炫技”的目的,就将制毒方法以文字或多媒体的形式,在虚拟空间中发布和扩散,并在客观上使许多怀有毒品犯罪意图的人掌握了制毒方法,尔后实施制毒行为。[11]对于以“炫技”为目的的散布者,其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使他人掌握制毒方法,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主观上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已经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的罪名。

第二,利用QQ、BBS等虚拟空间通讯工具,传授、交流制毒技术、经验。任何一种技术的发展,都不可能是闭门造车的过程,实施技术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会直接影响到该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被掌握的程度。毒品制作方法作为一种“技术”,依然会受到这一规律的影响。在传统的毒品犯罪中,制毒者之间就毒品制作方法的交流,往往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进而制约了制毒技术的流传和掌握程度。随着虚拟空间通信技术尤其是各类即时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高度普及,制毒人员之间的“技术交流”正在变得越来越灵活、便捷和深远,时空条件的限制几乎被完全打破,风险代价也相对较小。通过QQ等虚拟空间通讯工具,不仅可以快速并较为系统地传授他人的制毒技术,而且可以使分散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制毒人员灵活、方便地交流制毒经验,讨论和解决制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甚至研发和传播新的制毒方法,在客观上提高了制毒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被掌握的程度。利用QQ等虚拟空间通讯工具,传授、交流制毒技术、经验又与制毒视频或图文的传播紧密联系,构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制造毒品方法学习和传授模式。例如,在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制贩毒品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上网搜索制作冰毒的方法,没想到网上有海量的信息,很多人在QQ群里交流制毒方法。制毒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难问题,都可以在网上找到答案”。[12]

3.利用虚拟空间进行涉毒交易

传统的涉毒交易,包括最直接的钱货交易以及衍生出的人货分离、金融机构转移毒资、洗钱等具体手段,并不依赖虚拟空间,侦查机关也相应地发展了控制下交付和对金融机构中异常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等较为成熟的应对措施,然而虚拟空间技术的发展使涉毒交易的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涉毒交易,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第一,整个交易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过程,全部在虚拟空间中展开。当然,涉毒交易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其交易合同在《民法》上必定属于无效的合同,这里仅仅是采用《合同法》中的术语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描述。如此一来,毒品交易者之间无须在现实中接触,亦无须传递实体资料,犯罪时空跨度极大。例如,陕西省咸阳市和广东省河源市公安机关发现一个网上聊天群大肆兜售毒品,经专案侦查,共查处涉案人员220余名,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13]

第二,广泛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并以交易化学试剂等合法名义掩饰犯罪。涉毒交易的客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毒品成品,还包括毒品制作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必备的各种试剂等)、制毒设备和工具,甚至包括上文提到的制毒技术。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在为人们日常购物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毒品犯罪者进行涉毒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者利用互联网监管和快递行业的漏洞,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和物流大肆兜售毒品。[14]例如,在侦查机关破获的一起起源于四川、辐射全国的制贩毒大案中,吸毒者刘强为了“以贩养吸”而成为制毒者,并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制毒材料,根据网上学来的制毒方法,在居民楼内开起了“制毒作坊”,再将制成的冰毒成品通过“淘宝网”贩卖。据查,刘强的下线之一“会飞的鱼”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博瑞试剂”的网店,商品是各种正规化学试剂,其实都是幌子,实际上卖的全是冰毒。[15]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涉毒交易,其货物一般通过代办托运等形式交付,与快递物流紧密联系;其货款一般通过各类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或移转,难以被禁毒部门或银行反洗钱部门发现。[16]

