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的调查㈦思考

2015-12-23 14:34刘启刚周立秋
警学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讯问归因嫌疑人

刘启刚,周立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的调查㈦思考

刘启刚,周立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聚众斗殴类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大的危害。以往对聚众斗殴类犯罪的研究多在刑法学范围内进行定性分析和在侦查学范围内进行经验总结,缺乏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实证研究。通过对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期望这些研究结果能有助于研究者认识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并对侦查部门有的放矢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调查

一、研究背景

聚众斗殴类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历来是各国严厉打击和全力预防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将聚众斗殴类犯罪规定于妨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罪的第292条中,对应设置了五种情况: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加重情节的。由于聚众斗殴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高发性、常见性、严峻性和危害性,《刑法》设置了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结果,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类犯罪毫不留情的打击态度。

长期以来,学界对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研究在《刑法》的范围内主要关注罪名的设定、刑罚的设置、量刑的幅度等方面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定性分析;[1][2]在侦查学的范围内主要从实务的角度总结聚众斗殴类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案例分析和侦查经验总结。[3]研究者在自我定位上更多是站在“他者”的角度去看待聚众斗殴类犯罪和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全面认识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分析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特征,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为犯罪,他们进行犯罪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让犯罪嫌疑人站在“主体”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和描述,系统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期望这些研究结果能有助于研究者认识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并对侦查部门有的放矢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二、研究程序

对T市的两大省级看守所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回收有效问卷54份。问卷主要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调查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三、研究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一)性别特征

在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女性犯罪嫌疑人占少数,所占人数和比例见图1。

图1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性别状况示意图

(二)年龄特征

将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按年龄分为5组进行统计:20岁以下,21岁~30岁,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以上。统计结果显示21岁~30岁所占比例最高。详见表1和图2。

表1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状况汇总表

图2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状况示意图

(三)文化程度特征

在本次调查中,将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划分为初中及以下、高中和专科三种类型。在54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具体结果见表2和图3。

表2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状况汇总表

图3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示意图

(四)户口类型特征

本研究将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类型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在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农村户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远远超过城市户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所占人数、比例详见图4。

(五)籍贯特征

将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分为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两种类型进行统计,本地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例超过八成,具体结果见图5。

图4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户口类型状况示意图

图5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籍贯状况示意图

为了对本次调查聚众斗殴类案件中外地人口犯罪嫌疑人的籍贯有一个准确把握,笔者对10名属于外来人口的犯罪嫌疑人的省份来源进行了具体分析,结果发现河北省和山东省相对较多,详见表3。

表3 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具体省份来源汇总表(N=10)

(六)婚姻状况特征

在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按婚姻状况进行统计,有未婚、已婚和离异三种情况。已婚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最高,未婚的次之,离异的仅占极少数。具体结果见图6。

(七)前科特征

在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有14人,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有40人。具体结果见图7。

图6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婚姻状况示意图

图7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前科状况示意图

(八)性格特征

性格(Personality)又称人格,是个体有别于他人的,表现为稳定行为倾向的心理特质模式。[4]了解、研究和把握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是分析此类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重要方面,分析与应用得恰当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侦查讯问人员的工作策略与工作效果。调查采用自我评价的方式,由被调查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表述自己的主要性格特征。这种测评方式虽然没有严格按照心理测量流程进行,但是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评价和描述更为直观和形象。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分为八种,按照各性格特征所占人数比例依次为偏内向、偏外向、开朗乐观、直率急躁、内外向混合、冷漠孤僻、随和低调、诚实稳重。具体结果见表4。

表4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N=54)

(九)犯罪意识特征

根据犯罪理性人的理论假设,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会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得失进行充分的评估,即对犯罪的收益与风险的比率进行自我评判,其中的风险包括对犯罪行为中可能遇到的伤害、被抓获受到刑罚的风险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估计。这一理论假设是建立在犯罪分子明确意识到自己行为触犯法律的前提之下,但对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而言,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5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6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有38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具体比例见图8。这一调查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少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在缺乏预谋的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的。

(十)犯罪归因特征

犯罪归因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主观归纳的认知活动。综合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分为内部归因、外部归因和其他归因。内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因于自身具有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品质和特征,包括个体的人格、情绪、心境、动机、欲求、能力、努力等;外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因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条件和影响,包括环境条件、情境特征、他人的影响等;其他归因是那些不能列为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的其他犯罪归因。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最多,其次是内部归因,其他归因的最少。三种犯罪归因的人数及所占比例见图9。

图9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的人数与比率示意图(N=54)

