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立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为视角论审讯主体专业化的构建

2015-04-18 07:56刘肖辉
警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嫌疑人

刘肖辉

(浙江警察学院,杭州 310053)

近年来,随着法治的健全和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审讯工作越来越规范化。这一趋势有利于《刑事诉讼法》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有效落实,但是也对审讯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犯罪学的侦查技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哪怕在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证来提供破案线索和定罪依据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1]也就是说,在侦查技术和科学快速发展的今天,审讯依然是破获案件的重要侦查措施。但是现在侦查工作中呈现这样一种态势:侦查技术在发展,审讯技术似乎在退步。犯罪嫌疑人拒供意识越来越强,翻供比例增大。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反审讯意识增强,更多层面的原因是审讯人员功底不扎实、审讯方法单一、审讯态度不端正、审讯语言匮乏,急于求成、急功近利。面临这种情况,急需建设专业的审讯主体,保证讯问的实效。而审讯双方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是审讯主体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审讯取得实效的重要基础。

一、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的概念

人际关系是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反映亲密性、融洽性和协调性程度的心理关系。人际关系包含认知、情感和行为这三种心理成分。

审讯中的人际关系,是指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而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则不仅仅是简单的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问答式”交流,而是审讯人员主导的,建立在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生活背景、社会经历、心理活动等全面了解基础上的一种动态关系。它反映了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相互认知,建立相容的关系,进而促成供述行为的动态过程。相容的人际关系是建立双方互动的基础,是审讯程序有效进行的重要推力。

(二)审讯双方关系的特点

1.冲突性

即使审讯双方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具有冲突性依旧是刑事侦查程序的必然体现。侦查讯问的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犯罪嫌疑人则会采取各种反审讯手段抗拒审讯,逃避法律的惩处。双方在利益取向上的不同,决定了双方关系的冲突性。审讯双方人际关系的冲突性给审讯工作带来了阻力,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对立心理,难以获取真实供述,导致讯问陷入僵局。因此,审讯人员要认识到双方关系的这一特点,如果能够充分缓和这一冲突关系,就有利于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和信任,从而获取供述。

2.暂时性

审讯双方关系的暂时性是刑事诉讼程序所决定的。审讯属于侦查措施的一种,其审讯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到《刑事诉讼法》的制约。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审讯的持续时间也不同。例如,采取拘传措施的,每次审讯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疑难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采取拘留措施的,最长的羁押时间为37天,审讯人员在这个期间内为了获取供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提审。即使逮捕之后,也要受到侦查期限的限制。法律的规定决定了审讯双方的交流是一个短暂的、临时的过程。如何在短暂的时间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攻破其心理防线,是考验审讯人员的核心问题。

3.目的性

在审讯过程中,双方人际关系的推进基本呈现“主动——被动”的模式,即双方相容的关系是在审讯人员主动推动下建立的。在实践中也有个别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处罚,主动配合侦查审讯的情况,但是这个比例较小。更多的是经过多轮的交锋,审讯人员通过使用证据、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认罪心理,进而转化为认罪行为。审讯人员积极推动相容关系的建立,主要目的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形成正确的认知,使他认识到不可能逃避法律惩罚,唯一的出路只有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争取从宽处理。

二、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对讯问的作用

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不仅仅是审讯程序有效开展的基础,也是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基础,同时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基础。

(一)建立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有利于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进而获取真实供述

当前审讯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时的对立情绪很重。双方的对立是审讯的性质所决定的,审讯人员在审讯过程中的方法、语言不规范会加剧双方的对立。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供述便会面临法律的惩罚,但是他之所以会供述,一是希望从轻处理,二是希望通过供述行为寻求内心的解脱,但是这都建立在对审讯人员信任的基础上。审讯人员通过对“认罪从宽”刑事政策的讲解,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合理化”解释,使嫌疑人感受到审讯人员是站在帮助他解决问题的立场上进行说服教育的,而不是一味地为了得到供述。这样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产生信任,进而做出真实供述。如果方法不当,语言或行为出现不尊重对方的表现,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对审讯人员形成反感的心理,从而将审讯拖入僵局。