第三,交易过程中广泛使用犯罪隐语交流,外行人难以理解交易内容的具体含义。隐语又称“秘密语”“行话”“市语”“切口”“春点”“锦语”“市语”“杂话”“黑话”等,是某些社会集团或群体出于维护内部利益、协调内部人际关系的需要,而创制、使用的一种用于内部言语或非言语交际的,以遁辞隐义或谲譬指事为特征的封闭性、半封闭性符号体系。[17]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为达到其目的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隐语使用群,当今的各类犯罪隐语,已与历史上曾存的江湖隐语大相径庭,形成了复杂而自成体系的语言现象。[18]毒品犯罪由于自身追求高度隐秘性的需要,亦发展出一套复杂的犯罪隐语交流方式。发生在虚拟空间中的毒品交易,使用犯罪隐语交流尤其便利。像“溜冰”“嘎嘎”“出肉”这些词汇,对于普通人而言很可能不知所云,对于大多数侦查人员来说,也未必能够完全掌握其具体、确切之含义,但是在网络涉毒交易者的对话中,这些词汇并不少见。毒品犯罪隐语的使用,并不局限于网络涉毒交易过程中,但凡涉毒人员进行的有关毒品的交流,都可能使用毒品犯罪隐语。

4.利用虚拟空间交流吸毒感受、进行吸毒表演,为毒品犯罪煽风点火、推波助澜

吸毒行为是毒品犯罪的重要根源。虽然吸毒行为本身并不触犯《刑法》,但是没有吸毒行为就不会有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以贩养吸”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19]对于吸毒者而言,单纯的毒品吸食行为并非满足毒瘾的全部方式,聚众吸毒或交流吸毒感受是众多吸毒者满足毒瘾的追求。例如,氯胺酮、冰毒等合成毒品俗称“俱乐部毒品”(club drug),此类毒品的吸食者通常聚集在娱乐场所共同吸食,以获得不同于单独吸食的满足感和欣快感。[20]

在现实中聚众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既是侦查机关重点缉查和打击的高风险行为,又需要为了创造“安全”的吸毒环境而耗费人力、物力。但是,虚拟空间为聚众吸毒等行为提供了全新的隐蔽“场所”,风险性较之实体空间大为降低。通过网络文字或视频聊天进行吸毒交流、吸毒表演,正是利用虚拟空间聚众吸毒的具体表现。尽管在线吸毒交流已经比传统聚众吸毒的隐蔽性增强很多,部分涉毒分子还是采取了各种反侦查手段。为了避免“毒聊”过于暴露,他们随时更换上网地点,大量涉案IP落地的地址都是网吧、酒店、出租屋等流动性比较强的场所,甚至有部分IP是通过无线路由接入。[21]利用网络视频聊天开展吸毒交流、吸毒表演,打破了时空界限,使全国甚至全球各地的数万人同时参与“毒聊”成为可能,几百人乃至几千人共同在线吸毒的情况并不罕见。[22]

由此可见,虚拟空间的吸毒交流,是涉毒犯罪的重要诱因和毒潮泛滥的罪魁祸首之一。

(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紧密联系,生成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

物流寄递是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而快速兴起的朝阳产业,信息技术与服务产业的完美结合,使信息时代的生活由“足不出户便可知天下”跃升为“足不出户便可购天下”。网上购物的方便快捷与快递服务的廉价高效,使两者成为普通市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正是电子商务与物流寄递行业崛起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写照。随着禁毒人民战争的日渐深入,毒品犯罪分子运输、存储毒品的风险愈来愈大,消耗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愈来愈高。面对高压打击的态势,毒品犯罪者想方设法,开辟能够降低风险和成本的运毒新渠道。基于低成本、快速度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等特点以及“人货分离,减免风险”的运毒“理念”,物流寄递渠道日益受到贩毒者的青睐,正在成为一种低风险和低成本的运毒新渠道。