在各归因类型的具体依据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分为五种情况:主要依据各自提到的人次和所占的频率依次为:自己一时冲动,自己争强好胜,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和自己无知幼稚;外部归因有五种情况,主要依据各自提到的人次和所占的频率依次为:为了亲友的义气,受金钱驱使,被害人有过错,被他人利用和牵连,环境影响;其他归因为两种,主要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意识到原因,认为自己不是犯罪。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5。

四、总结与分析

虽然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对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调查分析就得出带有普遍意义的研究结论,但是相关的研究结果仍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站在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角度来解析由此体现出来的犯罪特征,并分析这些特征在今后的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都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视角。

从犯罪嫌疑人性别角度可以看出,男性是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这一现象可能与男女生理、心理特征的差异存在密切关联。部分男性在遇到矛盾或争执时,如果自己在人数或身体力量上占有优势,他们更倾向于通过躯体攻击的方式来征服对方,从而迫使对方屈服;大部分女性受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她们很难接受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矛盾时采用躯体攻击的方式,而更倾向于通过口头争执的方式来尝试解决矛盾或发泄不满。从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的角度来讲,要重点加强对聚众斗殴类案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点的研究,但是聚众斗殴类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同样值得关注,从而保证相关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表5 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依据汇总(N=54)

从犯罪嫌疑人年龄角度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现出“先急剧上升、后急剧下降”的总体趋势。共有46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于21岁~40岁的年龄段,占所调查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85.20%,这说明这一年龄段是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体。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30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处于21岁~30岁年龄段,占所调查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55.60%。出现这一研究结果的原因在于,中青年尤其是青年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一般较为强壮,但心理上并未随之变得足够成熟,遇到矛盾或问题时,容易有认知偏激、心理失衡、情绪波动及行为失控等表现,某些人甚至觉得用武力解决问题是“英雄主义”的表现,如果这部分人再受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容易导致他们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出现聚众斗殴行为。而老年群体,一方面身体开始衰弱,另一方面心理成熟度和社会规范意识较强,行事更为谨慎、稳重,这使他们中出现聚众斗殴行为的比例较低。这一研究结果提示我们有必要从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成效的角度重视对中青年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征的研究。

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角度可以看出,共有51名犯罪嫌疑人具有高中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94.50%,说明高中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是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体。这一研究结果说明,文化程度是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如果个体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规范意识较为淡薄,在遇到争执或矛盾时就可能会缺少顾忌和考虑,从而在冲动之下出现聚众斗殴行为。由此可见,一方面,重视教育和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质水平是预防聚众斗殴犯罪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有必要重视文化较低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研究,从而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策略。

从犯罪嫌疑人户口类型的角度可以看出,在聚众斗殴类案件中,农村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城市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的差异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存在一些固有差异,这种生活背景的不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生活习惯、行事方式、作案方式、侵害目标及在侦查与讯问阶段的心理行为方式上都会存在一些区别,这种区别要求相关部门注意以此为视角开展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从而确保相关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从犯罪嫌疑人籍贯的角度可以看出,在聚众斗殴类案件中,本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要略高于外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外地人口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有必要引起足够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流动人口(大多数是农村户口)进入一个陌生的城市,农村文化和习俗同城市文化和习俗在思想意识上产生激烈的碰撞,改变着他们的思维习惯和精神风貌。与此相关,流动人口的心理行为特征一方面不同于固守乡里的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又和城市的本地人口存在较大差异。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作为流动人口的一部分,同样存在这种独特的烙印。关注和加强聚众斗殴类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行为特征的研究,总结其在犯罪与侦查诸阶段的一些独特又普遍的规律,对于提高侦查机关开展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从犯罪嫌疑人婚姻状况的角度可以看出,以未婚和离异为代表的单身犯罪嫌疑人共有24人,占所调查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4.40%。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单身的人与社会联系较为松散,责任感较为欠缺,由此导致他们更容易实施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从侦查工作的角度讲,已婚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组建了家庭,甚至育有子女,在全面、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注意以此为切入点,适时开展亲情感化教育,对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常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对于未婚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从婚恋的角度指出其面临的人生道路还很长,不应自暴自弃,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及早认罪悔罪,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早日重返社会走好将来的人生路;对于离异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唤醒其对生活和未来的希望,如果对自己面临的任何事情都采取破罐子破摔的态度,将不会有人对他们的处境给予关心和同情。