(二)建立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有利于深挖犯罪、扩大战果

深挖犯罪是讯问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审讯的重要目的。但是在审讯实践中,很多的犯罪嫌疑人会根据掌握侦查部门所掌握的证据来选择供述。通过这种“供小瞒大、供少瞒多”的反审讯技巧,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惩罚。实际上,这些犯罪嫌疑人可能背着更多的、性质更严重的犯罪事实。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建立相容的关系,取得他们的信任,从而确立进一步审讯的基础。

(三)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讯问中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他本人及其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危害,帮助他认识到犯罪是为社会道德、伦理以及法律所否认的行为。通过说服教育,激起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罪责感、内疚感,从而配合审讯。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审讯人员在获取嫌疑人的真实供述的同时,也是对嫌疑人内心的改造。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审讯可以说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弃恶从善改造的第一步。如果能够在建立相容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比较容易对审讯人员的教育产生信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后续刑事诉讼工作,有效防止他们翻供。

三、审讯双方建立相容人际关系的基础

(一)犯罪嫌疑人希望“从宽处理”的心理趋向

审讯双方是一种利益冲突的紧张关系,即审讯人员使用各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揭发同伙,提供犯罪线索,使用各种技巧来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进行反抗审讯,最终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但是,审讯人员通过说服教育、感化挽救,一方面是为了获取供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犯罪嫌疑人改恶从善,使他们走向从宽、从轻之路。同时,无论犯罪嫌疑人对“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是否有正确的认知,人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也想通过辩解减轻罪责。可以说在从宽处理这一点上,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有了“利益上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允许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说明,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对他们的行为和处境表示理解,做到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灵上的沟通。只有心理上相容,才能建立对话的基础,从而使讯问活动处在‘威慑下的和谐’的氛围之中”。[2]

(二)犯罪嫌疑人安全感的需要

人最重要的属性是社会属性。“人的社会性的核心特征为关系性。其中包含几个层次的含义:一方面,任何个体只要存在于社会环境中,都必然受制于各种社会关系,既是关系的构成成分,也是关系的影响成分;另一方面,人的社会性意味着不存在完全为所欲为的个体,我们在社会现实中的任何行为都要受到各种关系的限制,受调整关系的各种规范的制约,在实现个人目的时无法忽视关系的存在。”[3]由于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社会交往的需求特别强烈。然而被法律惩罚是一种被社会否定、被周围人否定,也是一种自我否定。被抓捕之后,由于与外部环境隔绝、面临法律惩罚的恐惧以及内心罪责感的压力,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情绪增加,安全感缺失,对人际交往的需要特别强烈。例如,笔者在2014年底曾经到外地抓捕一名犯罪嫌疑人令狐某某,我们将他押解回来的路上,他一路上跟民警交流的欲望特别强烈。笔者便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他说被抓过去肯定免不了牢狱之灾,又离开家那么远,想找个人说说话,希望自己态度好点能够获得从轻处理。也就是说,安全感的需要推动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与民警、同监舍的人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以此减轻内心的恐惧和焦虑。审讯人员应当抓住犯罪嫌疑人这一心理需求,通过说服教育、同意合理要求等方法满足嫌疑人对安全感的需求,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形成内心的尊重和感激,进而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

四、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的构建方法

虽然审讯中与犯罪嫌疑人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能够对审讯的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审讯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很多情况下,审讯人员的审讯方法不恰当,不讲究策略,嫌疑人到案后匆忙上马,甚至对犯罪嫌疑人在语言、行为上有不尊重的表现,引起对方的反感。笔者曾经参与一起审讯,犯罪嫌疑人邓某个头不高,却很胖。在审讯过程中有些侦查员便拿他的身材取笑,有的上去捏几下,有的甚至对他进行拍照等侮辱性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之前,邓某还能够回答我们的一些问题,之后其情绪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对取笑他的侦查人员非常反感,对后面的提问也没有再予以回答。后面的几次提审也都没有取得进展,最后因为没有获取有效的供述而导致案件“流产”。审理邓某的过程,审讯人员由于没有与邓某建立比较融洽的关系,反而由于不尊重的语言和行为,使前期建立的基础遭到破坏,最终审讯失败。另外,审讯中人员配备的随意性、协警随意参与审讯也会影响审讯人际关系朝着不良方向发展。如何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有效的审讯,提升审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审讯主体专业素质是建立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的基础