所谓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主要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利用邮政、快递企业或其他从事物流、寄递的货物运输、储存、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的企业[23]提供的物流、寄递和仓储等服务,实施的运输、储存毒品或其他涉毒物资的行为。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形成趋势,①2010年,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案件611起,缴获各类毒品1 504.3千克,均比2009年上升一半以上;2011年,全国共破获利用行邮及货运渠道贩运毒品案件1 52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 409名,缴获各类毒品2 317.6千克;2012年,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贩毒案件271起,缴获毒品800.4千克。参见公安部禁毒局:《2011年—2013年中国禁毒报告》。同物流寄递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行业的快速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有关。一方面,由于物流寄递行业市场潜力巨大,众多良莠不齐的企业一拥而上,纷纷开展物流寄递业务,而现有物流寄递行业准入和监管制度只对大中型物流寄递企业产生实际约束,许多小微物流寄递企业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致使物流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24]另一方面,由于物流寄递服务提供者特别是民营物流和快递单位,没有彻底执行收发件实名制度和寄递货物内容验视制度,才使毒贩有机可乘,利用物流寄递渠道收发毒品。如此,既为毒品犯罪者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毒大开方便之门,又给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侦查工作造成困难。

应当指出,并非所有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都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有关,但是,大多数利用虚拟空间进行涉毒交易的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其货物的仓储运输是通过物流寄递渠道完成的。这是因为电子商务的超时空性只有与物流寄递等实体运输方式相结合,才能最终完成物的交付。网上联系——物流寄递贩运涉毒物品的新模式,[25]揭示了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互相依存、紧密联系,进而生成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之趋势。

三、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的信息化侦查对策

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与信息化侦查均依赖信息技术之特点,决定了信息化侦查措施应对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的有效对策。以此为基础,可以探求针对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的行之有效的信息化侦查具体对策。

(一)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应用于毒品犯罪信息化侦查1.利用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寻找、发现毒品犯罪立案线索

刑事诉讼程序始于立案,立案是侦查开始的标志。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包括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的涉嫌犯罪之活动以及接到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有关犯罪线索的材料。[26]对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案件案源,侦查机关首先应当利用好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积极主动地寻找、发现在虚拟空间中发生的涉嫌毒品犯罪的活动。具体而言,应当利用好以下两个案件来源:

第一,利用技术手段对虚拟空间通讯信息的内容进行过滤,发现涉毒信息。此处之过滤,并不是指对一切虚拟空间通讯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因为此举既不高效,亦有侵犯公民通信隐私权利之虞,而是对通讯信息中出现的涉毒犯罪“关键词”进行过滤。“关键词”既要包括普通的涉毒表述,如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之具体名称,又要包括毒品犯罪隐语。毒品犯罪隐语是对虚拟空间毒品犯罪侦查起重要作用的禁毒情报。由于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分子大量通过犯罪隐语交流,要做好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的排查过滤,首先要搞好毒品犯罪隐语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学者指出,没有“信息达到相当规模的数据库”作为支撑,信息化侦查将难以实现。[27]有鉴于此,应当考虑建立因地、因案制宜和动态更新的毒品犯罪隐语数据库,并将其应用到虚拟空间涉毒信息过滤工作中。

第二,传统内线侦查方式与信息化侦查相结合,即利用秘密力量在虚拟空间中对涉嫌或可能涉嫌毒品犯罪的手机号码、QQ号码、BBS或视频聊天室等进行内线贴靠,与虚拟空间中的可疑分子进行交流或观察监视其内部交流内容,以及时发现毒情。使用内线侦查,往往会与诱捕侦查手段相结合,而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具有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更容易使人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这就要求内线侦查人员注意把握使用侦查措施的限度,决不能诱发本无毒品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人为“制造”案件,使诱捕侦查蜕变为“警察圈套”。①诱捕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获取既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证据而诱使其犯罪,若其果真实施犯罪行为,即可搜集证据,乃至将其抓捕并进入追诉程序的一种合法侦查措施,已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151条中有所规范。例如,侦查人员化装成吸毒者引诱毒贩出售毒品,在交易时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警察圈套”又称警察陷阱,是指在采取诱捕侦查行动时侦查人员实施了主动或曰积极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视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犯罪机会的提供,后者为犯罪意图的诱发。参见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32页~233页。