从犯罪嫌疑人前科的角度可以看出,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是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但是有过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也是不小的,有无前科对于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预谋、犯罪心理、作案手法、反侦查、反讯问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侦查人员,对于有前科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准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都应格外注意,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的角度可以看出,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排名前三位的为偏内向、偏外向和开朗乐观的犯罪嫌疑人,共有44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1.50%。侦查机关在面对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时,有必要对上述三种性格特征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偏内向性格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常规的表现是不善言谈、不爱说话,如果犯罪嫌疑人存有畏罪和侥幸心理,更容易使讯问陷入讯问人员自说自话、犯罪嫌疑人不置可否或者简单否定的“冷场”局面中。如果讯问人员没有很好地把握偏内向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在讯问言行上简单粗暴,更容易激发偏内向犯罪嫌疑人敏感、自卑与固执等心理反应,出现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对立的紧张局面,甚至会出现讯问中断的僵局场面。具有偏外向和开朗乐观性格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常规表现是愿意与讯问人员交流,不易陷入讯问僵局,讯问人员应注意主导讯问进程,仅仅围绕案件主题进行讯问,不能被犯罪嫌疑人的无谓辩解和题外话干扰讯问。

从犯罪嫌疑人犯罪意识的角度可以看出,有超过七成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从理论分析和常识判断的角度讲,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是不可理解的。那么在本次研究中出现相当数量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呢?初步推断可能有如下原因:不能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便在被羁押后也不愿意承认自己在事前故意去实施“明知不该为而为之”的犯罪行为,从而让他人产生“明知故犯”的评价。也就是说,作为具有正常心智的人,他们从法律或者生活常识的角度在犯罪前就可以判断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他们在回答问卷时仍然拒绝承认,只能说明他们从潜意识里不愿意承认自己已经成为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分析的鼻祖弗洛伊德认为,个体在面对焦虑引起的痛苦情绪体验时,常会有意或无意地进行自我防御,而压抑和否认是个体较常运用的两种自我防御的重要手段。压抑是把引起焦虑的思想、观念以及个人无法接受的欲望和冲动压入潜意识,使之被遗忘;否认或者否认现实,是指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拒绝承认有关其个人痛苦事实的存在,这样就可以逃避现实,不必面对生活中那些无法解决的困难与无法达成的愿望,从而减轻内心的焦虑。犯罪嫌疑人对在犯罪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否定性回答,在精神分析看来是个体的一种自我防御机制,个体通过否认可以淡化不愿面对的现实(罪行)给自己带来的心理压力与焦虑。有些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在被羁押后仍拒绝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们在采取这些行为之前就更不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超过七成的被调查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种现象值得引起相关研究者和一线实战部门的警务人员的注意。研究人员在研究中要继续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心理规律:实战部门的警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此要注意观察、把握和分析,并将之灵活应用于工作中。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来讲,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从讯问人员开展侦查讯问工作角度来讲,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开展法律政策教育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讯问策略与方法,也是在侦查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与挽救功能的重要体现。

从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角度可以看出,有超过七成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为外部归因。根据犯罪归因理论,结合本研究结果,可以发现:那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将犯罪归结为自己一时冲动、自己争强好胜、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和自己无知幼稚等自身相对稳定的心理特质,此种思维模式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习得无助感”,从而促使他们降低自我评价水平和活动动机水平,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工作。那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更多地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为亲友义气、金钱驱使、被害人有过错、被他人利用和牵连及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此种思维模式虽然不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习得无助感”,但是他们将犯罪原因归结于外部因素而忽视自身原因,对他们从内心深处反省自身的犯罪原因将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反社会人格的产生。在侦查讯问工作中,对于那些进行外部归因的聚众斗殴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认知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规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而使犯罪嫌疑人明确并正确地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防止进一步产生反社会人格;对于那些进行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通过引导他们关注自身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缺陷,引导他们多了解和认知外部事物,从而降低“习得无助感”的水平,提高他们洗心革面、认罪服法的动机。这些工作既有利于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益,又对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地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及预防犯罪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王然,温少昊.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12,(5).

[2]张菁.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J].法学,2006,(3).

[3]张启环.聚众斗殴罪的实务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13,(2).

[4]腸文辁,方俐洛.心理与行为测量[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郑爱青)

D918

A

1671-0541(2015)01-0054-07

2014-09-10

刘启刚(1980-),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副教授,心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侦查讯问与犯罪心理学;周立秋(1980-),女,黑龙江绥化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安思政。

本文系2014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新〈刑诉法〉施行后侦查讯问规范化运行的实证研究——基于对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分析》和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立项课题《基于心理测评的公安院校大学生专业承诺培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G14DB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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