审讯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审讯效果。因为审讯是人与人的直接交流,是在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基础上的交流。如果审讯人员缺乏相应的素质要求,将很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及其变化,很难根据审讯进程的变化而适当地改变审讯策略和方法,也就很难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审讯人员除了要拥有较强的侦查业务素质之外,政治素质、心理分析能力、心理素质也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在审讯中,我们需要审讯人员不温不火,把握全局。他们既能进入对方内心世界,也能根据案件事实控制自己,在审讯中不是简单地让对手交代问题,而是摆事实,讲道理,明辨是非。”[4]这些能力是赢得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的基础。因此,在对审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应当注重心理素质、心理分析和把控、说服教育技巧等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化的审讯语言是建立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的关键

审讯是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交锋,其中语言是审讯策略的最主要的载体。“实践中,侦查人员讯问语言的运用往往是在规范性的前提下讯问策略的体现。”[5]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既是讯问策略的组成部分,也是讯问策略和方法能够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而人际关系的建立,更多的是通过语言交流的形式进行,所以规范化的审讯语言是建立相容的审讯关系的关键。规范化的讯问语言要求:

首先,要严格依法讯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搜集证据。但是什么是“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无法明确地予以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威胁、引诱、欺骗”的法律界限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审讯语言是否合法的界限在于语言策略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供述自愿性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核心标志,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审讯产生的认知并非具有唯一性,而是在能够选择供述与否以及进行何种供述的基础上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其次,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在审讯程序中,审讯双方存在天然的对立。如何缓解对立,建立相容的关系是审讯的关键。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不断推进,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判刑的罪犯的人权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但是侦查审讯过程中,很多办案人员依然没有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也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在审讯中常常出现不尊重对方的语言或行为。审讯是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与公权力机关第一次的交锋,通常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都比较严重。如果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出现不尊重对方人格的语言或行为,很容易导致本就对立的双方更加难以对话,严重影响审讯的有效开展。当然有时候为了审讯策略的需要,为了激怒犯罪嫌疑人,需要使用一些可能引起他情绪强烈波动的语言。比如为了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的攻守同盟,使用贬低另一嫌疑人的语言来引起他们之间的矛盾,进而促使嫌疑人之间相互揭发。但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由于罪责感的冲击,其心理压力会比较大,此时的审讯策略应当偏向于疏导而不是加压。所以在讯问语言方面要更多地体现审讯人员的“合理化”策略,尽量避免一些可能让对方感到不适的语言或字眼,比如“奸淫”“贼”等。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我们对他的尊重,进而赢得他的信任,为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做好铺垫。

(三)巧妙运用非语言行为是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的重要助力

“适当地运用肢体语言,对于拉近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营造有利的情感沟通氛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时,就应该做出期待、鼓励的表情和动作,稳定其情绪,让其产生愿意如实陈述的心理。”[6]审讯人员的非语言行为主要包括眼神、面部表情、体态和手势语等。正确地使用非语言行为,对建立相容的人际关系能够产生重要推动力。

审讯人员的眼神应当坚定,给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震慑力。审讯人员的眼神如果游移不定,一方面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认为你不够自信,增强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无法在犯罪嫌疑人心中建立敬畏感。在给犯罪嫌疑人进行震慑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眼神或点头拉近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即在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心理或者犹豫动摇的时候,审讯人员应当同犯罪嫌疑人进行目光交流或点头,给予鼓励,让他如实供述。

适当的身体接触能够显示出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肯定。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时候,可以轻拍他的背部或肩膀,有时候也可以将椅子拉到犯罪嫌疑人的跟前,形成“促膝长谈”的态势,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好感。但是在使用这些体态语言的时候,应当避免接触对方的头部和异性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以免引起反感。

综上所述,相容的审讯人际关系是审讯主体专业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审讯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实践部门应当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加强审讯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在讯问中正确使用讯问语言和非语言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建立相容的关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

[1]〔美〕弗雷德·英博著.何家弘等译.审讯与供述[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2]周水清.审讯策略与取证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马皑,张绍刚.犯罪人的本质属性辨析[J].政法论坛,2008,(5).

[4]毕惜茜.审讯原理与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5]毕惜茜.侦查人员讯问语言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3).

[6]马李芬.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非语言沟通技巧[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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