2.毒品犯罪立案后,利用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进行排查、查证和查缉

第一,在分析案情并拟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基础上,利用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排查嫌疑对象。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主要包括移动电话涉毒通讯信息和互联网涉毒通讯信息。通过综合分析嫌疑对象的移动电话涉毒通讯信息,可以开展关系人分析或犯罪嫌疑人排查;通过互联网涉毒通讯信息分析,发现可疑分子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轨迹,并进行排查。[28]

第二,在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中固定和提取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48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规定为第八种法定证据形式。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做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视听资料是指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9]对于各类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包括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BBS发帖留言等以及视频聊天室中的“毒聊”影像等,均应当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固定,并作为呈堂证据。对于这两类证据材料的搜集,尤其要注意搜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规范性,以免影响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

第三,利用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破案,即通过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锁定信息源,定位并查缉犯罪嫌疑人。破案是查缉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侦查活动,对最终查清全案事实和人、证并获起关键作用。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和查证犯罪嫌疑人之后,就应当及时收网,缉捕犯罪嫌疑人。要实施有效的抓捕行动,首先必须尽可能准确地判断嫌疑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对于手机涉毒通讯信息,可以采取话单分析、手机定位等方法确定涉毒嫌疑人的具体方位;对于互联网涉毒信息,可以采用IP地址查询定位其信息源,进而确定涉毒嫌疑人的上网地点。

(二)物流寄递渠道信息应用于毒品犯罪信息化侦查

第一,强化物流寄递渠道阵地控制,及时发现涉毒货物。一方面,对于在虚拟空间中发现的涉毒交易,要通过通讯信息或电子商务平台中获取的物流寄递信息,迅速查找并发现相关涉毒货物,并进一步实现“由物找人”,即通过货物内容和单据信息等分析、查找涉毒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物流寄递货物验视和寄递信息分析。货物验视是发现包括毒品等违禁品在内的最直接、最有效之手段,贯彻货物验视制度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毒的可乘之机。寄递信息分析就是结合毒情信息对寄递信息进行筛选排查,并从中发现可疑寄件。例如,对于毒品犯罪频发地区的收发件信息、常见贩毒路线上的物流寄递信息以及不符合正常经济规律的物流寄递信息等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

第二,对于已经发现的涉毒货物,要充分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信息查缉涉毒嫌疑人。信息化侦查可资利用的物流寄递渠道信息主要包括物流寄递单据信息、单据查询信息和单据拓展信息。[30]如通过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在网络上查询到的货物运送信息分析圈定涉毒嫌疑人从事的行业范围和人身活动范围,并可以进一步结合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查缉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疑人为了降低被拘捕的风险,往往不会直接使用真实姓名和地址收发涉毒邮件,而使用虚构的姓名或利用不知情的第三方作为收发人或收发单位,对此要注意甄别并深挖线索。

第三,物流寄递渠道信息更好地应用于毒品犯罪信息化侦查,有赖于物流寄递行业进一步强化规范建设,尤其是贯彻执行寄递实名制和寄递货物内容验视制度以及物流寄递行业的准入与登记规范。另外,整合物流寄递渠道禁毒情报信息平台,增强对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的发现与打击能力,[31]是未来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信息化侦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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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爱青)

Drug Crime:Informational Trend and Information-based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s

Li Yao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The informational trend of drug crimes means that drug crimes are committed totally or partially relying on information techniques rather than on manual labour mainly.The informational trend is embodied in the emergence of cyber space drug crimes,the close combination of cyber space drug crimes and drug crimes through logistics and delivery channels,the formation of the chains of information-based drug crimes.Information-based investigation is a model of investigation that is of rapid response,high accuracy and efficiency.In response to the informational trend of drug crimes,effective information-based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by using drug-related information in cyber space and logistics and delivery channels.

drug crimes;cyber space;logistics and delivery channels;information-based investigation

D918

A

1671-0541(2015)01-0061-07

2014-09-23

李尧(1988-),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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